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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 》專題報道 》大會發(fā)言
彭莉:兩岸社會融合發(fā)展中的法治保障

時間:2018-07-26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下午好!很高興今天有機會在這里作發(fā)言,感謝海研會的邀請和安排。這次給大會提交的題目是《大陸涉臺投資立法30年的進路及其走向》,我的觀點在論文中已有清楚的呈現(xiàn),所以征求組委會的同意,我主要就兩岸社會融合發(fā)展中的法治保障談一點看法。

  首先是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fā)展的法治意涵。2014年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福建與部分臺資企業(yè)負責人座談時,首次公開提出兩岸“融合發(fā)展”的概念;2016年3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進一步指出:“持續(xù)推進兩岸各領域的交流合作,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fā)展,增進同胞親情和福祉,拉近同胞心靈距離,增強對命運共同體的認知”。兩岸融合發(fā)展思想是對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思想的深化,是落實“兩岸一家親”理念的重要載體,是化解兩岸政治分歧的最佳方式,因而是新時期兩岸關系發(fā)展的指導思想與對臺工作的行動指南。

  兩岸融合發(fā)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怎么樣應用法治保障兩岸融合發(fā)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仡櫞箨懮媾_法治發(fā)展的歷史可見,30多年來大陸一直非常注重大陸涉臺法治建設工作。我在一些文章中看到一句話,沒有求證過,是前海協(xié)會會長汪道涵先生曾經說過:臺灣問題、兩岸問題最后都是法律問題。在20世紀90年代對法治能有這么高度的認識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30多年來涉臺法治建設的成效,可以分三部分來看:

  一是從思想層面來看,明確地提出用法治保障一國兩制和祖國統(tǒng)一的實現(xiàn),要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推動兩岸關系的發(fā)展。

  二是從立法層面來看,已經初步形成了涉臺法規(guī)范體系。誠如原國臺辦主任張志軍所說的“以憲法為統(tǒng)帥,以反分裂國家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等為主干的涉臺法律規(guī)范體系初步形成,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規(guī)范體系包括憲法層面、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司法解釋、地方法規(guī)等等。為了更好地保護臺胞權益,促進兩岸融合發(fā)展,這幾年來我們更加重視涉臺的法治建設工作。從中央層面來看, 2015年7月修訂了《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2016年9月修訂《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從司法層面來看,我們再創(chuàng)新涉臺司法機制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其中涉臺法庭的建立、臺灣配審員的聘任、涉臺社區(qū)矯正機制都是非常有創(chuàng)新性的。

  三是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認真履行兩岸協(xié)議的承諾。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兩岸兩會的商談中斷了,但我們還在“九二共識”前提下認真履行兩岸協(xié)議的承諾。我這里列舉的是2008年以來為了履行協(xié)議單方面做的配套措施和規(guī)定。

  近年來以法治思維促進兩岸融合方面有一個新舉措,就是“同等待遇”。2017年10月,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逐步為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今年7月13日,習近平在會見連戰(zhàn)先生時進一步指出:逐步為臺企臺胞提供與大陸企業(yè)、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是我們的莊嚴承諾。2013年2月,近平總書記在會見連戰(zhàn)先生時曾說:維護好臺灣同胞權益,發(fā)展好臺灣同胞福祉,是大陸方面多次作出的公開宣示,也是我們新一屆中共中央領導集體的鄭重承諾。維護好臺灣同胞的利益,是新一屆中央集體的鄭重承諾。這說明大陸方面把對維護臺胞的利益、“同等待遇”問題提到一個非常高的層次上的。2018年2月28日,國臺辦、國家發(fā)改委等29個機構出臺了《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條惠臺措施”),隨后各地各部門相繼推動落實,因地制宜出臺了實施細則,包括上海市的“55條”、湖北省的“62條”、福建省的“66條”、廈門市的“60條”等等。

  “同等待遇”政策發(fā)布以后,引起了海峽兩岸高度重視和關注,大陸方面不用多說。臺灣方面出現(xiàn)了一個現(xiàn)象,就是官方和民間形成了完全相反的兩極反應,從民間來看得到了民間廣泛的認同。有一個新聞不知道在座有沒有看到:今年報考復旦大學、廈門大學、中山大學的臺灣學生數量比往年倍增;臺中一中等在內的多所臺灣知名高中今年申請大陸大學的人數較往年激增六七倍。我當時求證了廈門大學的相關部門是不是這樣,他們告訴我確實是這樣。所以“同等待遇”政策得到了臺灣民間的廣泛歡迎和好評。但臺灣官方出現(xiàn)了相反的反應,“同等待遇”政策引發(fā)了臺灣當局緊張和焦慮,今年3月16日,臺灣當局拋出了“壯大臺灣、無畏挑戰(zhàn)——對臺31項措施之因應策略”,對大陸的“同等待遇”做出了一些不實的抹黑。

  “同等待遇”從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都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東西。未來怎么樣推動“同等待遇”的全面落實,進一步深化兩岸經濟社會和文化的融合,這是我們法律人非常值得重視的議題。時間關系,我簡單談兩點看法:

  第一,“同等待遇”概念是一個具有兩岸特色的概念,有自己的特點。歸納如下:一是“同等待遇”有相對性。也就是說隨著“同等待遇”措施的不斷推進,臺灣同胞在大陸所享有待遇會逐步地和大陸同胞趨于一致,但兩岸關系的特殊性,相當長時間內這個“同等待遇”具有相對性;二是“同等待遇”的惠臺性。“同等待遇”提出來,有些文章認為“同等待遇”是一個削峰平谷的過程。我個人認為現(xiàn)階段主要是一個填谷的過程,也就惠臺的過程;三是權利義務對等性,臺灣同胞在大陸享有同等待遇權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最重要的是認同“九二共識”,認同自己是中國人。

  第二,不斷完善涉臺法治建設,促進兩岸融合發(fā)展。我們知道兩岸融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同等待遇”也是一個漸進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不斷完善涉臺法治建設。建議:第一,以修訂《臺灣同胞投資條例實施細則》為抓手;第二是以地方涉臺法治建設“先試先行”為突破。一直以來,地方“先試先行”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上午提到的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問題,在福建先試先行,再推廣到整個大陸。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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