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30 來源:法制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最高檢下發(f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 七類救助申請人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法制網(wǎng)北京8月30日訊 記者劉子陽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fā)《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進一步規(guī)范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細則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救助細則明確指出,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quán),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在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過程中,檢察院應當遵循輔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時救助、屬地救助四大原則。
救助細則對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作出了嚴格限定,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五是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chǎn)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quán)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七是檢察院根據(jù)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細則規(guī)定,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提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檢察院需要向外地調(diào)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委托有關檢察院代為進行。
在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方面,救助細則強調(diào),各級檢察院應當積極協(xié)調(diào)政府財政部門將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并建立動態(tài)調(diào)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