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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第十八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術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3-05-27   來源: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第十八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術研討會于3月30日至31日在中央財經(jīng)大學學術會堂舉行。會議收到論文150余篇,來自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界學者與中央財經(jīng)大學財政學院、稅務學院、法學院的師生200余人參加了這次盛會。

  此次研討會的召開,正值十八大之后,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確立,提出了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自信,實現(xiàn)“中國夢”的偉大發(fā)展戰(zhàn)略。依此戰(zhàn)略理念,本次研討會將主題確定為:依憲治國與財稅法治、收入分配改革與財稅法治創(chuàng)新。在論壇的大會主題發(fā)言、30日下午的分組討論、31日上午的大會對話等環(huán)節(jié),代表們就相關主題進行熱烈深入交流研討,為財稅法發(fā)展推動“中國夢”實現(xiàn)的歷史使命和戰(zhàn)略路徑建言獻策,取得了豐碩成果。研討會分為開幕式、研究會理事會會議、理論研討和閉幕式等四個部分。

  開幕式由中央財經(jīng)大學稅務學院院長湯貢亮教授主持,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郝昭成、中央財經(jīng)大學副校長李俊生、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葛克昌、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等領導和嘉賓在開幕式上致辭。

  周成奎副會長認為本次研討會的主題十分契合十八大報告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作為一門交叉性的應用法學學科,財稅法學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已經(jīng)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在理論研究、學科建設等方面達成了諸多共識,其作用和影響逐漸被相關學科所認同。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財稅法學研究會應充分發(fā)揮其在學科發(fā)展方面的戰(zhàn)略規(guī)劃和引領作用,確立財稅法學科的自信。財稅法學全體同仁應該在研究會的引領下,著力強化財稅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加快推進財稅法學科發(fā)展,堅定財稅法學科的自信發(fā)展之路。周成奎副會長號召財稅法學研究會全體同仁加強財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關注中國財稅法制實踐,在理論研究方面不斷做出努力和貢獻,推動財稅法學科發(fā)展和制度建設的進步。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王征常務副會長代表研究會作的2012年工作報告,同時審議了以下事項:(1)審議理事請假制度;(2)審議理事會表決程序;(3)審議新增理事名單;(4)研究會組織機構建設;(5)課題組負責人的設立。會議通過了58位候選人成為本會理事的決議。就研究會組織機構建設和課題組負責人的設立也通過了相關決議。

  理論研討分為依憲治國與財稅法治、收入分配改革與財稅法治創(chuàng)新、其他財稅法前沿問題三個主題。

  一、依憲治國與財稅法治

  依憲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之一,財稅法治則是這一方略的突破口。確定依憲治國與財稅法治的研討主題,學者們就財政憲法、公共產(chǎn)權收入、政府非稅收入、法律不完備性、稅收謙抑等概念展開討論,充分展示了財稅法學人的理想主義追求。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劉尚希教授在關于“公共產(chǎn)權收益的法律思考”的討論中,指出我國以公有制為基礎, 但公有制未能抑制貧富差距的迅速擴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公有制只是停留在憲法上,沒有制度配套,未落地;強調公有制國家有大量財富,需以此為前提做好法律對收入的流量控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以稅捐實質正當性與違憲審查為題,指出國家財政需求、租稅的長期征收歷史均不足以成為課稅的正當性依據(jù);租稅之課征應以正義之衡量標準作為正當性原則,非憲法所專屬;正當課稅需要以所得和消費為正當化事由,需要處理好財產(chǎn)權資源與其他自由的關系。

  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教授以“平等原則及其在臺灣稅法釋憲實務上之適用”為題,指出平等課征即是平等原則在稅收領域的體現(xiàn),何種情況下允許例外和差別對待;平等原則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一般界定為憲法層次,與平等原則相抵觸的就會無效,這也會導致實務中出現(xiàn)困難。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主任楊臨萍法官就地方政府違法出臺稅收優(yōu)惠政策,導致納稅人少繳、漏繳稅款應如何處理問題,明確指出:第一,因當?shù)卣亩愂諆?yōu)惠政策違法國家法律而無效,該納稅人少繳稅款的利益不能保護。第二,該納稅人因信賴當?shù)卣亩愂諆?yōu)惠政策而少繳、漏繳稅款事出有因,應綜合考量各種法定因素予以處理。第三,涉及財政稅收事宜,根據(jù)憲法、立法法屬于國家專屬立法權事項,沒有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特別授權,其他機關無權僭越。第四,凡違反立法法設定的國家專屬立法權事項,且無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所作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屬無效的行政行為;凡無效的行政行為均不屬于任何信賴利益保護范疇。

  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甘功仁教授以“公共采購法律制度的完善”為題,指出我國公共采購數(shù)額巨大,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亟需深入進行法理研究并嚴格規(guī)范;不能把《招標投標法》完全等同于《政府采購法》,需要建立統(tǒng)一、全面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完善監(jiān)督體系。

  廈門大學法學院朱炎生教授在關于“稅收債務關系說與國家征稅權力之約束”的討論中,提出稅收法律關系被認為是屬于國家與納稅人在公法上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稅收債務關系說在我國被接納和吸收的現(xiàn)象趨于明顯,其核心與內在價值在于體現(xiàn)為是對國家權力的法治約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大旗教授在“財政入憲的規(guī)劃分析”中,提出從本體性的法律關系和輔助性的法律關系出發(fā)將財政關系分為兩類:財政收支關系、輔助財政關系,高度抽象歸入到憲法范疇;財政關系應以財政正義、財政民主、財政法治三種維度入憲,這也是規(guī)范財政憲法的核心價值。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賈小雷研究員在關于“公共收入的坐標與國家財政圖像解析”的討論中,指出公共收入中稅收占非常大的比重;土地、國有資本的經(jīng)營等所取得的收入這一部分常常為人忽略;稅之外的收入部分如何進行操作是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張獻勇教授在評議中指出,未來中國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財稅憲政一定不能缺席;應在三個方面推進憲政:第一,從財稅法制入手,稅收立法權的回歸等已形成共識;第二,構架中國預算議會,從控制收入、控制支出的主體權力都歸屬于人大入手;第三,如何強化社會監(jiān)督包括普通公民和大眾媒體。

  西北大學法學院王鴻貌教授在評議中指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新理論有更大的解釋力和預測性,從而具有理論發(fā)展的比較優(yōu)勢;歷史來看,2001年稅收征管法的制定、2007年企業(yè)所得稅法的修訂,很多都基于債權債務關系而引入的,這對于探討債權債務有很大的意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葉姍副教授以成品油消費課稅規(guī)則的演進為對象,討論了稅收剩余立法權的界限;指出消費稅是跟結構性減稅大趨勢相悖,選擇性征收導致稅目具體指向不明確;消費稅被賦予了太多調控功能,稅收構成要件的原則等都值得探討。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王惠教授在關于“稅收謙抑性”之倫理考證中,根據(jù)權力必須謙抑的理論,認為從刑法中的謙抑原則得出啟示,提出稅權應當謙抑;謙抑性的主體既包括國家也包括納稅人,納稅人的謙抑性是指對征稅權需要敬重等;從稅法的謙抑到稅收的謙抑,理論意義重大,衍生出稅收的正當性、國家的正當性等深層次問題。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段曉紅教授在“我國稅收授權立法廢存之辯”討論中指出,在中國稅收授權立法是在我們改革中形成,對稅收法定主義造成沖擊;稅收授權立法應保留,但要控制其適用范圍,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以及公民參與權。只要權利制約和公民參與有效,我國也能授權立法和法定主義共生。

  浙江大學城市學院譚立教授在“政府非稅收入設立權及其配置”的討論中,指出非稅收入的狀況較為混亂,非稅設立確定權的配置狀況不理想,層級配置低,權利分散,導致非稅設立權的錯位和越位;非稅項目像稅種一樣要有若干要素組成,非稅項目的設立權與設立稅種的權力相接近;非非稅設立權是若干權力的組合,需要分解為申請權、審批權等形成分層次的權利配置。

  關于稅收立法權的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提案引起廣泛關注。立法權收回人大,是財稅法最根本的問題,是稅權的配置和歸屬問題,是我國需要在頂層設計中考慮的問題。本次論壇做出程序創(chuàng)新,在31日上午專門為此設置大會討論環(huán)節(jié),就稅收授權立法的法律界限的問題展開對話。在討論中,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結合新形勢下人大財政監(jiān)督職能的建構與強化,解析了憲法規(guī)范與治國目標的交互映照;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陳清秀教授以法治國原則在稅法上之運用為題,指出憲法上法治國原則落實在稅法上,在形式上保障稅捐安定性,在實質上伸張稅捐正義公平;臺灣成功大學柯格鐘教授在臺灣稅捐法制問題的檢討與再出發(fā)討論中,認為臺灣稅捐制度漏洞過大、優(yōu)惠充斥、巧立名目、權利義務不對等、稅捐爭訟程序繁雜等問題亟需改革;上海財經(jīng)大學朱為群教授以理想主義超越現(xiàn)實主義為題,指出我們的憲法里沒有財政稅收基本法的缺失,應以先者為榜樣面對挑戰(zhàn)實現(xiàn)超越;中南大學法學院周剛志教授對國務院現(xiàn)行授權立法源自全國人大1985年授權的說法表示謹慎質疑,認為可以從更早的憲法中找到根據(jù);中國政法大學梁文永研究員評議中認為,論壇將改革思想從平面推向了立體化,推動全體人民之公業(yè)“對上改革、對下開放”的縱深化發(fā)展,迎來了財稅法治的春天,助推“以人民為主體”的夢。

  二、收入分配改革與財稅法治創(chuàng)新

  收入分配問題是當前國人最重要的關切之一,收入分配改革也就成為深化我國經(jīng)濟社會改革發(fā)展的切入點。確定收入分配改革與財稅法治創(chuàng)新的研討主題,學者們就房產(chǎn)稅、個人所得稅等深刻影響收入分配的財稅法律創(chuàng)新問題展開討論,可以展示財稅法學人對具體生活與實踐的深切關注。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葉金育在關于“收入分配的邊界思考”的討論中,提出收入分配是個偽命題,在改革中不能將各種所得的分配改革僅界定為狹窄的收入分配改革;收入差距不大,而在收入分配改革的背后財產(chǎn)的差距在拉大;政府對城鄉(xiāng)居民的收入有多大的調控作用值得商榷。

  廣東商學院朱孔武教授在關于“房產(chǎn)稅之憲法界限”的討論中,以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房地產(chǎn)調控的“國五條”為起點,討論擴大個人住房房產(chǎn)稅改革試點問題;強調房產(chǎn)稅試點和推廣應該采取立法形式,要明確房產(chǎn)稅是所得稅還是物業(yè)稅;房產(chǎn)稅征收不得損害公民婚姻家庭等基本權利,需經(jīng)受比例原則的檢驗并應受平等原則拘束。

  中央財經(jīng)大學稅務學院梁俊嬌教授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效應研究”中,提出個人所得稅到底是收入功能還是再分配功能有爭議;個人所得稅從稅種的性質來講應該是以再分配功能為主;其再分配功能較弱是因為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guī)模太小,影響了再分配功能的發(fā)揮;目前個人所得稅限于對收入流量的調節(jié),對存量的調節(jié)還要依靠其他的稅種。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師李俊明博士在“國家征收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稅的正當性及其反思”討論中,提出有必要探究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征(免)稅背后所存在的正當性基礎,以保障人民財產(chǎn)權利以及稅收的公平負擔,并規(guī)范政府動用稅收方式調控房地產(chǎn)的合理界限;國辦發(fā)《17號文》如果是要做實,應明確稅負平等負擔;如果只是要表決心,政策性的宣誓不會有任何作用的。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楊秋林研究員在“我國稅收調控房地產(chǎn)合法性問題研究”中,指出國務院開征房產(chǎn)個人所得稅和試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由是,《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是一種授權立法,開征房產(chǎn)個人所得稅及房產(chǎn)稅改革試點違反《立法法》第十條不得轉授權的規(guī)定,設定新的稅收負擔必須遵循稅法法定主義原則。

  南開大學法學院楊廣平教授在發(fā)言中提出,由“物業(yè)稅”到“房產(chǎn)稅”,是否還可以轉變?yōu)椤安粍赢a(chǎn)稅”?認為“房地產(chǎn)”是一個非法學概念,研究時所用的術語是否應該和法律相切合;不動產(chǎn)稅是兩段說還是三段說?取得、持有、交易階段對不動產(chǎn)征稅分別是什么性質?不動產(chǎn)稅有二元性,第一是財產(chǎn)稅的性質,第二是政策性功能(日本:不動產(chǎn)過分持有稅)。

  暨南大學法學院方賽迎副教授在“公平分配視域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的討論中,指出個人應享有一種免于貧困的利益訴求;個人所得稅涉及的是分配利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應保障納稅人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需要;費用扣除標準和基本人權密切相關,個人所得稅法需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進行保障;整合稅收征收和管理環(huán)節(jié),確立評稅制度。

  臺北商業(yè)技術學院黃士洲副教授在“遺產(chǎn)、贈與課稅的稅制考慮”中,介紹發(fā)達國家遺產(chǎn)稅和贈與稅現(xiàn)況,對繼承、受贈財產(chǎn)應否課稅的進行了矛盾辯證,認為課征遺贈稅的積極正面意義在于政府抑制貧富不均、平衡財富分配的政策態(tài)度,促進保險、信托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收入分配問題凸顯,引起越來越多方面的關注,收入分配改革成為財稅法創(chuàng)新切入點,需要學界投入更多研究精力加以應對。本次論壇在程序創(chuàng)新,于31日上午也特辟專節(jié),就收入分配改革的財稅法問題展開研討。在大會討論中,中國稅務報社劉佐社長提出關于中國稅制改革頂層設計的問題,強調合理調整宏觀稅負、優(yōu)化稅制結構和完善主體稅種等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天津財經(jīng)大學李煒光教授提出財政社會學的概念,認為財稅及其法學研究需要結合社會學范式實現(xiàn)與社會歷史的有機對接;中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fā)公司詹清榮高級經(jīng)濟師認為,中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應該直面財政赤字、兩級分化、物價上漲和中等收入陷阱等焦點問題;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蔣悟真教授認為,收入分配原本是一個經(jīng)濟范疇,這些年逐漸納入到了法學的范疇,需要回歸法律的本源進行研究;中央財經(jīng)大學稅務學院曹明星副教授提出財經(jīng)法構想,強調財稅法創(chuàng)新必須依托東方模式的現(xiàn)代化路徑進行設計。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龐鳳喜教授提出,稅收優(yōu)惠是宏觀調控式結構性減稅政策操作實現(xiàn)的主要路徑,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暴露出不少問題,需要重視和改進。

  三、其他財稅法前沿問題

  除了前述兩大主題,年會代表們還就納稅主體認定、社會保障稅開征、碳稅與碳交易、信托轉移稅制、稅收征管模式、教育稅收供給、納稅人保護官以及行政罰款確保等其他財稅法前沿問題進行了熱烈深入的討論。

  中國社科院滕祥志研究員在“商事交易納稅主體認定解析”中提出,稅收交易定性,涉及到民商法與稅法之間的融合和沖突,交易定性可以幫助確定稅收客體,也可以幫助找到納稅主體。需要稅法認真研究。

  蘭州商學院法學院史正保教授在“試析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中,從“收費好還是征稅好”入手進行征收稅方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在制度構建方面提出農(nóng)民納稅人的確定、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的協(xié)調等問題及其解決對策。

  廣東商學院陳紅彥副教授在“碳稅與碳交易:融合抑或取代”的討論中指出,低碳減排問題涉及政治任務、行政手段與市場機制;在將碳稅和碳交易進行對比和利弊分析之后,提出我國制度的去向為分工配合、逐步推進。

  中南大學法學院劉繼虎教授在“信托移轉稅制”討論中提出,傳統(tǒng)的財產(chǎn)繼承不能滿足現(xiàn)在狀況,在中國無遺產(chǎn)稅,以財富傳承轉移為目的的信托會加劇財富不均衡;應該制定遺產(chǎn)和贈與稅法,但不應忽視這種信托,防止稅收規(guī)避。

  西北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學院戴芳教授在“論現(xiàn)行稅收征管模式的風險防范”中,依據(jù)陜西省地稅局征管模式改革,指出現(xiàn)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不能應對新問題;據(jù)此揭示相關風險并提出應對措施。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郝琳琳教授在“高等教育的稅法供給現(xiàn)狀與改進”的討論中,對目前我國對涉及高等教育的稅法及其優(yōu)缺點進行集中總結分析;建議取締教育費、開展教育稅,拓寬民辦高等教育的稅收優(yōu)惠范圍,改革稅制、給予教育企業(yè)及受教育者稅收優(yōu)惠等。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陳佳函在“臺灣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之建制”中提出,根據(jù)租稅法律主義和量能納稅原則,納稅人尋求救濟,需要設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并從發(fā)達國家實踐證明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有利于保護在稽征中處于弱勢的納稅人和消弭征納爭議。

  臺灣洪巧玲律師在“行政罰款收入實效性之確保”討論中認為,根據(jù)臺灣有財政收支劃分法,罰款收入會進入預算表;罰金罰款收入占整個國家的預算收入比例低,不以財政收入為目的;在處罰金額普遍降低之后,繳納的意愿上升多了。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教授在論壇致辭、討論和閉幕詞中,分別闡述了稅法立法權回歸全國人大、完善財稅法律制度、推進稅收立法與司法發(fā)展等重要的財稅法律問題,著重闡釋了中國財稅法學者的“中國夢”,指出積極推進依憲治國、依法治國,推進法治是實現(xiàn)“中國夢”的法制保障,財稅法治是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突破口,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將在中華文明的復興中起到重要的戰(zhàn)略作用。

   (曹明星起草,秘書處周序中、翟繼光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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