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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杰薦書】馮果:反思與創(chuàng)新的杰作

時間:2018-08-10   來源:中國法學雜志社  責任編輯:fml

  馮果: 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2014年)、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入選2017年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現(xiàn)任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汗牛充棟的法學著作中,真正堪稱經(jīng)典、為一個學科指明方向或者開拓新的疆域的著作并不是太多,狄驥的《公法的變遷》當屬其中的一部,我愿為從事法學研究的青年學子們推薦該書。

  之所以推薦該書,首先是因為該書所折射出的作者挑戰(zhàn)自我的勇氣和學術擔當,為有志于從事學術的后來者們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正如鄭戈教授所言,在《公法的變遷》一書開頭,狄驥便提出了一系列自我挑戰(zhàn)式的問題:為什么要專門研究公法的變遷?法律難道不是同其他社會現(xiàn)象一樣處在永恒的變遷之中嗎?對法律進行的科學研究難道不就是對法律制度之演進過程的研究?對公法之變遷的研究不就是公法研究本身嗎?只要讀罷全書,想必大家便對這些問題有自己的答案。的確,法律一直在變遷,但在歷史上的某些時刻,這種變遷具有“范式轉(zhuǎn)換”的性質(zhì),值得我們用最敏感、最深邃的法律心智去捕捉、去辨識、去記錄、去講解。該書正是完成這些使命的一部著作。它發(fā)現(xiàn)并描述了當時法國憲法和行政法領域正在發(fā)生的觀念轉(zhuǎn)型,并自豪地宣稱法國在這些方面又將引領世界公法發(fā)展的新潮流。對于法律學者或者有志于從事法學研究的讀者而言,這種歷史感、學術野心以及從本國法律經(jīng)驗中總結(jié)出“普適性”概念和命題的努力,比該書的內(nèi)容本身更具提升品位和激勵進取的價值。

  其次,推薦該書是因為這是一部批判與創(chuàng)新并舉的鴻篇巨著。狄驥是一位對現(xiàn)實具有獨特觀察力的學者。他所提出的公法變遷理論產(chǎn)生于他對變幻莫測社會現(xiàn)象獨到的審視,以及對新的社會秩序萌芽的敏銳覺察。“一戰(zhàn)”前后,大部分資本主義國家逐步實現(xiàn)了由農(nóng)業(yè)社會向工業(yè)社會的轉(zhuǎn)變,整個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fā)展。狄驥敏銳地觀察到了國家職能和“夜警”角色的轉(zhuǎn)變,發(fā)現(xiàn)并詳盡地剖析了原來占據(jù)主導地位的國家主權理論的巨大缺陷,進而向茍延殘喘的國家主權理論展開了淋漓盡致的批判,并以此為契機,創(chuàng)新了國家公共服務理論,指明了公法學研究的新方向。批判和質(zhì)疑容易,但在批判與質(zhì)疑中創(chuàng)新才更為可貴、更能彰顯學者的本色和才華。此外,如何把握主題并圍繞這個主題分拆若干子命題形成嚴密的從屬關鍵議題,也從另一個層面體現(xiàn)出了作者非凡的學術駕馭能力,對此,相信讀者在仔細的閱讀中會有自己的特殊的感受或收獲。

  最后要說明的是,該書絕非是只有公法學者才應該用心去的讀的學術專著。人類社會總是在向前發(fā)展,社會的變遷既推動著制度的變遷,又深刻地體現(xiàn)在制度的變遷中。在這個國家和社會關系快速變遷的時代,這樣的變化時刻在發(fā)生著。 一百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巨大變化正向我們提供一個觀察和思考中國社會變遷與法治相互關系的窗口和平臺,愿每一位從事法律研究者都能像狄驥那樣去觀察、去思考,去推動中國法學理論和制度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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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書目信息

  書 目:《公法的變遷》

  作 者:[法]萊昂·狄驥

  譯 者:鄭戈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

  推薦書目簡介

  萊昂·狄驥(LeonDuguit,1859-1928),是法國近代著名公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和公法理論中“波爾多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憲法學教程》《私法的變遷》《公法的變遷》《客觀法學說》等。

  1913年,狄驥完成《公法的變遷》一書,該書共七章,分別為主權理論的衰落、公共服務、制定法、特殊法規(guī)、行政行為、行政訴訟、責任等。在《公法的變遷》中,狄驥提出的觀點和思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nèi)容:

  1.關于主權理論的衰落及公共服務。20世紀初,地方性分權的趨勢在法國已不可避免,這與統(tǒng)一和不可分割的、由國家單獨行使的主權權力的觀念形成了公開的沖突,而且,法國政府逐漸介入那些非常重要的、提高著人們?nèi)粘I钯|(zhì)量的公共服務。在此背景下,公共服務的概念已取代主權理論而成為了法國公法理論的基礎。公共服務的概念并非新生事物,任何因其與社會團結(jié)的實現(xiàn)與促進不可分割、而必須由政府來加以規(guī)范和控制的活動,就是一項公共服務,它具有除非通過政府干預,否則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

  2.關于制定法與司法審查。制定法不再是出于主權權力的表達而形成的命令,而純粹是那些制定它的人們——處于領導地位的政治家或立法機關的成員——個人意志的表達,其之所以具有強制性,是因為它所闡明的是一種法律規(guī)則,而這種規(guī)則自身就是社會事實的表達。應該賦予法院對不符合憲法的制定法予以撤銷的權力,且從當時法國法學理論和判例法的發(fā)展變化來看,承認司法審查必要性的傾向越來越明顯;

  3.關于“越權行為之訴”。行政行為是一種個人行為,其公權性質(zhì)僅來自于它所為之服務的目的,超出其服務目的(政府官員權限領域)的行為都構(gòu)成“越權行為”。不論是由共和國總統(tǒng)還是由最下層的行政官員作出的行為,都可能被公民作為“越權行為”而起訴,而行政法院由此將對它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越權訴訟可以針對任何政府機構(gòu)或其中的任何官員個人而提出,但有兩類政府行為不受法院的審查和控制,一是涉及政府與議會兩院之間的憲法關系的行為,二是政府的外交行為;

  4.關于責任。就其目的而言,國家行為完全是一種組織和管理公共服務的集體行動。如果其對個人或者國家之中的其他集體造成了損害,且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就應該動用公共服務的基金(即國庫資金)來修復這種損害。

  欄目執(zhí)行:

  任 彥: 中國法學雜志社編輯,法學博士;

  陳明慧:中國法學雜志社網(wǎng)絡編輯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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