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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分組討論 》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 》專題報道 》第二組
下半場總結發(fā)言:曾明生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各位領導、專家學者、朋友們:

  下午好!我們有21篇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發(fā)展與兩岸執(zhí)法司法合作的論文,許多論文既有高度又有深度。昨天下午北京師范大學黃風教授做了很好的講演,中國政法大學卞建林教授沒來得及提交論文,但是也做了非常精彩的發(fā)言。剛才林輝煌教授對上半場分組討論的8位作者的發(fā)言也做了精彩的總結?,F在我對第二組下半場討論的論文和7位發(fā)言人的精彩講演做一個簡短的總結,談談我個人的粗淺認識和體會。

  其中有3位學者的發(fā)言和論文涉及司法互助的內容,從協助取得證言、司法互助證據能力、司法互助法等視角展開了研討。蕭宏宜教授和劉文戈教授的論文寫得比較深入。蕭教授引用了許多判決理由,娓娓道來,資料豐富,值得研究。劉教授的論文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深入淺出,精彩紛呈。我比較贊同劉教授的觀點。他指出,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通過“法官造法”填補了取證證據能力的漏洞,為兩岸司法互助的有效開展提供了可能。盡管國家完全統(tǒng)一的大勢不可逆轉,但兩岸關系的不確定性在增加,政治上的不確定性對兩岸司法合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如何進一步推動相關合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值得兩岸同胞、兩岸法律人共同研究,積極地努力。

  吳宜貞博士的論文探討了兩岸司法互助的實施問題,給人啟發(fā),鼓勵兩岸法律人不斷努力,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另外,林家褀先生對臺灣“洗錢防制法”新變革進行了比較細致的研究;他認為,對于前置犯罪和為自己洗錢的犯罪行為并罰處理,可能涉及重復評價的問題,對此需要進一步檢討和論證。在大陸刑法中對于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涉及《刑法》第191條、第312條和第349條;通常認為,其中規(guī)定的只是協助他人洗錢、為他人洗錢的情形。根據大陸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認定洗錢犯罪,原則上要以上游犯罪(也就是前置犯罪)的事實成立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沒有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評判等等。

  接下來,蔡鐘慶教授對兩岸內幕交易的立法問題進行了認真地比較和分析。他在文章最后部分中指出,大陸在處理內幕交易案件時存在“以罰代刑”的問題,即以行政處罰取代刑事處罰的問題。在一定程度和范圍上存在著“執(zhí)法不嚴”“有法不依”的問題。其中涉及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有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例如,有的被處罰上億元的行政罰款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值得反思、研究和關注的問題。

  還有,傅美惠教授對兩岸檢警關系展開了比較,提出了完善臺灣司法體制改革的若干建議。值得指出的是,大陸為了加強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建立權威、高效、統(tǒng)一的反腐敗工作機制,今年3月大陸已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jiān)察法》,進行了監(jiān)察體制改革,組建了監(jiān)察委員會,以檢察院負責的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移交給監(jiān)察委員會。因此這就涉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現在正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國大陸刑事偵查權的主體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察委員會、軍事保衛(wèi)部門、監(jiān)獄,以及海關方面打擊走私犯罪的部門(緝私局,受到公安部、海關總署的雙重領導)等。

  最后,在刑事執(zhí)行方面,史振郭教授對兩岸假釋制度從刑法價值、法律發(fā)展差異、比較檢視與借鑒方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討。但是,對于作者主張把罰金刑也納入假釋制度的適用范圍,這一建議我本人并不贊同。因為這與作者在論文集第405頁提到的假釋制度的三個價值功能不相符。根據我國大陸的刑法規(guī)定和相關理論,假釋制度是對適用自由刑的罪犯(受刑人)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制度,而罰金刑是一種財產刑,其處罰沒有限制或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對于該建議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那是值得商榷的。

  以上意見是我個人的粗淺認識和體會,不當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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