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系統:
用戶名: 密碼:
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分組討論 》第七屆兩岸和平發(fā)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 》專題報道 》第二組
上半場發(fā)言人林輝煌:從政治學理淺論刑事訴訟程序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興能有機會參加這一次的盛會。承蒙不棄,邀我做論文報告,因為臨時匆匆,所以草就這一篇并不算是很成熟的論文跟大家分享我多年來的觀察和心得,敬請大家指教。

  我今天報告的論文主題是《從政治學理淺論刑事訴訟程序》,著重點是從政治學理的另外角度來探討刑事訴訟程序的指針,因為研究刑事訴訟程序之學者,大部分都是用法學理論的角度來分析。我希望嘗試著把法學理論跟政治學的理論結合,看有沒有相通之處,能夠把兩個完全獨立的學術領域搭起一個橋梁。這就是我的用心。雖然用心很大,可能能力不足,但真的是盡了力量了。

  我提交了一篇書面論文,蠻長的,登載在大會印發(fā)的論文下冊第460—470頁。因口頭報告受限8分鐘,只好濃縮,擇要報告,至于詳細論述,煩請參閱論文。

  我的口頭報告可簡化成以下幾個重點:

  壹、研究緣起

  1960年代起,刑事訴訟法呈現憲法化之國際趨勢,無論任何法系,皆致力修法工程,使原被定位附麗于實體刑法之程序技術法性質,躍升為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融為憲法之一部分,并成為“憲法的測震儀”。其法律地位,已迥異往昔。

  憲法要居國家最崇高的基本大法,具有濃厚的政治意涵,大多數人皆從政治觀點闡釋憲法,而刑事訴訟法既已成為憲法之一部分,若只從法學理論出發(fā),尋覓其憲法化路徑之指針,是否可窺得全貌,甚或尋獲指導原則,政治學理與法學理論,對刑事訴訟法而言,具有何關聯性?引起作者莫大好奇,遂有本文之作。

  貳、研究重心

  本文重在闡述一個理念:政治問題之解決與法律之制定及解釋,或許難脫個人意識形態(tài)因黨派利益之差異而有所偏好,但若能從現代理性的政治學理出發(fā),服膺其千錘百煉得出之共同價值,用以探討、省思刑事程序之正當性,則政治與法律之糾結,或可因此迎刃而解,而融為一體。本文爰主張,政治學既是一種國家治理學,理性主流政治學理所揭橥的憲政主義、依法而治、自由權與平等權保障等諸原則,尤其是各該原則所蘊含之內涵精義,應可懸為精進刑事程序正當性及憲法化之指針。

  參、各該原則之內涵與精義

  一、憲政主義

  具有二大主要內涵:有限政府及依法而治。有限政府,意指政府系為特定目的而存在;依法而治,則指政府之運作須依特別法則為之。由此可知,憲政主義實隱含著平衡的政府與反專制主義或獨裁之意涵。

  在現代憲政主義之下,主權-國家最巨大的權力象征,應歸屬人民,亦即“大眾主權”,此傳達兩個重要觀念:

  (一)共和

  所謂共和,意指政府系為全體人民之利益而組成,而不是在為君主或特定階級謀利益。簡言之,政府為民,謀全民之共同福祉,而非資助特權。

  (二)民主

  所謂民主,如其文義,意指人民作主。質言之,政府所有決策,應由全民以平等為基礎,以直接或代議方式共同參與。

  二、依法而治

  “依法而治”與“以法而治”,雖然在語詞上僅有一字之差,但其意義卻是有別。后者乃單純?yōu)橐豁椃▌t,而前者在英文雖稱為“Rule of Law”,但卻不能望文生義,蓋其既非一項規(guī)則(rule),亦非一種法律(law),而是一個主張政府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政治及法律理論之概念。簡言之,以法而治,只是將法律視為政府的工具,政府凌駕在法律之上,而依法而治,則無人能超越法律,即使是政府,亦然。

  依法而治有如下八項內涵:(一)一般性、(二)公告周知、(三)禁止溯及既往、(四)明確性、(五)不會相互抵觸、(六)不得強人所難(期待可能)、(七)安定性、(八)職權有限性。

  三、自由權

  自由權(liberty)指涉一種獨立自主的特權,而自由(freedom)則指不屈從任何外在的壓力而得隨其意而為。本此,自由可謂是自由權保護之內涵,與「專制」相對立,須經爭取與維護而來,但自由權則是不受他人意志所左右,為一種與生俱有之天賦人權。

  為落實保障自由權,爰有審前具保、人身保護令、無罪推定、無相當理由不得逮捕,以及司法搜索、扣押采令狀原則等刑事程序權利之規(guī)定。

  四、平等權

  平等權之意涵,就是眾生平等,對人之待遇,不得任意有所區(qū)別。質言之,若別無正當理由,則不得僅因其人具有某些特征,即遽而對該人為區(qū)別、排斥、限制或偏心之歧視或不公平對待之基礎。

  所謂特征,主要系指:性別、膚色、語言、政治立場或意見、籍貫、族群、貧富、出生及其他身分等特征。至于所謂其他身分,則泛指性傾向、殘障、性別認同、年齡、婚姻狀態(tài)、游民等。

  肆、刑事訴訟法之實踐

  刑事程序即為人權,人權保障系建構刑事程序之核心。綜整出下列13項國際社會共同接受之刑事程序基本權如下:

  (1)公正審判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

  (2)公開審判權;

  (3)受獨立超然法院審判之權;

  (4)為確保公平的刑事程序,法官為終身職,以維護司法審判之獨立;

  (5)在合理時間內接受審判之速審權;

  (6)無罪推定;

  (7)以熟悉語言實時詳細告知被告所犯罪名及緣由;

  (8)賦予被告為準備辯護之充分時間及設備之權;

  (9)被告在審判時得自行辯護或倚賴律師協助辯護之權;

  (10)對不利于己之證人詰問權及請求有利于己之證人到庭作證并詰問之權;

  (11)提供不熟悉本國語言者通譯之權;

  (12)被告未到場,則不得審判之權;

  (13)上訴權。

  依政治學理,陪審權應被認系對抗恣意為有罪裁判(arbitrary conviction)之表征及利器,乃是刑事被告依政治學理所不可或缺之權利,但其竟未形成國際共識之基本權利,而僅是英美法系特有之產物,其固安在?頗值琢磨。

  伍、結語

  一、我刑事訴訟制度多年來無論在立法與司法皆戮力與時更新精進,并已略見成效,但無可諱言,仍有一條漫長的改革之路要繼續(xù)往前挺進,例如,如何強化現行證據法則始能完全符合證據裁判原則之需求?須否引進國民法官制?國民法官如何產生?參與審判程度如何始能兼顧司法民主化及專業(yè)化,確保被告獲公平審判之權利?貧窮被告是否僅限于強制辯護案件始有請求公設或國選辯護?法院指定之辯護人不合被告之意,又將如何?設若辯護人未為實質辯護,其判決之合法性如何?如何認定辯護人是否為實質辯護?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應扮演何種角色?享有何種程序權利?被害人應否有律師輔佐權?在在均有待進一步探究、厘清。應走什么路徑,我刑事程序法制始會臻于周延完備,而與時代脈絡無縫銜接,一時難有標準答案。

  二、唯有目標不斷前移,階段不斷更新,視野不斷開闊,在滔滔國際浪潮中,努力尋覓良師益友,發(fā)現價值與信仰,依自我的理性抉擇,始能邁入昌明現代刑事程序法制的康莊大道。本文研究心得,現代政治學理所揭橥的民主憲政價值絕非憑空從天而降,而是歷經長期淬煉孕育出來的一種信仰,值得吾人終其生去追求,尤須吾人用心去體會。只有信仰,才能讓思想發(fā)出火花;只有期望,才能讓未來發(fā)出光芒。

  以上所述,是一位自詡為浪漫學派的我的夢想,希望哪天能成真。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