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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家庭財產糾紛中財產法規(guī)則適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時間:2017-05-17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我國婚姻家庭財產糾紛中財產法規(guī)則適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陳凌云

  【要報要點】近年來,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上升,婚姻家庭糾紛中財產糾紛更加突出,家庭成員之間的利益之爭更為明顯。城鄉(xiāng)婚姻家庭財產糾紛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百姓對家庭的歸屬感和信任感降低,直接影響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數,成為潛在威脅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的因素。本期《要報》提出,應在允許財產法規(guī)則廣泛的適用于婚姻家庭財產糾紛,通過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適用范圍的限制、對家事勞動的合理補償,以及在審判程序中,發(fā)揮法官自由裁量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判案的依據等,通過動態(tài)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緩解家庭糾紛對人的精神以及物質生活的影響,最終實現合法、合理化解決婚姻家庭財產糾紛的目的。

  西北政法大學陳凌云副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國婚姻家庭財產糾紛中財產法規(guī)則適用問題研究》,對我國目前婚姻家庭財產法糾紛解決的現狀、成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對策性建議。

  一、我國婚姻家庭財產糾紛中財產法規(guī)則適用的現狀

  1.有關婚姻家庭領域的立法缺乏科學性。婚姻家庭領域的立法,不同于其他純粹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立法,例如物權法、公司法等,不僅涉及財產內容,且財產關系多依托于人身關系而建立,因此婚姻家庭領域的立法必須兼顧財產的公正性與家庭生活中弱勢群體的保護雙重要求。而我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主要表現為三個階段:(1)與財產法理論相悖。此階段的婚姻家庭法中部分規(guī)定與財產法規(guī)則完全相悖。典型代表是根據婚姻的存續(xù)年限、出資的比例、婚姻的存續(xù)、房產證的取得時間等,確定財產的權屬。(2)直接適用財產法規(guī)則。多數體現在商事性法律關系中,例如股權、合伙股份;同時將不動產登記作為財產取得依據。(3)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別規(guī)定。例如彩禮、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及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增值部分的分割等。

  婚姻家庭立法的內部缺乏邏輯性,同時又無法與外部的純粹財產性規(guī)則相銜接,使得婚姻家庭立法與整個司法體系相比,缺乏科學性。

  2.婚姻家庭領域適用財產法的積極意義

  目前婚姻家庭領域的立法正在逐漸與財產法規(guī)則相協(xié)調,此舉具有積極意義。(1)統(tǒng)一裁判規(guī)則。調整身份性法律關系經常會考慮到個體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領域發(fā)生的財產糾紛,身份性與財產性兼具。在婚姻法中,身份的影響自結婚時開始,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存在重合部分,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直接影響到審判的司法公信力。對于審判機關而言,明確的財產法規(guī)則的適用將會大幅度的提高審判的效率。同時也可以縮小城鄉(xiāng)差距,人的城市化的必然要求。

  (2)協(xié)調法律體系內部的法律關系。保持與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財產法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大大降低了適用中的沖突和多種觀點,使整個法律體系的運作具有相當的協(xié)調性和一致性。對問題的爭論不需要停留在“一般法”與“特別法”之辨的適用層面,學者可以將問題深入至理論的正當性的考察。

  二、我國婚姻家庭財產糾紛中財產法規(guī)則適用的障礙

  1.法定夫妻財產制對財產流轉的制約。(1)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這是通過非法律行為的方式取得財產權。法定夫妻財產制容易出現“法律所有權人與事實所有權人”不一致的狀況,導致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時可能出現無權處分的情況:一方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有財產;一方處分登記在他方名下共有財產;雙方處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有財產。按照共有理論,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征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處分行為才是有效的。加之,夫妻關系的特殊性也易使夫妻之間形成表見代理關系,因此,夫妻共有財產的交易風險更大。

  若沒有獲得共同處分的意思而作出了單方的處分行為,既滿足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同時也滿足無權代理的要求,然而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截然不同:前者在買賣合同中是有效的,其他的合同中是無效的,而無權代理屬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最終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2.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間贈與的沖突。發(fā)生在夫妻間的贈與是夫或妻將自己個人財產無償轉讓給另一方,符合贈與的基本模式。夫或妻一方將個人財產的一半贈與另一方,或者放棄共同財產中自己的份額,其還可以解釋為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夫妻間的贈與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合同與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都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但是否可以撤銷并無統(tǒng)一結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夫妻間贈與在沒有轉移財產權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導致婚姻關系中的受贈與人的信賴利益受損而無法獲得救濟。

  3.家庭財產分割協(xié)議與公司章程之間沖突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對公司股權的持股比例及股權分割規(guī)則,被繼承人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在繼承人之間分配個人股權,此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家庭領域內股權的分割做出限制。此類條款制定的動機在于保證公司的經營決策能力,此時公司章程與家庭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效力熟優(yōu)孰劣,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務并沒有給出具體且統(tǒng)一的結論。

  4.忠誠協(xié)議的合法性爭論

  夫妻之間簽訂的以忠誠于婚姻,違反者遭受經濟損失或者人身關系的不利為內容的協(xié)議?!爸覍嵙x務”屬于對夫妻人身關系的必然要求,合同法調整單純的財產關系的協(xié)議,因此有關忠誠協(xié)議中的財產分割、損害賠償以及違約金條款,均不能適用合同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另外,根據日常生活中忠誠協(xié)議的形成,多數是在違反忠誠義務后被迫簽訂的,也不符合合同法所強調的“意思自治”。

  若將忠誠協(xié)議的性質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的協(xié)議”,涉及到共有財產分割的部分、離婚損害賠償的部分應當是有效的?!爸艺\協(xié)議”將《婚姻法》中抽象的離婚賠償制度具體化,忠誠協(xié)議有效。在目前我國離婚救濟補償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承認忠誠協(xié)議的效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自救能力,但忠誠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較高的精神賠償數額,該數額并沒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在認定賠償數額時存在一定難度。

  5.“同居共財”理念模糊了產權的界限

  (1)同居的家庭成員必須毫無保留的交出自己的全部收入,不得隱瞞。(2)全體成員的財產形成了財產集合體,成員沒有對個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難判斷財產集合的權利人,但會確定某個人作為財產的管理者。在物質匱乏、資源緊張時期,同居共財強調平等的對財產的利用和消費,保障家庭成員生活所必需,這種制度非常利于抵抗災禍,維持生存。(3)女性無權參與家產分配。一般認為,這種家庭的付出已經通過“彩禮”一次性支付完畢。而彩禮已經歸父母所有,作為回報父母養(yǎng)育之恩的方式。女性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從事的家事勞動屬于無償勞動。時至今日,社會分工細化導致家庭基本功能弱化,但這種結果依然沒有改變。盡管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可以在離婚時多分財產,但此并非強制性規(guī)定,若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或現存所有財產均為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家事勞動一方幾乎沒有機會獲得補償。(4)同居共財的不公平結果體現在兩個方面:多勞者未必多得;女性不能參與分家。前者必然產生搭便車的行為,而后者必然滋生“重男輕女”的思想,家中的男孩越多,分配的資源越多。這種情況很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依然廣泛存在,有些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了外嫁女承包的土地,出嫁的女兒不負責贍養(yǎng)父母,但也無權繼承家產。

  三、我國婚姻家庭財產法糾紛中財產法規(guī)則適用的限度

  1.夫妻財產制應當讓位于財產法基本理論。(1)強調財產流轉中“公示要件”。根據財產類型不同,公示要件分成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公示方法包括登記和交付。發(fā)生在婚姻家庭領域的財產變動,經常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強調財產的“公示要件”具有更積極的意義。(2)法定夫妻財產制不能阻斷正在發(fā)生的物權變動。財產權的取得縱貫婚前與婚后,此時不能以法定夫妻財產制阻斷財產權的變動,個人財產的性質轉變?yōu)榉蚱薰餐敭a。(3)充分尊重婚姻家庭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以各種形式表現的“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肯定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效力,并保證其貫徹實施。

  2.完善家事勞動補償制度。以婚姻存續(xù)期間財產的增值來衡量家事勞動的價值,既符合勞動價值理論,同時也具有可操作性,從正面直接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改變通過法官自由裁量的方法,酌定家事勞動的價值。

  3.以公序良俗原則限制財產法規(guī)則的適用?;橐黾彝コ司哂薪洕δ芡?,還具有倫理功能。單純的完全推行財產法規(guī)則,必然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淡漠與物化,既要充分保護財產權,同時也要實現家庭的情感涵養(yǎng)價值,必須借助公序良俗原則調整婚姻家庭習慣與婚姻家庭立法的關系,最終實現司法判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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