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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評估管理試行辦法

時間:2014-08-0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評估管理試行辦法

(2014年7月24日經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會議通過,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辦法宗旨】為了規(guī)范研究會評估行為,促進研究會能力建設,引導和推動研究會健康發(fā)展,同時為了配合中國法學會研究會支持計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和中國法學會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原則】研究會評估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全面準確、注重結果應用的原則。
  第三條【評估機構】中國法學會設立研究會評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法學會研究部。
  研究會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批準評估工作實施方案,審議評估結果。
  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負責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組建評估工作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提出評估結論建議。
  評估工作組根據需要設立,由中國法學會領導,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人事部及財務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和若干研究會代表等組成。
  第四條【評估對象】中國法學會各直屬研究會和中國法學會主管的全國性法學社團(以下統(tǒng)稱研究會),均應接受評估。
  第五條【評估內容】建立研究會工作指標體系,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1.基礎建設,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人數、依托單位、辦公場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經費保障、網站等。
  2.思想政治建設,主要包括組織學習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圍繞中央和國家工作大局組織課題研究和舉辦學術活動、黨組織建設情況等。
  3.組織隊伍建設,主要包括領導班子建設、按期換屆、民主決策、常務理事和理事會機構的合理性、培養(yǎng)和舉薦人才包括在國際組織任職的情況、舉辦專業(yè)培訓班或師資培訓班、內部團結等。
  4.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年會和學術活動制度、課題研究協(xié)同機制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制度、人才和成果評價制度等。
  5.學術活動,主要包括年會、大型論壇、專題研討會、承擔中央部門或地方委托的課題任務及學術活動、境外學術交流、刊物或書籍出版等。
  6.成果轉化,主要包括以研究會名義向中央或地方決策部門提供咨詢意見以及被采納、向中國法學會報送《要報》材料及被編發(fā)、以研究會名義的課題成果鑒定為優(yōu)秀、課題成果出版或發(fā)表、課題成果或活動宣傳、參與或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或地方法規(guī)起草任務等。
  7.服務社會,主要包括以研究會及其負責人名義開展面向社會的法律咨詢、法制宣傳、到實際部門交流掛職等。
  8.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主要包括在開展活動或課題研究的內容、形式,思想政治、組織隊伍、制度、學風,成果轉化,服務社會等方面的創(chuàng)新性。
  9.外部評價,主要包括與中國法學會保持密切聯(lián)系,及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中國法學會報告或報備,按時高質完成中國法學會交辦或委托的課題研究或學術活動,實務部門、法學院校以及其他研究會的外部評價等。
  第六條【評估方式和周期】研究會每年底應當提交自我評估報告或年度工作報告,中國法學會在此基礎上進行年度檢查和抽查評估。中國法學會對研究會2至3年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研究會可以申請評估。
  第七條【評估程序】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評估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發(fā)布評估通知; 
  2.組織評估;
  3.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評估決定和評估結果;
  4.向研究會發(fā)出評估結果通知書;
  5.受理復核申請;
  6.向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研究會提出改進建議或整改要求。
  第八條【配合義務】研究會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評估材料。
  第九條【自評報告公開】研究會自評報告在中國法學會網、中國法學創(chuàng)新網等網站上及時公開,接受研究會理事和會員、同行及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評估結果】研究會評估結果參照民政部社團評估的相關標準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情形及處理】研究會有下列情形,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評估等級為不合格:
  1.違反《中國法學會章程》和本研究會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2.上一年度不能正常開展業(yè)務活動的;
  3.不履行相應程序設立分支機構的;
  4.對分支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5.違法違規(guī)收費的;
  6.向企業(yè)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yè)人財物的,或者強制企業(yè)加入社會團體的;
  7.違反規(guī)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反規(guī)定使用票據的;
  8.違反規(guī)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選對象收取費用的;
  9.年度工作報告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評估中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的;
  10.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
  12.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章程的行為的。
  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中國法學會將根據研究會的性質,視情節(jié)給予或建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給予通報、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等處理。
  第十二條【評估結果的應用】研究會評估結果作為“中國法學會研究會支持計劃”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獲優(yōu)秀等級的,優(yōu)先獲得中國法學會以下支持:
 ?。ㄒ唬┲袊▽W會研究會經費支持;
 ?。ǘ﹥?yōu)先接受中國法學會委托項目;
 ?。ㄈ﹥?yōu)先推薦承擔或參與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實際部門的課題研究及相關活動;
 ?。ㄋ模﹥?yōu)先向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實際部門推薦專業(yè)人才;
  (五)優(yōu)先向民政部登記注冊;
 ?。视柙O立分支機構;
 ?。ㄆ撸┢渌С猪椖俊?br>   中國法學會對獲得優(yōu)秀等級的研究會給予一定的獎勵或獎勵性資助。
  第十三條【解釋權屬】本辦法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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