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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 》專題報道 》大會發(fā)言
王澤鑒:法學交流、法治社會與和平發(fā)展

時間:2018-07-26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2003年以來舉辦了16屆兩岸民法研討會,對兩岸民法發(fā)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兩岸民法具有共同的歷史基礎,在臺灣適用的民法典是1929年制定于大陸的法典,稱為大陸民法。到臺灣已經(jīng)90年,兩岸專家學者深刻研究民法及其面臨的問題,認識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如何結合理論跟實務、判定學說形成法釋義學,促進法律的進步,臺灣的法律、法學應兩岸交流深受啟發(fā),目前正在制定從事、特別是重視大陸合同法國際化的立法原則、私法實務,臺灣在這方面也成了研究的重點,大陸將于2020年制定21世紀最受關注的民法典,對臺灣民法修正案現(xiàn)代化將具有重要的借鑒。

  大陸民法作為兩岸法學交流最重要的主題,自1986年以來,大陸經(jīng)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逐漸完善民事法律體系。30年的民事立法,30年中國民法學的發(fā)展,30年法治社會建設互相協(xié)力,與時俱進,共同繁榮進步。

  我就一些重點談大陸的民法問題。

  第一,大陸民法典最受重視的一個問題,我自己感覺是民法總則第10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北緱l規(guī)定以習慣(習慣法)取代民法通則第6條的國家政策,具有重大法源上的意義。值得研究的是,如何認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法律或習慣沒有規(guī)定時,如何處理民事糾紛,此為法之發(fā)現(xiàn)的問題。臺灣民法第1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迸_灣最高法院2012年臺上字第2037號判決作成一個重要的見解,認為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根據(jù)“法官知法”之原則,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職權尋求適當之法律規(guī)范,作為判斷之依據(jù),而民法第1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xù)造(如基于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xù)造(即超越法律計劃外所創(chuàng)設之法律規(guī)范),使得法院能夠就同一事件所作之價值判斷得以貫徹同一個原則。我個人覺得民法典的制定是一個偉大的事業(yè),民法典制定之后面臨一個長遠艱巨的任務,就是如何適用法律。因此兩岸交流的重點之一就是如何探討法學方法,如何探討在法律的適用,我覺得這是我們將來應該努力的方向。

  第二個我要提出的問題,大陸民法典最具大陸特色的是法人制度,一是擴大民事責任主體,二是不采傳統(tǒng)民法的社團和財團分類,而以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建立法人體系。三是創(chuàng)設了須登記、不具權利能力,但可適用法人一般規(guī)定的非法人組織,并設專章(第四章)加以規(guī)定,足見其特別性。解釋適用上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規(guī)定能否類推適用于未登記的非法人組織,以及傳統(tǒng)立法上所說的物權與質權。還有大陸法人制度的發(fā)展重點在于完善社會團體法人及研擬宗教法人法(民法總則第92條第2項)。臺灣制定有社會團體法,立法機關正在審議財團法人法和宗教團體法,我想可以作為我們簡單交流、共同研討的題目,因為這是涉及法人自治社會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第三個問題,大陸民法典有二個法律體系上的規(guī)范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民法典將不規(guī)定債之通則,發(fā)生如何處理債之關系的相關問題。關于債之發(fā)生原因,尤其是無因管理和不當?shù)美詰诿穹倓t第五章民事權利內加以規(guī)定,不宜放在合同法,作為準合同,因為無因管理和不當?shù)美呀?jīng)發(fā)展成為獨立的制度。損益相抵和與有過失可在民法總則民事責任之章內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之后加以規(guī)定,期能完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shù)囊?guī)范體系。至于債權讓與等可規(guī)定于合同法,在體系上得到合理的分配。

  還有一個問題是人格權法應否獨立成編。必須強調的是,人格權的保護是二十一世紀民法的重要使命,人格權保護是司法實踐的任務,大陸民法學對人格權法建立了深厚的理論體系,人格權的保護應彰顯中國民法的特色。由于民法總則未規(guī)定人格權,確有強化人格權保護的必要。有二個規(guī)范機制可供選擇。第一個選擇是在侵權責任法完善人格權的保護,設專章規(guī)定人格權,更進一步具體化各種人格權益及保護范圍,明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精神利益和財產(chǎn)利益的損害賠償,并擴張及于死者人格權益的保護。亦可在合同法規(guī)定,因違約侵害債權人的人格權時,債權人亦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完善民事責任體系。第二個選擇是制定獨立人格權法編。若采此規(guī)范模式,應注意其與侵權責任法的適用關系。被害人以人格權受侵害請求救濟時,須以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2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并適用侵權責任法所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從而明確保護的要件和效果,是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立法技術上的重要課題。人格權法若獨立成編,在體系上應系侵權責任法的特別法,但放在哪個地方顯示的是整個體系構造的問題,要強調的是將人格權納入侵權法,較符合法律體系上的適用,獨立成篇有助于凸顯人格權保護的必要,無論采取何則,人格權的規(guī)定將成為中國民法的特色。

  民法的價值理念在于維護實踐人的平等,自由,人格尊嚴。大陸民法總則第二條規(guī)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在法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十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再三強調平等原則。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自愿原則,亦可稱為私法自治,體現(xiàn)人的自由與人格發(fā)展。臺灣民法未設類此規(guī)定,但肯定相同原則。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大陸民法總則第109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北緱l源自憲法第38條,在某種意義上可認為是憲法的私法化,得作為私法立法,解釋適用的準則。人身自由是一種基本權利,可擴大解釋為行為自由。人格尊嚴體現(xiàn)人之為人的核心價值,以人作為主體,以人為目的而非以人為手段,具有不容侵犯性。臺灣民法未設類此規(guī)定,但為釋憲實務所肯認,并在審判中加以實踐。

  兩岸民法具有相同的理念原則,大陸民法制定后,兩岸將有二個根基于相同傳統(tǒng)歷史和價值基礎的民法典相互競爭,彼此協(xié)力,互相學習,期待能有更多、更深化、更緊密的交流活動。共同尊重維護人格尊嚴,對人格尊嚴抱持著與時俱進的堅定信念,致力于建構保護人民的自由、安全、合法權益的法治社會,促進兩岸共同繁榮和和平發(fā)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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