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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學武: “取消嫖宿幼女罪”事項宜納入“刑法修九”三審稿

時間:2015-07-16   來源:中國法學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據(jù)報道,“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雖然很高,目前仍未納入“刑法修九”二審稿。應當說,對此罪的取消,只是時間問題,但我國刑法上應盡早取消嫖宿幼女罪,因而,及時將此議題納入“刑法修九”三審稿,至為重要。

  個人認為,刑法上的某一“個罪規(guī)范”應否取消,宜從以下幾方面評判:(1)該罪名的設置所導致的正價值是否高于其負價值效應;(2)該一“個罪規(guī)范”的設置是否合情合理;(3)其是否具備適法性。對比分析可見:

  首先,近18年的司法運作實踐已經(jīng)檢驗出該罪的設置,對幼女的保護效果適得其反。對此,某些業(yè)內(nèi)人士曾特別強調(diào):當初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幼女,我國刑法才將嫖宿幼女行為單獨設罪的,否則,刑法上為何沒有將嫖宿成年婦女的行為入罪呢,這不正是我國刑法對幼女的特別保護嗎?顯然,這一“理由”之所以站不住腳,是因為如此推理的大前提有誤:把“幼女與他人發(fā)生的所謂的性交易“全等于”社會上的“嫖宿”行為了。

  而什么叫“嫖”啊?誰都知道,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嫖”是相對于“娼”而言。為特殊保護幼女,你就設定一個“嫖宿幼女罪”——這樣一來,這些受害“幼女”也就在事實上被我國刑法堂而皇之地標簽為“娼”了。難怪18年來,針對這些被“嫖宿”幼女的“保護史”,在事實上蛻變成了致使此類幼女遭致二度、三度心靈創(chuàng)傷的心酸史。每一次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的過程,無不在她們幼小的心靈上再度撒鹽添傷。一些幼女重返學校時,會被同學們罵為“小騷”,她們只好含淚退學,從此失學在家;更有不堪忍受被國家法律標簽為“準妓女”的幼女選擇了自殺;還有不少幼女因為既無法就學、也無法就業(yè),成年后也只好“以濫為爛”——從此果真靠賣淫為生了……。試問:這豈是國家法意對我國幼女的“特殊保護”?

  其次,嫖宿幼女罪的設置不具備合情合理性。這是因為,各國刑法、包括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236條第二款的奸幼罪規(guī)定,都在事實上認可幼女不具備性同意能力,而無論某位幼女的面相、體形看來是顯小還是“成熟”,也不以她自己的承諾為準;更不以其是所謂良家幼女還是悖德幼女為準。

  有鑒于此,世界上不少國家刑法都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凡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者,一概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例如聯(lián)邦德國刑法第176條、第176a條、176b條;日本刑法第298條、瑞士刑法第187條的規(guī)定即屬之;也有個別國家,至今仍將其納入強奸罪范疇,如俄羅斯刑法第131條第三款第(3)項規(guī)定。

  問題是:我國刑法也通過其第2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確認不問幼女是否同意,但凡“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都構成奸幼罪。這表明:我國刑法也確認:幼女根本不具備“同意與否”的生理、心理能力,她們的所謂“同意”一概無效??梢妼λ^良家幼女與悖德幼女之“分別立法”是建立在對同為少年兒童的身體、身心發(fā)育條件的、完全相反的不科學、不合理的假定基礎之上的。

  最后,嫖宿幼女罪的設置,還不具有適法性。因為該規(guī)定有悖于我國早已批準的、對我國具有立法拘束力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法定的對兒童的優(yōu)先保護、最大利益保護原則。

  對此,有學者質疑道:幼女權益要保護,嫖客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倘若嫖客并不知道對方是幼女,則其并無刑法上的罪過,而我國立法上并不認可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原則,如何能對此類嫖客按強奸罪定罪處罰?對此,我們的回答是:這里并不發(fā)生嚴格責任問題,因為如上所述,奸幼罪的立法本旨并不在于保護幼女的性自主權,而是保護其生理、心理健康權益。因而,如其明知對方是或者很可能是幼女,還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則無論其行為是所謂的“和奸”還是“買雛”,行為都導致了刑法所保護的幼女身心法益的損害,行為人因而理所當然地有其罪過。

  當然,實踐中并不排除個別幼女在生理發(fā)育上,確實較一般幼女早熟,以致所謂的嫖客難以辨認。但是,這些都是極為個別(案)的現(xiàn)象。而立法解決的由來只是社會的一般正義問題,個別(案)公正問題,則需通過司法來解決。例如對個別確實不知道且根本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者,司法上完全可以酌情出罪抑或有罪免罰。但幼女畢竟是上述《公約》明文規(guī)定的特殊保護對象,因而,立法上還是應以實現(xiàn)社會一般正義為要。何況,我國立法上完全可以借鑒德國、瑞士等國的立法例,對所有的奸幼及其關聯(lián)行為行為單獨設置為由多個“個罪”組合而成的二級類犯罪 ——“對幼兒的性侵犯罪”。這樣,所有針對幼女、幼男的性侵犯罪、組織、強迫、誘騙幼兒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等犯行,均可一體包攝于該類犯罪之中了。

  作者簡介:屈學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本文刊載于《中國婦女報》2015年7月1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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