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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 》專題報道 》大會發(fā)言
王承杰:兩岸仲裁與糾紛解決

時間:2018-07-26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興參加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并與各位同仁就兩岸仲裁與糾紛解決有關議題進行交流和探討。

  近幾年來,兩岸關系跌宕起伏,但兩岸貿易仍呈現較快增長勢頭,據商務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兩岸貿易額已達1993.9億美元。而相對于兩岸投資來講,由于受島內政治形勢氣氛影響,兩岸相互投資進展則相對有限??傮w上,雖然兩岸關系發(fā)展面臨的不確定因素增加,風險挑戰(zhàn)增大,但兩岸經貿往來從未停滯,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摩擦和糾紛,且糾紛數量不斷增長,種類增多,范圍擴大。有效預防和妥善化解這些糾紛是兩岸經貿關系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兩岸已建立起多元化經貿糾紛解決機制,有關爭議主要通過調處、協商、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進一步完善兩岸經貿糾紛解決的多元化機制,符合兩岸經貿關系發(fā)展的需要,符合兩岸法律交流的發(fā)展方向,也符合兩岸人民共同的文化傳統(tǒng)。

  仲裁作為多元化經貿爭議解決中極為有效的法律手段,具有當事人意思自治、民間裁判、專家斷案、高效靈活、一裁終局等特點,是與訴訟并行不悖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全球經濟活動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其獨特優(yōu)勢,仲裁得到了兩岸經貿界的廣泛認可,是兩岸當事人解決商事經貿爭議的重要選擇,也是當今解決國際經貿爭議的首選。

  一是,兩岸仲裁發(fā)展及貿仲委涉臺工作實踐

  作為大陸第一家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60年多來,貿仲委充分發(fā)揮仲裁定分止爭的功能作用,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獨立公正作出裁決,案件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仲裁裁決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服務的專業(yè)化和國際化水平得到了當事人的信賴和肯定,并在促進兩岸仲裁法律交流以及兩岸爭議解決等方面做了不懈努力。

  第一,用仲裁方式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近10年余來,貿仲委共受理涉臺案件近300件,爭議標的額達人民幣14.7億元,臺灣地區(qū)仲裁員參與辦理案件48件。以2017年為例,貿仲委受理涉臺案件17件,標的額達人民幣3.28億元,案件類型包括一般貨物買賣、股權轉讓、臺商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等7類。在貿仲委受理的涉臺仲裁案件中,有不少選定臺灣地區(qū)仲裁員、適用臺灣地區(qū)法律的案件,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更加符合兩岸當事人的爭議解決需求,有利于妥善處理兩岸經貿糾紛,促進了兩岸經貿關系的發(fā)展。

  第二,積極推動兩岸仲裁法律交流。在國臺辦等有關部門的支持下,貿仲委不斷促進兩岸仲裁法律交流合作,并與臺灣中華仲裁協會建立了長期友好合作關系,率先開啟了兩岸仲裁交流的先河。自2001年起,貿仲委與臺灣中華仲裁協會建立起機制化合作,達成了“雙方聯合舉辦,兩地輪流召開”研討會的共識,即每年輪流在大陸或臺灣舉辦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等交流活動。該活動迄今已連續(xù)舉辦17屆,架起了兩岸仲裁法律交流合作的橋梁,并進而促進了兩岸各界多層次、寬領域的交往,為兩岸相互介紹仲裁法律制度、促進兩岸仲裁發(fā)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第三,建立相互推薦兩岸仲裁員的溝通機制。自上世紀90年代起,貿仲委就吸納了不少臺灣地區(qū)相關領域專家加入仲裁員隊伍,并已有臺灣仲裁員在貿仲委辦案的大量實踐。目前,貿仲委共有24名在冊臺灣地區(qū)仲裁員,這些仲裁員大部分源于臺灣中華仲裁協會方面的推薦。同時,臺灣中華仲裁協會也通過貿仲委的推薦吸納了18名大陸籍仲裁法律專家作為協會在冊仲裁員。這些機制化的安排和實實在在的舉措為兩岸企業(yè)當事人解決商事爭議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兩岸企業(yè)可以放心地指定自己信得過的仲裁員審理案件。

  第四,積極參與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相關工作。2012年,《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署,貿仲委被推選為投保協議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為配合2012年投保協議的簽署,妥善解決兩岸私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貿仲委建立了適應兩岸投資保護的調解制度,為未來可能產生的兩岸投資爭端提供調解等配套法律服務。

  二是,海峽兩岸仲裁中心開展涉臺工作情況

  為促進兩岸經貿爭議解決,貿仲委牽頭組建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仲裁中心),進一步發(fā)揮仲裁在兩岸爭議解決中的作用。2015年12月,由中國貿促會組織設立、由貿仲委組建的裁中心在福建平潭成立。該中心是大陸地區(qū)唯一的主要處理兩岸經貿爭議的仲裁機構,目前仲裁中心已在福州、莆田和廈門設立辦事處。

  仲裁中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參考了兩岸仲裁相關規(guī)定及實踐做法,容易被兩岸當事人采納和接受。適用的《仲裁員名冊》吸納了近200位兩岸四地知名法律人士和其他專業(yè)人士擔任仲裁員,其中包括25名臺灣地區(qū)仲裁員,臺灣地區(qū)仲裁員數量和質量在大陸仲裁機構名列第一。仲裁案件可由兩岸專家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審理和裁判,其裁決結果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執(zhí)行。目前,仲裁中心已受理第一宗約定適用臺灣地區(qū)法律、指定臺灣地區(qū)仲裁員審理的涉臺案件??梢姡_商在仲裁中心解決爭議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

  為加強海峽兩岸司法界合作,滿足司法審判和社會需求,2017年6月,仲裁中心與平潭法院共同制定了《涉臺、涉自貿區(qū)糾紛法律查明實施規(guī)則》。2017年9月,平潭法院首次委托仲裁中心查明具體案件適用的臺灣法律,仲裁中心推薦臺灣專家提供了專家報告,平潭法院亦已于庭審中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聽取了臺灣專家的報告,保障了涉臺糾紛解決的司法公正。

  仲裁中心積極探索涉臺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機制,并于2017年3月與平潭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法院、福建省企業(yè)法律工作者協會涉臺法律調解中心簽訂《涉臺、涉自貿區(qū)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機制實施意見》,聘請19位兩岸資深法律專家擔任顧問,聘請30位兩岸資深法律專家擔任調解員,并擬設立調解中心。同時,仲裁中心還積極開展海峽仲裁論壇等活動,配合參與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搭建兩岸訴訟仲裁信息化平臺,不斷深化兩岸仲裁界的交流合作,為兩岸當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務。

  三是,兩岸仲裁裁決執(zhí)行情況

  在海峽兩岸民商事爭端解決實踐中,大陸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對保障兩岸民眾權益、推動兩岸經貿往來具有重要意義。就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問題,2015年之前大陸人民法院依據1998年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對于申請認可臺灣地區(qū)仲裁機構裁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已辦理若干起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案件。

  伴隨著新形勢的發(fā)展,各方人士積極探求兩岸經貿交流中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針對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zhí)行通過了《關于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仲裁裁決的范圍,規(guī)定了審查期限及內部報審程序,指明了不予認可仲裁裁決的理由,并增加了不予認可后的救濟途徑等,是大陸第一部明確規(guī)范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目前已有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在大陸得到了認可和執(zhí)行。

  此外,大陸仲裁裁決在臺灣地區(qū)認可與執(zhí)行的依據主要是《臺灣地區(qū)和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實務中也已有大陸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在臺灣地區(qū)法院得到認可和執(zhí)行的先例。

  總之,大陸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兩岸爭議解決機制,特別是通過仲裁方式化解糾紛已成為兩岸經貿爭議解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兩岸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zhí)行也通過兩岸相關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是,兩岸爭議解決存在的問題

  我們觀察到,現階段臺商在面臨糾紛時主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的較少,而是更傾向于通過行政調處、協調等方式處理糾紛,在效率和制度保障方面有所欠缺。另一方面,由于兩岸關系現狀,兩岸投保協議在保護兩岸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投資環(huán)境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fā)揮。在此,呼吁兩岸仲裁法律界同仁,共同宣傳推廣調解與仲裁機制,加強引導,擴大兩岸企業(yè)對于仲裁調解的認識和了解,使仲裁調解在有效化解兩岸爭議中發(fā)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今天的會議聚集了兩岸仲裁方面的專家學者,希望通過研討能給各位帶來豐富的內容和有益的啟發(fā),增進共識,促進仲裁在兩岸經貿界的廣泛適用,不斷提高兩岸互相投資的信心。貿仲委也將繼續(xù)推動兩岸經貿仲裁和法律界的交流合作,為兩岸經貿發(fā)展提供優(yōu)質的仲裁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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