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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紅:應重新認識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定位

時間:2016-10-14   來源:中國法學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原標題:死刑復核權收回十年專家呼吁統(tǒng)一裁判標準

  北京市東城區(qū)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筑,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辦公區(qū),俗稱“死刑復核大樓”。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復核權,迄今已近十年。據(jù)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透露,十年來,中國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總數(shù)已由“萬字號”減少到“千字號”,少殺、慎殺效果明顯。

  與此同時,死刑復核權的收回,保證了刑事法治的統(tǒng)一和刑事法律的實施,推動了中國整個刑事訴訟制度和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

  但在死刑復核這一攸關生死的最后防線,律師的參與程度、辯護空間依然有限。據(jù)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員張亮統(tǒng)計,2014年至2016年,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布的255個死刑復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為22例,占比8.63%。

  目前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不開庭、不聽證,無法當庭聽取被追訴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未來死刑復核程序是否該朝訴訟法方向發(fā)展,如何才能保障律師的參與權利?

  9月11日,一場“死刑復核收回十周年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實務界、學界及律師界的代表,在肯定死刑復核收回的意義及明顯成效之余,就如何進一步推動死刑復核程序的發(fā)展與完善以及如何保障律師參與等話題,展開了討論。

  “少殺了一大批人”

  死刑復核權,顧名思義,是對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復核的權限?!拔母铩鼻?,1954年9月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曾規(guī)定死刑復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83年,為配合“嚴打”,死刑復核權甚至下放到了基層。

  不過,死刑核準權下放暴露出了眾多問題,特別是部分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實、證據(jù)上把關不嚴,釀成了多起錯殺案件。有鑒于此,2007年,死刑核準權被正式收歸至最高人民法院。此舉在當年被稱為“刀下留人”之舉。

  “少殺了一批人?!痹谏鲜鲇杀本┥袡嗦蓭熓聞账c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死刑復核收回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上,多名參會學者均認為,這是死刑復核收回十年實踐的最重要成果。

  陳光中在研討會上透露,十年來,中國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總數(shù)已由“萬字號”減少到“千字號”,少殺、慎殺效果明顯。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閔春雷在研討會上也表示,她聽到過一個不知道來源的數(shù)字,說十年少殺了60%。雖然未經(jīng)考證,但她感覺確實少殺了一大批人。

  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陳光中教授認為,這個改革的進步意義主要有兩個。一是死刑復核收回到最高法院,這是“恢復了常態(tài)”,對于嚴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重要作用?!皳?jù)我所知,死刑復核收回這十年,起碼公開披露的案件,沒有一個是冤殺的?!?/span>

  另一重要意義,陳光中教授認為,就死刑復核程序而言,實現(xiàn)了從書面的內部的單一的行政性審查,逐步轉向訴訟化。其顯著標志是檢察機關與律師的介入,特別是后者一律師的介入,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fā)《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了死刑復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也就意味著法律援助在死刑復核階段成為了“必須”。

  出席研討會的多名專家學者還不約而同地認為,死刑復核收回最高法院保證了刑事法治的統(tǒng)一和刑事法律的實施,推動了中國整個刑事訴訟制度和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另外一個延伸的意義是,由于死刑復核權的回歸,極大地促進了刑事證據(jù)制度的完善。

  此外,專家學者還認為,從訴訟制度來說,由于死刑復核權的回歸,訴訟制度實施存在一些結構性的問題。最高法院提出庭審實質化,逐步來推動,使得最高決策層能接納以審判為中心,從而推動了訴訟制度的完善。從某種意義上說,以死刑復核權收回為契機,最高法院才有機會對死刑案件的質量、程序、證據(jù)方面的問題有深入的了解。

  賦予律師參與權

  辯護權,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國家憲法、刑訴法都強調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而律師介入刑事訴訟案件當中去給被告人做辯護,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一項權利。

  為保障被告人權利,從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尤其是最初3年,“兩高”每年都會發(fā)布一兩個新規(guī)。比如2007年,“兩高”會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頒布《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剛收回死刑復核權的幾年,不核準率相對較高,大約為15%。2007年,死刑緩期執(zhí)行數(shù)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zhí)行。此后,不核準率漸趨平穩(wěn),基本保持在10%以下,規(guī)范出臺的密度也相對放緩。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40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最高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為切實保障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確保死刑復核案件質量,最高法院于2015年初印發(fā)了《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法[2014]346號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共十條,依次規(guī)定了最高法院在辦理死刑復核案件中就辯護律師提出查詢立案信息、查閱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提交書面意見、送達裁判文書等事項的內部操作流程和處理辦法。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教授吳宏耀指出,值得一提的是,隨同該辦法,最高法院還同時公布了最高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庭的聯(lián)系電話和通信地址?!皯摮姓J,該辦法的發(fā)布,為辯護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眳呛暌淌谡f。

  此外,為了更好地保障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2015年9月16日,“兩高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其中,該規(guī)定第21條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或者提交證據(jù)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和證據(jù)材料,應當附卷。”

  律師實際參與度有限

  辦法出臺后,律師們的境況確實有所改觀,至少閱卷、約見法官、會見被告人不再困難了。律師再也不必到處亂撞了,他們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庭應當答復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個審判庭負責的。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志勇,承辦過3個死刑復核案件,恰好是在辦法出臺前后,他的體會很深刻。

  第一個案件,是2013年3月代理的。張志勇沒有任何頭緒和經(jīng)驗。只記得在位于小紅門的最高法院控申大廳,他與上訪、申訴的人在一起排隊,等待法官接待,然后被告知在刑五庭,只告訴承辦法官的姓氏,沒有名字,沒有電話,也不告知內勤電話。不能閱卷;到看守所,也不讓會見。律師意見,郵寄到刑五庭,之后到控申大廳查詢了兩次,時隔6個月,也沒有告知結果。

  第二個案件,是2014年6月代理的。張志勇覺得還不錯,能通過內勤聯(lián)系到承辦法官,或者法官會用內勤的電話打過來。因為承辦法官想促成賠償與和解,做了不少調解工作。

  第三個案件,是在辦法出臺之后代理的。張志勇說,查詢案件、閱卷、會見、提交辯護意見等等,都很順暢。

  雖然律師參與辯護的基本權利越來越能得到保障,但實踐中律師的參與程度、辯護空間依然有限。

  然而,最受挫的還在于,“律師的辯護意見完全沒有反映在死刑復核裁定書上。法官不會像一審、二審那樣,(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律師的意見,完全沒有評判?!鄙袡嗦蓭熓聞账蓭煆堄暾f。

  張雨的困惑同樣困擾著其他律師。昆明律師惠君琦為了一起死刑復核案件,往北京跑過5趟,5次約見最高法院的承辦法官,遞交了5份書面辯護意見,換來的只有復核裁定書中的一句話:“(合議庭)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xiàn)已復核終結?!?/span>

  對此,有法官回應,一些律師水平有限,辯護意見沒有參考價值?!俺苏f被告人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強外,你還能不能講點別的?”

  法官的說法也并非沒有道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張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并公布的276個死刑案件,盡管所有被告人都獲得了律師辯護,但辯護質量實在令人堪憂。

  在一些案件里,律師不但無法提出有利的辯護意見,甚至會發(fā)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言論。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師寫道,“對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師稱“原審判決……已對其從輕處罰,提請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中,律師直接表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核準”。

  辯護律師難以作出有效辯護,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張雨將它歸咎于沒有裁判標準?!皹藴适鞘裁茨?它散見于最高法院發(fā)布的刑事參考、指導案例、會議紀要、領導講話之中,太散?!弊詮慕佑|死刑案件以來,張雨一直試圖挖掘出這些標準,但很難歸納成體系。

  多名最高法院法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介紹,死刑復核階段主要會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jù),二是政策。其中,政策較難把握。

  “收回死刑復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tǒng)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眳呛暌淌谡J為,最高法院正在執(zhí)行的一些標準并沒有規(guī)則化,仍然具有彈性。

  未來該如何改革

  反思死刑復核收回十年的歷程,無論是實務界、律師界還是學界,與會者的討論重心都漸漸偏移至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造問題上。

  有專家指出,在目前的死刑復核過程中,書面化、內部性的辦案方式仍未解決,不開庭、不聽證、不當庭聽取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等程序上的不足仍然存在。

  未來,該如何進一步推進死刑復核程序的發(fā)展與完善?專家學者們對此各抒己見,如有人提出把死刑復核程序納入特別程序,或是建構中國的三審程序。閔春雷教授則特別強調了“有限的三審”概念。

  在北京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福律師看來,相比聽證程序與三審程序,“有限的三審”顯然更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司法公開密切相關。

  一名不愿具名的與會專家指出,現(xiàn)有的最高法院關于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對死刑復核程序規(guī)定還不夠具體,有必要著手建立死刑案件復核程序復核的規(guī)則,制定規(guī)范性的文件,把復核程序進一步往訴訟化的方向去推進。“訴訟化發(fā)展是一個趨勢。”

  但也有與會專家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搞第三審、訴訟化的改革不可能,也不是長遠的發(fā)展方向。在他看來,可基本維持現(xiàn)有的特別程序,既有行政化又有司法化。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些司法因素,加大律師的介入力度。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學者表示,試圖將死刑復核程序改造成一個像一審開庭這樣的程序是不可能的。根據(jù)估計,中國死刑案件數(shù)量不小,如果都由最高法來開庭審理,負擔太大,從法理上講也無必要。他建議,可規(guī)定對一定范圍內的死刑復核案件,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死刑復核案件,采用庭審的方式審理。

  站在程序法學者的立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則強調應重新認識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定位。她指出,若強調它的救濟程序功能,改革舉措應朝強化法律援助、強化辯護律師各項具體辯護權利的方向前進;若強調它的監(jiān)督程序功能,譬如就可強調省級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合;而若強調它的裁判程序功能,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就應平等傾聽控辯雙方的意見。

  在熊秋紅看來,死刑復核程序在以上三個不同程序之間應有所偏重。

  在研討會上,對于如何保障律師參與以及如何提升律師辯護效果的問題,與會專家學者也進行了深入探討。

  為了提高律師辯護質量,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建議制定全國性的死刑辯護指導意見,建立死刑辯護的資格準入制度?!昂幽稀①F州已經(jīng)出臺了死刑法律援助的標準,而全國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

  樊崇義還表示,應同時建立死刑案件的專家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刑偵專家、醫(yī)學專家、心理專家、社會工作者等。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明勇也認為,很有必要強調辯護律師的資質問題,“應該要有一個資質,比如要辦過20件刑事案件,你才能去做這個死刑復核案子,法律援助也是一樣。建議建立死刑案件辯護律師庫和法律援助律師庫”。

  對于中國死刑復核的未來發(fā)展趨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岳禮玲認為,除了去行政化、實現(xiàn)上訴第三審之外,還應順應國際公約,設立一個特殊的減刑特赦程序。

  吳宏耀教授則表示,中國的死刑復核下一步不僅是質量問題,可能還有一個公平性問題,更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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