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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制研究

時間:2017-07-14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制研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李蕊副教授

  【要報要點】相關統(tǒng)計數據表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特別是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危因素之一。本期《要報》通過對當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特點及法律規(guī)制等情況的分析,在借鑒國外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上認為可以結合危險駕駛罪進行相關修改,并提出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改革機動車駕駛人記分制度,建立機動車駕駛人征信體系,增加交通警察現場執(zhí)法比例等方式實現綜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蕊副教授的研究成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制研究》,從分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特點入手,研究了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導致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范的基本情況,探討了當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而指出通過各種綜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當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總量巨大、死亡率較高,惡性事故相對較多

  據公安部相關統(tǒng)計,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人的因素,特別是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占到了90%左右,因此通過各種有效的手段規(guī)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務。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數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違法行為

  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基礎數據的分析,本研究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的違法行為。同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實時性,而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法律意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均相對薄弱。這就容易形成道路交通參與者既不認可自己的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的危害,更不認可交通警察的處罰,給有效規(guī)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帶來困難。

  三、將有關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數量巨大,對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分類、人們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深層次原因、道路情況等研究尚不充分。我國是明確界分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國家,對于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處罰的設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判定。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特殊性,我國對其危害程度的評價研究還相對薄弱。基于收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數據和實地走訪、座談,本研究運用綜合分析、選定指標評價、比較研究等方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進行了簡單的評價,從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中進行篩選,確定七種行為為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建議籍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人大政協代表的提案,經充分論證后納入刑法規(guī)制,以危險駕駛罪予以懲處。

  四、關于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建議草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建議

  (一)危險駕駛罪修訂建議草案

  將刑法133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醉酒、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在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的;

  3.公路客運機動車超載30%以上的;

  4.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100%的;

  5.用于公路營運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駕駛人在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

  6.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而不能安全駕駛的;

  7.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而不能安全控制車輛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上述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速度、載客規(guī)定,過失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115條第2款定罪處罰。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修訂建議草案

  鑒于針對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行為的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款建議做如下修改:

  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在道路上駕駛營運車輛構成危險駕駛罪或其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吊銷其營業(yè)資格和駕駛資格,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2.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修改為:“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30%以下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以上十二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在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100%以下的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三個月以上六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有前兩款行為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機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法道路極愛嘔吐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法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易懂、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天以下拘留。

  五、結合刑事案件“速裁”試點,提出危險駕駛罪的“輕罪”制度

  根據修改《刑法》133的建議稿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的建議,針對規(guī)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其他的手段進行完善,包括改革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建立機動車駕駛人的征信體系,將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提高交通警察的現場執(zhí)法比例,充分發(fā)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的教育作用。綜合運用上述手段,實現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六、綜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1.改革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

  充分論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設定相對合理的記分分值,處于對一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輕微性的認識,建議盡量減少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的種類,這樣可以保證當事人在過失違法的情況下還有改正的機會。給予機動車駕駛人主動改正的機會。即借鑒當前浙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等地的做法,當某個機動車駕駛人的分值達到9分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并給予駕駛人通過一方方式進行消除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者從事一定的道路交通公益活動來消除一定的記分分值。可以考慮設計針對機動車駕駛證和車輛同時記分的制度,也就是說不管是誰駕駛的某輛機動車,只要是該機動車涉及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根據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保留其相應的分值。這些累積記分的分值,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司共享,對于涉及無法行為較多的機動車,保險公司可以相應第提高其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這樣可以使增加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的風險,督促其安全、守法地使用機動車,以此進一步限制車輛的交通違法。

  2.建立機動車駕駛人的征信體系

  駕駛人的征信體系應當包括駕駛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駕駛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基本信息;準許駕駛員駕駛車輛的基本情況,包括駕駛員初次考取駕駛證的時間、學習駕駛技術的學校、準駕車型等信息;駕駛證更換、個人基本信息變更情況,包括駕駛員身體基本狀況的信息;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情況,包括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次數、記分的分值、參加交通法規(guī)學習及考試的情況;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的駕駛人征信體系,除了在日常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體現,在其涉及道路交通業(yè)務時主要可以考慮與保險的費率掛鉤、與其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掛鉤以及與其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相關的餓職業(yè)想關聯。對于應當納入征信體系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種類,和個人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的具體使用,則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充分的研究,慎重實施。

  3.將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

  根據相關的統(tǒng)計數據顯示,違法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因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多方的車輛和駕駛人,就屬于高風險的機動車和駕駛人,保險公司為其提供保險,則是承擔了較高的風險,因而在一定范圍內增加其保費符合相關的理念和規(guī)定。

  4.提高交通警察的現場執(zhí)法比例

  建議適當回歸現場執(zhí)法,通過現場執(zhí)法使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能夠及時地得到教育,而不是在事后認為交通警察處罰只是繳納罰款而矣。根據目前交通警察警力普遍不足的情況,條件合適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非現場執(zhí)法與現場執(zhí)法聯動。

  研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制,探究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入刑的問題時,一方面應該看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整個社會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而將其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也必須看到僅靠加大懲罰力度并不能完全遏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對社會安全造成的傷害。因此,我們在探究將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時候,必須充分發(fā)揮技術以及行政手段的綜合作用,而將刑罰僅僅作為最后的威懾性的手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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