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9-30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編者按:本文從主體、國家形態(tài)(制度)、人民主權原則、當今世界民主實踐形態(tài)四個基點,對“民主”概念進行了作為國家權力、作為國家制度(形態(tài))、作為公民權利三個角度的解讀;分析了我國的選舉民主及其憲法本質,指出選舉民主是代議民主制的根本要求,是我國的立國之本、制憲之基,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前提性的制度;解讀了我國的協(xié)商民主及其政治本質;并從國家權力層面、國家政體層面、公民權利層面和方法形式四個層面深刻分析了我國憲法視野下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關系。
????????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主詞”都是民主,都是人類基于“多數人的統(tǒng)治”這個民主概念的核心理念,直接或者間接管理國家、治理社會、實現自我價值的重要方式、手段和形式。在現代國家,民主本質上是一個關乎國體與政體、權力與權利、國家與公民、合法與非法的憲法問題。其中,選舉民主是現代民主國家及其憲法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前提性、根本性問題??梢哉f,沒有選舉民主,就沒有世界公認的民主國家,就沒有真正體現民意的國家憲法。在世界憲法視野下,協(xié)商民主是一個新生事物,是民主運行中產生的一種新方式,是對歷史悠久且廣泛采行的選舉民主的輔助性手段和補充性方法。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xié)商制度要長期存在和不斷發(fā)展,但這一基本政治制度不等于是我國的“協(xié)商民主”。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協(xié)商民主不僅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政治協(xié)商、參政議政的重要民主形式,也是有關政治主體在決策前后對選舉民主的重要補充,但這種操作層面的“協(xié)商民主”形式,在我國憲法中還缺乏規(guī)范性的國家制度安排。用憲法思維和憲法方式來解釋,選舉民主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形態(tài)、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而協(xié)商民主本質上是一種民主方式、民主形式和民主手段,就本質而言兩者不屬同一層面的問題;就運作形式、方式、方法、手段等操作層面的民主而言,兩者在許多方面是可以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
一、“民主”概念的解讀
“民主”是一個見仁見智且經常引起爭議的概念。從“民主”這個詞在古希臘產生時的本義看,“民主意味著人民統(tǒng)治或多數人統(tǒng)治;但因為多數人也是窮人,故民主經常被意指窮人統(tǒng)治或是暴民統(tǒng)治?!盵1]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最早把雅典的政治制度稱為民主政治。雅典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說,中國的制度所以被稱為民主制度,是因為政權在多數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2]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根據城邦統(tǒng)治者為一人、少數人或多數人,把古希臘政治制度分為君主、貴族和共和三種常態(tài)政體,以及僭主、寡頭和民主三種變態(tài)政體。這是人類文明史上最早的民主概念。不過,他們講的“人民”或“多數人”并不包括奴隸在內,[3]婦女、外國人和混血兒也被排除在“民主”主體之外。
在西方,“民主的希臘概念(長期)搖擺不定……直至盧梭和《社會契約論》的出現才(被)確定”下來,民主得到復興?!懊裰饕馕吨嗣褡约航y(tǒng)治政府”;人民主權意味著“人民制定法律,選舉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者是人民的仆人?!盵4]正是在歐洲文藝復興運動和思想啟蒙運動中,霍布斯、布丹、洛克、密爾、孟德斯鳩、盧梭等西方政治哲學家和法律思想家,高舉民主自由、平等博愛、人權法治的旗幟,對抗封建的君權神權、專制獨裁、等級特權,為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做了充分的思想和理論準備。
進入19世紀、特別是20世紀以來,西方民主理論又有了許多新的發(fā)展和變化,產生了諸如精英民主理論[5]、多元民主理論[6]、自由民主理論[7]、參與民主理論[8]、協(xié)商民主理論[9]、強勢民主理論[10]、民主社會主義思潮[11]等學說和流派。
美國學者達爾在《論民主》中說:“民主已被人們探討了大約兩千五百年,照理,應該有足夠的時間提供每個人或幾乎每個人都贊同的一套有關民主的理念才對。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恰恰是民主所具有的這一悠久的漫長歷史導致了在民主問題上的混亂和歧義,因為對不同時空條件下的不同人們來說,‘民主’意味著不同的事物?!盵12]英國學者安東尼在《民主》一書中指出,民主是一個內在的富有爭議的、可改變的概念。民主“已經被而且仍然被各種各樣不同的方式理解著。這些方式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或本源,但并不完全相同。”[13]美國政治學者喬?薩托利則在《民主新論》中更加明確地寫道,人們生活在一個“民主觀混亂的時代”,因為“民主的概念注定會產生混亂和歧義?!盵14]毋庸置疑,“‘民主’的定義幾十年來一直是爭議不休的問題?!盵15]不同的歷史傳統(tǒng)、文化淵源、民族宗教、經濟社會、政治哲學、政治實踐,乃至國家外部環(huán)境、國際因素等等,都會對人們理解和解釋民主概念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迄今還沒有一個關于民主的定義為人們普遍接受”。[16]對民主的不同定義,反映了不同文化傳統(tǒng)甚至不同政治意識形態(tài)的訴求,以至于“給‘民主’下定義已經成為一場意識形態(tài)大戰(zhàn)”,[17]成為“民主定義的斗爭……力圖控制民主定義的斗爭乃是當代社會的固有特征之一。”[18]
我們今天探討民主問題、界定民主概念,要參考西方政治文化對于民主解釋的一般含義,但絕不能以西方民主法治為中心和視角,而要站在中華文化和現階段我國政治文化、政治體制、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基本國情的立場上,以觀察、研究和解決我國民主法治建設中的問題作為立足點和出發(fā)點,根據我國憲法的基本理念和框架,來理解民主概念,展開對于民主問題的探討?;谶@樣的立場和視角,我們在探討民主概念時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基點:
一是從主體上來看,應當把握“民主”作為“多數人的統(tǒng)治”或者“多數人的權力”這個“民主的本義”。這就是列寧說的“民主是大多數人的統(tǒng)治”,[19]是人民的統(tǒng)治。個別人或者少數精英的統(tǒng)治是專制,而不是真正的民主。
二是從國家形態(tài)或者國家制度來看,應當把握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講的“民主”是一種國家形態(tài),是一種國家制度和國家權力。
三是從人民主權原則來看,民主作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和主權權力的具體化,是人民當家作主,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民主形式,通過選舉、決策、參與、管理、監(jiān)督等途徑,依法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的一切權利。
四是從當今世界民主多元化、多樣化的實踐形態(tài),尤其是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來看,人民民主的充分實現不僅需要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多種條件的支持,而且需要推進法治和依法治國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來加以保障和規(guī)范。
在中國語境下,可從三個主要角度對民主概念做出解讀:
其一,作為國家權力的民主。它基本上包括四個層次的公權力:1、人民主權,這是國家最高的權力,它屬于人民,即主權在民;2、國家政權,這是人民主權的憲法化形態(tài),國家公權力的總稱;3、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法律監(jiān)督權等權力,這是國家政權的主要權力領域和權力形式;4、決定(決策)權、人事權、財政權、管理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等其他從屬性公權力,這些權力以不同方式從屬于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法律監(jiān)督權等上位權力,且由于上位權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和運作形式。在民主作為國家權力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民主是國家的公權力”,“民主是人民的權力”。[20]作為國家權力的民主結構如下圖所示:
其二,作為國家制度(形態(tài))的民主。它大致包括以下層次:1、國體——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在我國,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2、政體——國家政權構成的形式。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根本政治制度;3、國家的主要政治制度,包括立法制度(法律體系)、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等。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除了人大的立法制度、選舉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制度外,還包括“一府兩院”的有關制度,即政府的行政制度,法院的審判制度,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制度等等;4、政治體制中的有關民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選舉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民主協(xié)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參與制度、民主監(jiān)督制度、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是規(guī)則化的行為模式……民主的各種制度都屬于政治制度。它們同政治的主題有著公認的、直接的聯(lián)系”。[21]在民主作為國家制度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民主是一種國家制度、一種國家形態(tài)”。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結構如下圖所示:
其三,作為公民權利的民主。對于公民個體而言,民主集中表現為公民的權利。它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政治民主),涉及生命權、人格尊嚴權、言論集會結社游行出版等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男女平等權等權利;2、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經濟民主和社會民主),涉及財產權、勞動權、適當生活水準權、住房權、食物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家庭生活權等權利;3、公民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前者是指法律賦予公民能夠享有民主權利和承擔民主義務的能力,是一種法律上規(guī)定的或曰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能力;后者是指公民實際上能夠獨立享有民主權利、承擔民主義務的行為能力,是一種由個人條件決定的實然行為能力。民主權利能力、權利資格來自法律的賦予,法律面前人人享有,人人平等;民主行為能力來自后天的教育、培養(yǎng)和訓練,受制于年齡、心智、健康、文化等主客觀條件,具有諸多個性特征。民主權利能力、權利資格雖然不能直接納入“權利”的下位概念,但由于要把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紙面的權利變?yōu)楝F實享有的權利,要解釋清楚應然權利與實然權利之間的差別及其聯(lián)系,回答為什么在不同的文化、經濟、社會條件下、在不同的人之間會存在實現權利的各種差異性,就不僅應當把關注公民權利本身,還應當關注決定公民權利實現的主體因素——公民的民主權利能力、權利資格。在這里,權利之所以是民主的重要內容,是因為“如果人們選擇了民主,人們就必須選擇把一個徹底的權利和義務體系制度化——這些義務產生的根源在于,人們必須尊重他人的平等權利,并確保他人享用政治活動的共同結構?!盵22]在民主作為公民權利的意義上,在“民主是通過重要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體現其真正的特定之善”[23]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民主是公民的權利”。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的發(fā)展過程本質上就是人的解放過程,是使個人擺脫外在的束縛關系,成為自由而全面發(fā)展的人,最終實現人的政治解放、經濟解放、文化解放和社會解放。這一解放過程,反映在民主領域,可以表現為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社會民主和文化民主;反映在法律領域,可以表現為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作為公民權利的民主內容如下圖所示:
除上述重點分析之外,我們還可以從民主價值、民主理念、民主原則、民主程序、民主形式、民主方法、民主手段、民主過程、民主作風、民主機制等方面、角度或者層次探討民主問題。就目前我國國內研究的普遍觀點和中央文件的有關表述來看,“協(xié)商民主”主要還是指一種民主形式、一種民主方法。
在方法論上,現代國家的民主問題根本上還是一個憲法問題。本文擬在我國憲法視角下集中討論作為國家權力、作為國家制度和作為公民權利的選舉民主;而在民主形式、民主方法的意義上來討論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關系等問題。
二、我國的選舉民主及其憲法本質
選舉民主作為“國家形態(tài)”縱向民主的起點,是指人民享有和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通過全民公決、直接選舉、間接選舉等選舉方式,產生民意代表、國家機構領導人、執(zhí)政黨等主體,建立或延續(xù)國家政權及其機構,維護國體和政體,保證國家機器有序運行的一種重要國家制度和運行機制。選舉民主的本質是代議制政體下的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享有最廣泛真實的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依照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在有關制度設計和具體實踐操作的層面上,選舉民主有時也可以指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指民主運行的一種具體方式方法,或者指民主過程的一種具體程序制度,等等。因此可以說,沒有選舉民主,就沒有民主政治。選舉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政治參與的渠道,是社會多元利益的調節(jié)器。
在我國現行憲法框架和法律體系下,選舉民主是國家憲法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和法律關于選舉民主的規(guī)定比比皆是,這些憲法制度安排全面支撐著共和國政權和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體系。在我國現行憲法中,有29處出現了“選舉”、“選舉權”這類概念。例如,憲法第三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省、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qū)長和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和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和副鎮(zhèn)長。”
在我國憲法性法律層面,直接規(guī)定國家選舉制度的法律有3部,它們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在現行有效的35件憲法性法律中,還有代表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全國人大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民主選舉制度。此外,在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他部門的法律中,也不同程度地規(guī)定了對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律保障。
由上可見,在我國憲法和法律層面上,選舉民主的核心要義是一種國家形態(tài)、一種國家政治制度,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和民主基礎,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是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的規(guī)定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享有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提出質詢案和罷免案、提出議案和批評建議、參加會議的選舉和表決等權利,享有發(fā)言和表決的免責權。人大代表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就在選舉民主的基礎上,通過憲法設計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把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與國家主權權力緊密結合起來,把人民的主體地位與國家政權、國家政治制度緊密結合起來,把主權在民的原則具體落實到國家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政權的根本組織形式,從政體上有效實現了人民民主權利與國家性質的統(tǒng)一,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根本原則,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廣泛民主權利和公民權利。
選舉民主之于新中國政權的合憲性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建立的重要性,可以從制定1954年憲法的背景中略見一斑。眾所周知,1949年新中國的建立不是通過制定一部憲法來實現的,而是以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為依據建立起來的。在《共同綱領》下,國家還沒有一個正式通過民主選舉建立起來的政權機關,而是由政治協(xié)商會議暫時行使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的1949年7月,劉少奇訪問蘇聯(lián)時,斯大林就建議中共要準備制定憲法。1950年初,毛澤東第一次訪問蘇聯(lián)時,斯大林又一次建議中國要盡快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因為“敵人可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沒有進行選舉,政府不是選舉產生的;二是國家沒有憲法。政協(xié)不是選舉的,人家可以說你們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綱領》不是全民代表通過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予以同意的東西。你們應從敵人手中拿掉這個武器,把《共同綱領》變成國家的基本大法?!彼勾罅终f,憲法的內容應當是:第一,全民普選;第二,承認企業(yè)主、富農的私有財產;第三……
1952年,劉少奇在給斯大林的信中對新中國為何不急于制定憲法做了解釋。劉少奇在信中說:因為中國目前已有一個共同綱領,而且在群眾和階層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過渡時期以共同綱領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過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憲法,其絕大部分特別是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關系,也還是要重復共同綱領。在基本上不會有什么變化,不過是把條文的形式及共同綱領的名稱改變而已。因此,我們考慮在目前過渡時期是否可以暫時不制定憲法,而以共同綱領代替憲法,待中國基本進入社會主義后再制定一個正式的社會主義憲法。斯大林贊成中共關于向社會主義過渡的設想,但斯大林同時提出,中共應當通過選舉和制憲解決自身的合法性問題,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換,應當將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的時間提前。斯大林還具體建議說:“你們可在1954年進行選舉和通過憲法?!?952年年底,中共中央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認真考慮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議,決定要盡快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并向全國政協(xié)提議,由全國政協(xié)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定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24]
從以上決策過程不難看出,通過選舉民主來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而制定憲法以解決新中國政權以及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的合法性、合憲性問題,是中共中央決定召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制定1954年憲法的重要動因。
沒有選舉民主,就沒有真正的代議制民主。在民主是一種國家形態(tài)的意義上,選舉民主是與代議制民主(代表制)的政治理念和國家政體設計緊密相連的。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國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國家制度。民主制獨有的特點,就是國家制度無論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環(huán)節(jié)……不是國家制度創(chuàng)造人民,而是人民創(chuàng)造國家制度?!盵25]馬克思進一步設問道:“人民是否有權來為自己建立新的國家制度呢?”他回答說:“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該是絕對肯定的,因為國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現人民的意志,那它就變成有名無實的東西了?!盵26]人民掌握國家政權后創(chuàng)造國家制度的主要方式,就是選舉民主。1940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闡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設計時說過:“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中國現在可以采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qū)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xiāng)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tǒng),并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但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27]
列寧在俄國十月革命前夕說:“不實現民主,社會主義就不能實現,這包括兩個意思:(1)無產階級如果不在民主斗爭中為社會主義革命做好準備,它就不能實現這個革命;(2)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引導人類走向國家的消亡。”[28]鄧小平也曾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這里講的“民主”,一是指無產階級要采取一切手段爭得民主,使自己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二是指通過選舉民主等形式,產生人民代表機關,制定憲法和法律,建立并鞏固自己的國家政權;三是指通過以人民普遍真實廣泛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選舉民主,保證最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從國家形態(tài)上最大限度地實現“民主是多數人統(tǒng)治”的本意。在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中,選舉民主的本意,是人民掌握國家政權、實現多數人統(tǒng)治的一種政治形態(tài)和政治制度。因此,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選舉民主是代議民主制的根本要求,是我國的立國之本、制憲之基,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前提性的制度。
三、我國的協(xié)商民主及其政治本質
協(xié)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有時也譯為“審議民主”),是20世紀后期國際學術界開始關注的新領域,它強調在多元社會背景下,以公共利益為目標,通過公民的普遍參與,就決策和立法等公共事務達成共識。我國有學者進行梳理研究后認為,國際上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自興起以來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家確立了協(xié)商民主的規(guī)范性。如哈貝馬斯和羅爾斯,主要是論述協(xié)商民主規(guī)范的正當性,認為理性溝通的交往形式會帶來偏好的改變,并有助于達成共識,但未考慮到社會的復雜性。第二階段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家,如博曼、古特曼和湯普森等,認為協(xié)商必須在承認文化的多元化和社會的復雜性的基礎上,才能發(fā)展出具有現實意義的協(xié)商民主,但是究竟怎么保證在復雜社會中進行協(xié)商民主,卻沒有提供足夠的細節(jié)。第三階段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家強調協(xié)商民主的‘經驗轉向’,如巴伯、巴特萊特、歐弗林和帕金森,試圖通過經驗性的證據來尋求協(xié)商民主實踐的制度類型,從而促進了協(xié)商民主規(guī)范理論和實證研究的結合。”[29]
當然,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西方協(xié)商民主理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理論,在經濟基礎、社會制度、政黨體制、文化背景、階級基礎、政治制度等方面,存在本質的不同和重大的差別,我們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
目前在我國語境下,“協(xié)商民主”愈來愈成為民主政治理論研究的一個“熱詞”,關于“協(xié)商民主”的概念也存在多種多樣的學術表述和不同的理論觀點[30]。例如,有研究綜述認為,關于協(xié)商民主的界定有如下幾種主要觀點:“一是治理形式論。有學者認為,協(xié)商民主是不同政黨、政治組織和公民等通過參與立法和決策,賦予立法和決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二是公共決策論。有學者認為,協(xié)商民主是不同政黨、政治組織和公民等通過平等對話、討論、審議等方式,參與公共決策和政治生活。三是民主形態(tài)論。有學者認為,協(xié)商民主是在一定政治共同體中通過對話、討論、商談、溝通等形式參與政治的一種民主形態(tài)。四是折中論。有學者認為,協(xié)商民主既是一種民主形態(tài),又是一種民主決策程序和機制,還是一種國家和社會治理形式。這些觀點雖然側重點不同,但都認為協(xié)商民主應具有協(xié)商性、平等性、合法性等重要特征,具有對話、磋商、交流、聽證、溝通等多種形式。”[31]從“協(xié)商民主”在我國產生發(fā)展的歷史以及中央文件的規(guī)定等方面來看,這個概念主要還是指一種民主形式、一種民主方法,它與“選舉民主”在許多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語。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協(xié)商民主理論所使用的英文“Deliberative”(協(xié)商)一詞,其本意是“審議的,協(xié)議的,評議的,討論的”,在我國上世紀80、90年代(Deliberative Democracy)通常翻譯為“審議民主”、“慎議民主”等[32],而“協(xié)商民主”只是后來為了我國民主協(xié)商理論研究的某些現實需要才調整和改變的。我國政治協(xié)商會議對中文“協(xié)商”這個詞匯所使用的英文“Consultative”一詞(如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其英文的本意是“商議的,協(xié)商的,顧問的,咨詢的”。在英語世界,“Deliberative”與“Consultative”兩者的英文詞義是有明顯區(qū)別的。應當說,“Consultative Democracy”的英文表述才比較符合我國當下對于“協(xié)商民主”的理解,但由此一來,我國的協(xié)商民主理論與國際上通行的“協(xié)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在理論淵源上就存在錯位和不同,后者為前者提供理論與學術正當性證明的效力將大大降低。
從憲法視角來看,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和《共同綱領》等一系列憲制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標志著100多年來中國人民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運動取得了歷史性的偉大勝利,標志著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全國人民大團結在組織上完全形成,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正式確立”,翻開了新中國協(xié)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新篇章。“人民政協(xié)為新中國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貢獻。”[33]
1949年9月22日,毛澤東在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開幕詞中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在自己的議程中將要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組織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法,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共同綱領,選舉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全國委員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34]
1949年9月23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會議事規(guī)則》[35],明確規(guī)定了選舉民主的程序和內容。例如,該規(guī)則第三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須有全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始可宣布開會,須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或反對,始得成立決議。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于主席?!钡谒臈l規(guī)定:“凡出席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之代表均有表決權。候補代表有發(fā)言權,無表決權?!钡谖鍡l規(guī)定:“關于議案討論之表決方式規(guī)定如左:一、一般決議采用舉手方式表決。二、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由主席采用起立方式表決”。
1949年9月23日董必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擬的經過及基本內容的報告”[36]關于新政府組織的原則中解釋說:“這個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它具體的表現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即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span>
1949年9月27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組織法》[37],有8個條款將“協(xié)商”作為動詞使用。例如,該組織法第二條規(guī)定:“凡贊成本組織法第一條之規(guī)定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經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協(xié)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協(xié)”;第三條規(guī)定:“每屆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由上屆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協(xié)商定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xié)籌備會協(xié)商定之。”第十三條規(guī)定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協(xié)商并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案,協(xié)商并提出……的聯(lián)合候選名單,協(xié)商并決定下屆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協(xié)商并處理其他有關中國人民政協(xié)內部合作的事宜。第十八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地方委員會,為該地方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協(xié)商并保證實行決議的機關。”與此同時,該組織法有6個條款明確使用了“選舉”概念。例如,第七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選舉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第九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設主席團,由全體會議選舉之。”第十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全體會議選舉之?!钡谑臈l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及候補委員,由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選舉之?!钡谑鶙l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之?!?/span>
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是在周恩來擔任起草小組組長的領導下,經過各民主黨派、各方面代表反復研究、縝密商討,由中國共產黨負責起草,并由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于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谌嗣衩裰髦髁x的政治基礎,基于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民主政治制度,通過協(xié)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等方式,產生了作為新中國法統(tǒng)的《共同綱領》。在《共同綱領》的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條款中,多處規(guī)定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普選”、“選舉”等內容,把選舉民主直接規(guī)定為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共同綱領》雖然沒有直接規(guī)定“協(xié)商民主”的各種制度、程序和方式方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和《共同綱領》的產生,本身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等單位的代表通過“協(xié)商民主”取得的最大政治成果。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是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以“協(xié)商民主”等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新中國。正如《共同綱領》宣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這就是人民政協(xié)的“協(xié)商建國”。
從憲法視角來看,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之所以能夠“協(xié)商建國”,并非因為采取了“協(xié)商民主”的方式方法,而主要是因為“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是在完全新的基礎上召開的,它且有代表全國人民的性質,它獲得全國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因此,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宣布自己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盵38]換言之,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之所以具有建立新中國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在權力淵源上是來自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而并非其固有的權力和正當性。由于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我們不可能馬上實行全國普選并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故由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宣布”自己“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進而才有權制定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制定《政治協(xié)商會議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新中國的名稱、國都、紀年、國歌、國旗,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正如董必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擬的經過及基本內容》的報告中指出的那樣:“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即本會議,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并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39]
當然,在新中國憲制史上,第一屆政協(xié)從1949年到1954年的五年是比較特殊的五年?!斑@段時間人民代表大會還沒有召開,政協(xié)代行著人大的一些職權;同時這一時期我國還處在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的過渡時期。因此,這個時期人民政協(xié)的定位、職能、作用是以后歷屆政協(xié)不可簡單比擬的?!盵40]
經過60多年的實踐發(fā)展,今天的協(xié)商民主已經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強協(xié)商民主建設,有利于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更好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利于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利于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lián)系、鞏固和擴大黨的執(zhí)政基礎,有利于發(fā)揮我國政治制度優(yōu)越性,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
四、我國憲法視野下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關系
從歷史文獻的簡要梳理中不難看出,在創(chuàng)建新中國的過程中,協(xié)商民主與選舉民主是共存并用的。但從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角度看,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形式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通過協(xié)商民主等形式,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對于創(chuàng)立新中國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此時的選舉民主,由于不具備民主普選的條件和“國家形態(tài)”的政權組織形式,故主要通過民主權利、民主方法、民主程序、民主選舉等方式而發(fā)揮作用。
隨著全國普選基礎上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1954年憲法的制定,選舉民主被國家憲法確定為人民主權權力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成為人民當家作主最根本的民主政治權利。“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后,人民政協(xié)作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機構、作為統(tǒng)一戰(zhàn)線組織繼續(xù)發(fā)揮重要作用,”[41]但其性質和職能已發(fā)生了重大變化。[42]1954年年底,毛澤東在《關于政協(xié)的性質和任務》一文中,對政協(xié)是國家機關還是人民團體的問題做出了高屋建瓴地回答。他說:“政協(xié)的性質有別于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也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有人說,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的職權要相等或大體相等于國家機關,才說明它是被重視的。如果這樣說,那末共產黨沒有制憲之權,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議,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這樣看。如果把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也搞成國家機關,那就會一國二公,是不行的。要區(qū)別各有各的職權。”[43]“毛澤東指出,人民政協(xié)的性質有別于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和國務院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如果把政協(xié)也搞成國家機關,那就成為二元了,這樣就重復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講不通了。政協(xié)不僅是人民團體,而且是各黨派的協(xié)商機關,是黨派性的機關。”[44]盡管1954年以后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但協(xié)商民主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方式方法、作為一種中國特色的民主程序技術,仍然被廣泛采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不斷發(fā)展,協(xié)商民主的主體不斷擴大,內容不斷豐富,形式不斷完善,運用日益廣泛,效果不斷增強,在我國民主政治生活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發(fā)揮著日益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基于上述認識,我們或許可對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主要區(qū)別做如下理解:
第一,在民主理論的層面,選舉民主是代議民主理論的必然選擇,協(xié)商民主則是精英民主理論和參與民主理論的重要形式;
第二,在國家政治制度層面,選舉民主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協(xié)商民主是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要運作形式;
第三,在民主運行的層面,選舉民主是縱向民主的起點,協(xié)商民主是橫向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四,在民主功能的層面,選舉民主是普遍的主導性民主,協(xié)商民主是補充的輔助性民主;
第五,在公民權利的層面,選舉民主是全體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協(xié)商民主則是對部分公民的恩惠或者關照;
第六,在國家憲法權力的層面,選舉民主是國家主權和政權的重要載體和制度內容,協(xié)商民主則是不具有憲法和法律效力的政治安排;
第七,在民主與效率的層面,選舉民主是兼顧民主與效率的決斷式民主,協(xié)商民主是民主有余而效率不足的妥協(xié)式民主。
從我國憲法視角來看,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關系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
(一)國家權力層面的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
馬克思主義認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爭得民主”,[45]掌握國家政權。無產階級通過革命等途徑奪取國家機器、掌握國家權力以后,就必須通過選舉民主等形式建立自己當家作主的新國家和新政權。在社會主義國家,選舉民主的政治前提是主權在人民,人民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且屬于人民。選舉民主的政治本質是以普選為基礎的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由于國家大、人口多、交通不便等原因,無產階級政權不能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夠直接到國家政權機關去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而只能采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議制民主,由人民通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去國家政權機關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zhàn)》中總結巴黎公社的革命經驗時說:“公社是由巴黎各區(qū)通過普選選出的市政委員組成的。這些委員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罷免。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階級的代表?!盵46]列寧在論述蘇維埃政權建設問題時也指出:“在社會主義下,‘原始’民主的許多東西都必然會復活起來,因為人民群眾在文明社會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來了,不僅獨立地參加投票和選舉,而且獨立地參加日常管理。”[47]
我國憲法序言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tǒng)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span>
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架構中,協(xié)商民主既不是一種國家權力或者公權力,也不是一種公民權利或者私權利。協(xié)商民主目前主要還是一種民主形式、民主方法、民主機制、民主程序、民主手段、民主責任。
(二)國家政體層面的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
選舉民主之于民主國家政體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列寧很早就說過:“沒有議會制度,沒有選舉制度,工人階級就不會有這樣的發(fā)展?!盵48]列寧同時認為,無產階級必須擺脫資產階級議會制的弊端。擺脫議會制的出路,當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機構和選舉制,而在于把代表機構由清談館變成“工作”機構。“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工作的機構,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機構?!盵49]蘇維埃是被剝削勞動群眾自己的直接組織,它便于這些群眾自己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建設國家和管理國家。[50]蘇維埃民主制使勞動者先鋒隊能夠領導最廣大的被剝削群眾,吸收他們參加獨立的政治生活,根據他們親身的體驗對他們進行政治教育,從而第一次著手使真正全體人民都學習管理,并且開始管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國家政權的根本組織形式。我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绷暯娇倳浽凇对趹c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chuàng)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fā)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span>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選舉民主從三個主要方面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一是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這就實現了全體人民通過選舉民主將主權權力對人大代表的民主授權;二是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這就實現了全體人民通過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議制民主;三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這就實現了“一府兩院”通過同級人大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的憲制民主。從一定意義上講,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沒有選舉民主,就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成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產生,就沒有新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國體基礎上的國家政體的真正建立,就沒有新中國國家政權正當性與合法性[51]的充分確立;在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今天,沒有選舉民主,就沒有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國,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我國憲法序言明確規(guī)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組織,過去發(fā)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fā)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边@表明,我國憲法高度重視和評價協(xié)商民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作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將長期存在和不斷完善發(fā)展,但在我國憲法架構中,協(xié)商民主并不是國家機構的憲制安排,也不是國家政體的憲制組成部分。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fā)《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應當加強“人大協(xié)商”建設,各級人大要依法行使職權,在重大決策之前根據需要進行充分協(xié)商;要深入開展立法工作中的協(xié)商,發(fā)揮好人大代表在協(xié)商民主中的作用,鼓勵基層人大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開展協(xié)商,等等。這些規(guī)定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對于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公民權利層面的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
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政治權利和基本自由是選舉民主的前提條件。換言之,對于公民來說,選舉民主的憲法形式主要體現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相關的平等權、監(jiān)督權、言論自由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直接來自于人民主權的政治權利。在民主國家,人民主權可以通過直接民主也可以通過間接民主的途徑來行使,但在直接民主制中通常不需要選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往往是間接民主制的產物。在社會主義國家,作為公民權利的選舉民主體現出較高的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實性。列寧指出:“蘇維埃組織無比深入地和廣泛地發(fā)展了標志著資產階級民主制比中世紀有偉大歷史進步性的那一面,即居民參加對公職人員的選舉。在任何一個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國家中,勞動群眾從來也沒有像在蘇維埃政權之下那樣廣泛、那樣經常、那樣普遍、那樣簡便地行使選舉權。[52]”而“普選權在此以前一直被濫用,或者被當做議會批準神圣國家政權的工具,或者被當做統(tǒng)治階級手中的玩物,只是讓人民每隔幾年行使一次,來選舉議會制下的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而現在,普選權已被應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選舉它們的行政的和創(chuàng)制法律的公職人員?!盵53]選舉民主作為公民的政治權利,既是由憲法和選舉法明確規(guī)定“法定權利”,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既是由國內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也是由國際法規(guī)定的基本人權,具有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不得限制、不得轉讓的神圣性。
選舉民主作為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一項基本人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選舉民主的權利主體具有明確性,即哪些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哪些公民不享有此權利或者可以被剝奪、限制此權利,在憲法和法律上均有明確具體規(guī)定;二是選舉民主的權利方式如時間、地點、程序、選票等具有法定性,行使此權利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三是選舉民主的權利具有平等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選舉權和被選舉選舉權;四是選舉民主的權利具有可訴性,一旦受到不法侵犯,將依法獲得司法的救濟和保障。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guī)定:“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qū)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刑法第256條規(guī)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蔽覈伟补芾硖幜P法等法律也做出相關規(guī)定。
協(xié)商民主雖然很重要,但它還沒有成為公民的一種基本政治權利載入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在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列舉規(guī)定的數十種國際人權和基本自由中,也沒有包括協(xié)商民主的權利。據荷蘭學者對世界142部憲法的統(tǒng)計,有67部憲法涉及了普選,有88部憲法規(guī)定了參加選舉的權利。[54]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不僅以憲法形式專門規(guī)定有選舉制度和選舉權、被選舉權等選舉民主的內容,還專門制定有選舉法之類的法律,對公民如何實現選舉民主指出制度性、程序性保障。
從公民憲法權利或者基本人權的層面來觀察,協(xié)商民主既不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也不是公民的一種政治權力。協(xié)商民主充其量主要還是一種政治安排、一種政策措施、一種民主程序和方法,廣大公民能否真正成為協(xié)商民主的主體,能否切實有效地參與政策制定的協(xié)商過程,能否通過多種途徑、形式和層面的協(xié)商民主形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在國家憲法和法律上尚無明確規(guī)定,在各種政治議程的安排和政策文件的規(guī)定上目前還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即使在某些群體中有這種協(xié)商民主的政治或政策安排,對于能夠“享受”該協(xié)商民主的公民而言,這種“協(xié)商民主”也只是一種給予(施舍),而不是權利(人權)。選舉民主是所有公民應當普遍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人權),而協(xié)商民主則是少數公民可能獲得的一種政治待遇。是否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或許是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的一個重大區(qū)別。
(四)方法形式層面的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
相對于民主理念、民主價值、民主目的而言,選舉民主和協(xié)商民主都是民主運行實現的技術、方法、手段和過程。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xié)工作的意見》提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xié)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边@一表述說明,選舉民主和協(xié)商民主都是民主的重要形式,而協(xié)商民主通常發(fā)生于重大決策之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fā)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xié)商,堅持協(xié)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边@一表述黨對協(xié)商民主的領導,明確了協(xié)商民主所要協(xié)商的“主要內容”?!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協(xié)商民主是一種民主形式的內涵:“協(xié)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xié)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边@一表述說明,我國民主協(xié)商的領導者是中國共產黨,民主協(xié)商的主體是人民,民主協(xié)商的內容是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重大問題和有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民主協(xié)商的運用是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但不能替代包括選舉民主之內的決策),民主協(xié)商的目的是努力形成廣泛共識。
在民主方法形式的層面上,選舉民主與協(xié)商民主之間本質上并沒有什么輕重高下之分,兩者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方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拓展協(xié)商民主形式,“深入開展立法協(xié)商、行政協(xié)商、民主協(xié)商、參政協(xié)商、社會協(xié)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則規(guī)定,要“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xié)商,充分發(fā)揮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xié)商中的作用?!?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級人大要依法行使職權,同時在重大決策之前根據需要進行充分協(xié)商,更好匯聚民智、聽取民意,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币钊腴_展立法工作中的協(xié)商,發(fā)揮好人大代表在協(xié)商民主中的作用,鼓勵基層人大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開展協(xié)商,探索協(xié)商形式,豐富協(xié)商內容。顯而易見,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體系框架下,社會主義選舉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根本形式,而“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兩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與此同時,盡管協(xié)商民主與選舉民主在方式方法和技術操作層面上有許多相同或者相似的功能,有時協(xié)商民主對于達成民主共識和多方合意的具體操作功能甚至要優(yōu)于競爭性的選舉民主,但在我國憲法制度的框架下,協(xié)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畢竟是兩種不盡相同的民主實現形式,協(xié)商民主可以補充和輔助選舉民主,可以豐富和發(fā)展選舉民主,但在憲法上難以超越和替代選舉民主。換言之,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制度體系中,協(xié)商民主絕不是對選舉民主的“超越”和“替代”,[55]而是對選舉民主的補充、豐富和完善。
鑒于協(xié)商民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和創(chuàng)新性,也許以后修改完善憲法時,可以考慮將協(xié)商民主明確載入我國憲法,逐步實現協(xié)商民主的憲法化和法治化。
注釋:
? [1]【英】安東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孫榮飛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頁。
[2]【古希臘】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史》,謝德風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130頁。
[3]李鐵映:《論民主》,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4]【英】安東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孫榮飛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0頁。
[5]精英民主理論的代表人物有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和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等。精英民主理論把民主看成是一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政治方法。例如熊彼特認為,民主并不要求權力在公民之間平攤,權力總是由一小部分領導人來行使。人民的作用不過在于產生一個政府,選出社會精英來治理國家?!懊裰鞑⒉皇侵福膊豢赡苤?,按照‘人民’和‘統(tǒng)治’這兩個詞的明顯意義說的人民是確實在那里統(tǒng)治的意思?!庇纱?,他提出了經驗性民主定義:“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355~356頁。精英民主理論的基本觀點是:民主并不意味人民統(tǒng)治,而是社會精英或政治家的統(tǒng)治;民主意味著多元的精英競取權力的過程,這一過程常常采取政黨競爭的方式;精英是開放的,人人有平等的機會成為精英;公民定期選舉政治精英成為統(tǒng)治者。
[6]以達爾和林德布洛姆為代表的美國政治學家提出了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力圖通過強調各種利益集團在民主過程中的作用,來彌補精英民主理論的不足。他們認為,民主是一個代表不同利益的許多集團之間“無休止的討價還價的過程”。因此,僅有選舉和政黨并不能確保民主國家的均衡,要想維持民主的過程,必須存在各種各樣的利益集團。達爾建議用“多元政體”來指稱現實存在的民主制度,因為“民主”這個詞容易誤導人們向往一種不可能達到的理想境界?!久馈苛_伯特?達爾:《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譯,求實出版社1989年版。
[7]自由民主理論認為,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價值理念的產物,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民主的歷史主要來源于對自由的追求?!疄槊裰鞫鴳?zhàn),在歷史上,就是為政治自由而戰(zhàn)’”。【美】林德布洛姆:《政治與市場》,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6年版。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認為,現代民主是由市場經濟催生的,是英國人在反對君主專制以保護自己的財產過程中逐漸達成的?!久馈坎伎材希骸蹲杂?、市場與國家》,平新喬、莫扶民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89年版。在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家看來,經過自由主義修正后的民主原則,便從“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變成了“一切權力不屬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tǒng)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掌握權力的統(tǒng)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美國著名政治學家薩托利認為,在現今歷史條件下,人類還無法超越少數人統(tǒng)治與多數人被統(tǒng)治這一事實,當代民主只能是“被統(tǒng)治的民主”?!久馈克_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等譯,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89~133頁。在自由民主理論看來,民主不僅是自由主義的結果,而且個人自由還是它賴于存在和運行的基礎。因為個人自由得不到保障,統(tǒng)治者隨時都可能剝奪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但自由不等于民主,民主和自由之間的沖突并沒有因為當代民主包含著自由而消除,如果對民主選舉的政府不加限制,同樣有可能發(fā)生專制,同樣會侵害個人自由。同時,民主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