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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聯絡員制度試行辦法

時間:2016-06-22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elite

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聯絡員制度試行辦法

  (經中國法學會黨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法學會機關各部室和事業(yè)單位與直屬研究會和主管法學社團(以下統(tǒng)稱研究會)的聯系,更好地服務研究會,特建立研究會聯絡員制度。

  第二條 中國法學會機關各部室和法律信息部、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中國法律咨詢中心等相關事業(yè)單位可推薦1—2名處級以下(含處級)的在編干部擔任研究會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

  中國法學會駐會領導的秘書、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在編干部均為聯絡員。

  第三條 聯絡員根據其專業(yè)背景和所屬部門的職能等因素確定其聯系1—2個研究會。

  第四條 聯絡員應當積極參加相應研究會的重要學術活動。聯絡員所屬部門應給予時間上的保障。

  聯絡員參加研究會活動的出差費用從研究會補助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 聯絡員與相應研究會秘書處建立直接的聯系。研究會向聯絡員提出工作要求或建議的,聯絡員及時告知研究部。由研究部統(tǒng)一向研究會聯系會長匯報。

  第六條 研究部每年向聯絡員所屬部門通報聯絡員的工作表現。機關各部室和有關事業(yè)單位應支持聯絡員的工作,對表現突出的聯絡員予以表揚。

  第七條 聯絡員任期1年。表現優(yōu)秀、經所屬部門同意的,可以連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20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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