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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將推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立法

時間:2015-04-15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法制網記者 李娜

  "在立案登記制改革大背景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近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工作推進會上說。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和日益頻繁的經濟交往,導致糾紛增多,大量矛盾涌至法院,單一的糾紛解決途徑和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應對日益增多的社會糾紛。

  據了解,去年各級法院受理案件1565.1萬件,審執(zhí)結1379.7萬件,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立案登記改革后,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可能大幅上升,將進一步加劇案多人少矛盾。

  蔣惠嶺表示,立案登記制改革,為人民群眾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對法院工作帶來新挑戰(zhàn)。要建立暢通的案件分流機制,嚴格落實修訂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先行調解原則,樹立"糾紛解決的分層遞進"觀念。適合調解的糾紛盡量在立案登記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由法院委派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立案登記后,法院通過訴訟引導分流案件,適宜調解的,委托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交由法院專職調解員調解;不適宜調解進入訴訟的,通過繁簡分流、小額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經上述程序仍未解決的,再進入審判程序。這些措施可以最大程度滿足當事人多元司法需求。

  "要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探索調解與裁判適當分離。"蔣惠嶺解釋說,要讓擅長調解的法官和輔助人員從事調解指導和立案后專職調解工作,緩解審判壓力,讓審判法官從訴前調解、審前準備、程序安排等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理具有更大法律意義的案件,這樣也可以助力法官員額制改革。

  "全面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是發(fā)揮司法資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徑。"蔣惠嶺告訴記者,根據司法功能的兩分法,法院主要承擔規(guī)則之治的法律功能,但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構成部分,又要承擔化解糾紛的社會功能。推動和保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fā)展,是法院不可推卸的社會功能。

  面對依法治國新要求和形勢發(fā)展新變化,法院應當合理配置和發(fā)揮司法職能定位,正確認識社會組織自治功能逐漸成熟,參與社會治理積極性逐漸提高的新態(tài)勢,讓訴訟外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和解等解紛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選擇。各級法院只有堅持法治引領,加強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有機銜接、相互協調,才能更好地發(fā)揮司法機關規(guī)則之治的作用。

  “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實現中央戰(zhàn)略部署、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推進全社會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舉措。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個國家制度執(zhí)行能力的集中體現。”蔣惠嶺表示,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為人民群眾提供靈活便捷、費用低廉、經濟便利、多元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有利于化解各類社會矛盾,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造福于人民,貫徹了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成功與否要由人民來評判的要求。

  他透露,最高法已經起草《關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將在中央相關文件出臺后進行修改完善,作為落實中央文件、指導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法院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科學、系統(tǒng)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是明確寫入四五改革綱要的重要改革任務。"蔣惠嶺表示,目前,最高法已經推動一些條件成熟的地方啟動本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綜合性立法和單項立法進程,并已取得初步成果,廈門就是成功的范例。在地方立法取得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最高法將積極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推動國家層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

  法制網眉山(四川)4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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