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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建立完善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勢在必行

時間:2016-04-11   來源:正義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目前,職務犯罪的行業(yè)特點越來越明顯,犯罪過程和手段越來越隱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規(guī)避法律、對抗偵查的能力越來越強。舉報是職務犯罪線索的主要來源,舉報工作是依靠人民群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和獎勵,依法嚴懲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是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舉報職務犯罪的重要舉措,是暢通舉報渠道、解決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來源不足這一難題的必然選擇,是新形勢下實現(xiàn)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可持續(xù)發(fā)展、反腐敗斗爭深入推進的客觀要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的出臺,必將不斷拓寬反腐倡廉工作領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最大程度地懲治職務犯罪行為。

  一、加強對舉報人特別是職務犯罪舉報人的保護是世界潮流。我國政府已加入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要求締約國應該考慮建立保護舉報人的法律制度,第33條專門規(guī)定了“保護舉報人”的內(nèi)容。世界各國和有關地區(qū)也紛紛通過立法對舉報人給予法律保護。美國制定了《吹口哨人保護法》,英國制定了《公眾利益披露法案》,澳大利亞制定了《舉報者保護法》,我國香港地區(qū)制定了《防止賄賂條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舉報人權利保護制度。這些法條和條例的核心目標是防止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通過法律維護其合法權益。在追訴職務犯罪行為的過程中,舉報人通過自身行為為懲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幫助。但是,舉報人及其親屬可能因此而招致報復、恐嚇或者其他不公正的待遇,為他們提供必要的保護性措施就成為國家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國家不能為了發(fā)現(xiàn)職務犯罪的目的而忽視舉報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chǎn)權利,在沒有采取保護措施,或者保護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盲目鼓勵舉報人舉報。對舉報人而言,請求保護、獲得獎勵是舉報人應當享有的、極其重要的權利。如果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現(xiàn)象不予以有力遏制,就會嚴重挫傷舉報人的積極性,助長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邪惡行為,直接影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開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我國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的必要性。舉報權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憲法第41條、刑法第254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等規(guī)定從總體上確立了舉報人的監(jiān)督權及其權益保障。此外,最高檢從1988年起先后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guī)定(試行)》《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guī)定》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此后,又于1996年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兩次修訂。同時,各地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工作,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機制。但是,我國關于舉報人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過于零散且互相不統(tǒng)一,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層級不高、可操作性不強,對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工作的有序開展產(chǎn)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實踐中,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亟待完善。比如,隱性報復難以查處。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chǎn)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xiàn)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再如,舉報獎勵金額偏低。舉報人通過成功舉報獲得了正義、良心、責任等精神滿足外,其經(jīng)濟效益通常不明顯,甚至面臨各種潛在風險,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導致許多無利害關系的個人和單位不愿舉報和提供信息。為了進一步解決我國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亟須根據(j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建立和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這對最大限度地增強人民群眾與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合作懲治職務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三、《規(guī)定》的出臺為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奠定了基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這一重要改革文件,并由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會簽下發(fā)全國實施,充分體現(xiàn)了中央對促進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維護職務犯罪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和信心,這為實現(xiàn)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的法治化邁出了關鍵性步伐。《規(guī)定》在堅持問題導向、總結試點經(jīng)驗的基礎上,重點解決了一些突出難題。針對隱性報復難以認定的問題,《規(guī)定》明確了“打擊報復”的外延。打擊報復既包括直接侵犯人身、財產(chǎn)的顯性報復,又包括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等隱性報復,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對舉報人合法權益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針對舉報獎勵金額較低的問題,適當提高了獎勵金額。《規(guī)定》明確要求,檢察院應當根據(jù)所舉報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jīng)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在2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jīng)最高檢批準,不受上述數(shù)額的限制。積極開展舉報獎勵,對舉報有功人員及時給予獎勵,使獎勵制度的激勵、補償、取信等作用得以發(fā)揮,以弘揚社會正氣、激發(fā)群眾的舉報熱情。

  (作者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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