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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偉:前法治時代的律師執(zhí)業(yè)環(huán)境

時間:2014-09-25   來源:法律博客網(wǎng)  責任編輯:admin

? ? 我們在談論有關律師話題的時候,應當注意的是這個話題所自有的歷史階段背景——中國是處于法治初創(chuàng)時期。如果用法治成熟社會作為參照的話,就是事事講不通,件件有問題;若從前法治時期背景來觀察,就會發(fā)現(xiàn)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事事順理成章。在我國,國家權力置于法制之治下的局面還沒有根本形成,整個社會雖然對法治存在期待,但還沒有形成崇尚法治的強固心理基礎,解決遇到的各種社會問題,人們還是習慣于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管控各個行業(yè)的許多制度都存在不少的漏洞,當一個行業(yè)出現(xiàn)漏洞的時候,政府習慣性地強化指令——服從體制,而不是從法律成熟的社會里中去尋找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藥方,造成法治與人治的消長,人治在一定時期或某一領域被強化。  ??

  我的看法是:法律初創(chuàng)時期,法律各個領域都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律師行業(yè)不可能一枝獨秀,一帆風順,一些問題源自根上,有的問題甚至積重難返,解決起來也就不會一蹴而就。例如在我國刑事司法的觀念中,最大的觀念問題是訴訟,就是個人與國家對抗的觀念,這一觀念的缺乏影響深遠,可以說,沒有對抗的思想,即使有了對抗的制度,這些制度所能發(fā)揮的作用也會在實踐當中被大打折扣,甚至在某些案件當中完全不起作用。刑事司法中的順民思想和國家權力的無對手化,使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無法取得對于政府的獨立性,也無法與國家權力進行和平對抗時獲得安全保障。對于支配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根本觀念不加以徹底清理,律師辯護制度某些技術層面的規(guī)則,包括“兩高三部”新制度的兩項規(guī)則,它的實踐意義不應該被高估?! ??

  ?實質(zhì)性審判與獨立辯護困局  ???

  談到律師的執(zhí)業(yè)困境的時候,涉及到國家權力的兩面性。  ???

  國家及其權力具有兩面性,能夠滿足人民對于聯(lián)合力量的要求,但同時也會給人民的自由帶來巨大的威脅,認識到國家權力的兩面性才能夠有意識地去限制國家權力,并防止國家機關的恣意妄為?,F(xiàn)代政治學是以這樣的觀念作為基礎的,就是國家是必要的“惡”。但在中國前法治社會,國家沒有被看作是必要的惡,我們宣揚國家是偉大的、光榮的和正確的。在國外,視角不同,觀念也不同,基于這一認識而產(chǎn)生個人對抗國家的觀念,刑事訴訟被看作是政府與個人進行的對抗,并由不聽命于政府的獨立法庭秉公裁決,法院不聽命于政府,也就是說,政府不是可以對法官頤指氣使的機構,而法院也不是政府的橡皮圖章,它需要對司法權進行控制。法庭審判應當具有實質(zhì)性,也就是說,進行的審判活動應當是“實質(zhì)性的審判”,通俗地講,也就是說,審判必須真是一場審判,如果審判在表面上很正式、很莊重,實際上卻只是做給人看的,被告人的程序權利實現(xiàn)不了,辯護律師不能使自己的辯護意見得到完整的表達,甚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也不能夠得到保障,就不可能有所謂的司法公正。??   

  與實質(zhì)性審判相對應的是現(xiàn)在司法審判中大量存在的表演性審判,或者干脆稱之為“審判秀”。表演性的審判呈現(xiàn)在法庭上的活動并不重要,裁判并不是以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形成的心證為依據(jù)的,判決甚至在開庭之前就已經(jīng)作出了,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是配合將這場戲演下去,訴訟處于“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狀態(tài),有的甚至迫使辯護律師自覺參與表演的“審判秀”,侵害的是辯護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利。一場審判,完全按照“導演”的意圖進行,訴訟應有的對抗被削弱,法庭審判變成了大劇場或者小劇場中上演的話劇。??   

  我們看到的是,對于律師辯護工作的某些管控服務于順民社會的維穩(wěn)需要,律師被要求順從政府的意圖,制度方面當然就不可能賦予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利以及為了使律師能夠獨立辯護而設立相應的保障制度。??   

  我們現(xiàn)在強調(diào)獨立辯護這一原則,它具有鮮明的現(xiàn)實針對性,這一原則保障的是律師辯護不受政府的干預。對律師的制度約束,由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律師執(zhí)業(yè)紀律和律師的行業(yè)習慣來形成。這些規(guī)定、紀律、和習慣不應當是隨心所欲制訂的,它們必須具有實質(zhì)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必須有利于增進司法的公正性,遏制國家權力濫用的傾向,促進訴訟中對抗局面的真正實現(xiàn)。  ???

  獨立辯護還有一項要求,就是辯護人不能被迫成為政府的信息員。律師獨立辯護意味著律師有權到法庭上去講政府聽起來不那么中聽的話,要落實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利,就要真正落實律師的言論豁免權,不能因為律師將了使政府官員聽了火冒三丈的話而立即或事后“拿下”,追究其言責。沒有這個保障,就是把“獨立辯護”四個字寫在律師的腦門上,除了少數(shù)律師之外,多數(shù)律師還是不敢獨立辯護。??   

  律師職業(yè)本身具有兩面性??   

  在國家法律初創(chuàng)時期,人治社會仍延續(xù)自古以來的傳統(tǒng),說穿了,所有的制度都是圍繞一個核心進行,就是維穩(wěn)。政府重在維穩(wěn),律師重在維權,而有的時候維權被看作維穩(wěn)的威脅。這種情況下,律師頭上的緊箍就被收緊??绰蓭焾?zhí)業(yè)困境的時候還要考察它的社會環(huán)境,這就涉及到律師本身的兩面性。我們知道,律師也有它的兩面性,首先律師是來自民間匡扶正義的力量,但同時律師又是帶有商賈色彩的社會角色。我們知道,即使是巨奸大惡也應當有自己的辯護人,當初在紐倫堡審判納粹戰(zhàn)犯的時候,納粹分子也有律師,辯護律師是有報酬的,法庭授予其特權。無償?shù)貫樗麄兲峁┟貢⑺儆浐头g方面的服務,以及辦公室。他們同自己當事人的在一起的時間不受限制。他們可以接觸檢方手中的一切文件。這與溫斯頓?丘吉爾所期望的抓到之后立即槍決相比,雖然荒廢了不少錢財、人力和時間,畢竟代表了高度的文明素質(zhì)。這就是辯護律師的光明面。??   

  辯護律師有時候會承受社會的誤解,辯護律師有時候被看作是“魔鬼的代言人”。德肖維茨說,在一般民眾的眼中,檢察官代表的是好人,“他們代表的是法律與秩序,他們代表受害者與人民或州政府、他們抗訴罪人——至少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是這樣的。他們是公仆;他們站在真理與天使的那一邊。相反地,辯方律師通常代表有罪的被告。”這是民眾有時候?qū)q護律師存在敵意和偏見的原因,當被某些公眾關注的案件激怒的時候尤其如此,西南政法大學的趙長清教授遭遇的就是這樣的困境。這無足為怪,社會上的人有時因法學素養(yǎng)不足,不能充分認識在刑事訴訟中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種種權利保障的重要意義,有時候覺得既然一個人犯了罪,就只能老老實實,不準亂說亂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行為感到氣憤。殊不知,公正的審判正是以被追訴的人有權申辯為條件的,如果將正在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預斷為“犯罪”,剝奪其應有的訴訟權利,認為其行使訴訟權利就是“不要臉”,則審判的公正性就會受到損害。??   

  但是社會大眾對律師的惡感又不都來源于對律師功能的誤解,包括西方律師在內(nèi),律師屢受譏諷的,是他們以錢為本的習性。美國民眾對于活躍在他們周圍的律師可謂又愛又恨。這種既愛又恨的復雜心理,可以在下面的魔鬼辭典式定義當中略見一斑:“律師是什么?律師就是慫恿兩個蠢貨脫了衣服扭打,然后趁機拿走這些衣服的人。”  

  弗蘭西斯?培根曾經(jīng)尖刻地指出:“為人打官司是傷天害理之事。雖然律師有時候也可以主持正義,但律師承包案件絕非出于對你的同情,而主要是從你的官司中謀利。有的人表示愿意出力幫你,但其實卻是別有用心。例如從你的案子中坐收漁人之利。當他自己的目的一旦達到,他們就會拋棄你不管了。”這是弗朗西斯?培根曾經(jīng)說過的話。有錢的人可以花錢雇請到律師為自己辯護或者代理訴訟,窮人付不起錢就得不到律師的服務,這就造成了社會公平難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建立了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我相信在座的律師都是懷抱著理想的正義之士,但不擇手段謀利的律師也是大有人在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生存。在四川曾經(jīng)有這樣的一個諺語,“民間的說法,叫法官嫖娼,律師站崗”,所以,這其實也反映了一般民眾對這樣的律師的觀感。??   

  律師服務收費亂局???  

  我看美國律師經(jīng)常會提到在美國的推理小說中一個鮮明的律師形象就是佩里?梅森。佩里?梅森是在法庭上運用收集到的證據(jù),和對于證人有力的盤詰,最后使整個案件大翻盤,使無辜的當事人被開釋,使有罪的人被揭發(fā)出來。佩里?梅森是一種特定訴訟文化的產(chǎn)物,在這種訴訟當中,法律規(guī)范下的對抗受到鼓勵,并被認為是保障個人自由不受國家權力恣意侵犯的重要手段,也是“發(fā)現(xiàn)真理”的有效方法。佩里?梅森辦案靠的是對抗制訴訟提供的充??臻g,依證據(jù)、事實和縝密的推理以及法庭技巧創(chuàng)造一個又一個法庭奇跡。??   

  我在讀佩里?梅森故事的時候想到一個庸俗的問題:就是佩里?梅森受理一起案件究竟收取多少錢?我知道美國有些律師收費確實非??捎^。但中國律師是不是在收費方面也要向美國律師看齊。我曾經(jīng)認為刑事律師收費不高,收益有限,其實也不盡然。記得與一位外國律師聊起中國律師更愿意代理民商經(jīng)濟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時候,前者獲得的報酬要高得多。美國律師說在美國也是如此,民商、經(jīng)濟案件收入很高,而刑事案件收入偏低。之所以他們的律師愿意辦理刑事案件,因為辦刑事案件容易出名,一旦出名財富就像肥豬拱門似地找上門來。??   

  我最近突然發(fā)現(xiàn)“北京律師”的服務是貴得驚人的,從李莊案件中可以看到李莊收費是非常高的。接下來一個疑竇就產(chǎn)生了,律師究竟靠什么賺大錢???   

  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當然不會像擦鞋、修腳那樣便宜,但律師究竟收費多少才算合理,也不應該漫無涯際。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著名律師德肖維茨曾為辯護律師的高報酬辯護:金錢可以買到更詳盡的研究(調(diào)查),研究可以挖掘出事實,而事實可以改變陪審團。法庭上高酬勞律師的種種技巧比起他們的調(diào)查能力和相關資源來講顯得較不重要,律師三寸不爛之舌的能力可能被高估了,律師傳到陪審團面前作證的證人可能才是主要負責說服工作的人。因此,律師最重要的角色在于建構出一套堅實的案件事實之。有人愿意花大價錢請最好的律師,就像有錢人愿意花大價錢請最好的醫(yī)生一樣,沒什么不合理。但德肖維茨提到的高報酬的律師,本領恰在挖掘出事實的能力。??   

  但某些北京律師并不見得像佩里?梅森一樣在收集證據(jù)、判斷事實、運用法律有什么過人之處,要是僅僅如此,就恐怕沒有那么高的收入了。事實上,某些律師雖然經(jīng)手的不乏大案要案,但像佩里?梅森那樣能夠憑證據(jù)、事實打贏官司的記錄卻幾乎沒有,他們的工夫不在官司本身,而在與官司有關的“關系”。當事人及其親屬肯花大筆的銀子聘請這樣的律師,也不是因為這些律師的口在、判斷力和收集證據(jù)的能力,而是看重他們?nèi)粲腥魺o或明示暗示的“通天本領”,“北京律師”這樣的頭銜確實給人們非常多的想象空間。??   

  要是我們的律師都像佩里?梅森那樣,收費高昂也算合情合理,大家也就認了,要是律師大賺其靠的盡是各種關系,高昂收費怎么使同行服氣,律師又怎會真正得到社會尊敬。所以,我認為靠關系而不是靠官司打贏官司,也是前法治社會時期的一個特征。??   

  我總的看法是,要想知道律師的下一步有的時候需要看看律師的上一步,因為現(xiàn)在官方的某些壓制措施也確是對某些律師所作所為做出的反應。所以,我認為律師下一步:1.懷揣法律人的夢想、理想,減少個人得失的計較;對于限制收費問題要顧及民眾的情緒,不要站在公眾的對立面。2.努力促成政治民主和法治新局,這是中國律師生存、發(fā)展的大環(huán)境。3.律師需要道德自律,努力贏得社會尊重和擁護。這對解決律師困境來說,是律師可以做,也是應當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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