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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翔在論壇上的學術演講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第八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張翔

尊敬的各位領導、專家、學者:大家好!

????????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法治中國建設”和“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是其重要內容。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并重申了憲法的法律性和規(guī)范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治理能力建設”和“法治中國建設”之間,隱含著一層緊張關系。前者強調的是國家要有能力,國家權力的行使要有效能,國家得到良好治理;后者強調的是國家權力要受憲法下的法秩序的約束,要避免侵害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前者是要強化國家的能力,而后者是要緩和、限制國家的權力?!霸鰪妵抑卫砟芰Α迸c“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存在內在緊張。

  現(xiàn)代的政治設計的一切思考,都是基于人類的兩種基本經驗:共同體危機和對自由的壓迫。人類曾經面臨過國家和法的制度動搖、崩潰的危機,也曾有強大的利維坦拒絕承認基本人權,剝削和壓迫個體的經驗?;诤笠环N經驗,人們設計各種限制權力的制度,通過削弱政府來防止政府侵蝕個人自由。然而,在對這一目標的追求中,經常出現(xiàn)國家不能提供社會和經濟生活的必需品,最終導致國家的衰弱乃至失敗,保衛(wèi)自由也成為空談。而追求強大國家的理想,在實現(xiàn)了安全與和平等目標后,卻又總會發(fā)生國家自身成為個人自由威脅的無奈后果。在人類追求“良善政治”的歷程中,這種兩難反復出現(xiàn)。“治理能力的危機”和“個人自由的危機”往往無法同時避免。“政府有權有效,公民享受權利,二者可兼而得之”的理想總是難以達成。對于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建設和法治中國建設而言,這個問題,也是必須面對和深刻思考的。

  這個問題,首先是個憲法問題。

  憲法同時具有“建立統(tǒng)治”和“限制統(tǒng)治”的功能,而這兩個方面不應該是對立的。個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國家,也往往是國家治理能力非常強大的國家。在現(xiàn)代的法治和立憲主義原則下,國家行動必須被納入憲法的控制,憲法構成了政治的“框架秩序”,其在為政治設定邊界的同時,依然為政治保留了廣闊的功能空間。需要對政治施加限制,確保政治的熱情在正確的行為框架之內活動。政治必須得到馴服并置于邊界之內,從而使其能力真正得以控制與利用。而憲法的規(guī)范文本就是達致這種平衡的場域。如同麥迪遜在為美國設計憲法時,在捍衛(wèi)自由的同時“明智而熱情地支持政府的權能和效率”一樣,我國現(xiàn)行的1982年憲法也是在這種自由與效能、國家與個人的平衡的考量中進行設計。

  我們知道,我國1982年憲法是在“反文革”的社會共識基礎上起草的。針對憲法序言的歷史敘述中要不要寫教訓深刻的“文化大革命”,最后采用的方式是在第七自然段寫上“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這個錯誤主要就是指“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在憲法中并不是沒有寫,而是整個憲法都貫穿了‘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憲法是在全面、系統(tǒng)地總結‘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基礎上產生的?!蔽母锏慕逃?,既有無視人格尊嚴,肆意侵害自由的方面,也有破壞國家機構,損害國家能力的方面。因此,1982年憲法在強化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之外,也高度重視國家能力的建設。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這一作為1982年憲法起草的重要的政治基礎文件和鄧小平同志《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報告中,反復強調了民主集中制,反對權力過分集中:“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產生官僚主義”。彭真同志在民主集中制這一國家組織原則之下,闡釋了我國國家機構組織和權力配置的基本方向,其核心在于國家權力“更好地”“有效地”行使,“國家機關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所有這些,都指向國家的治理能力建設。彭真有言:“民主集中制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多謀善斷。多謀,就是要聽取各種意見,就是集思廣益;善斷,就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正確的集中?!睓嗔π惺沟摹罢_性”因此就是我國國家治理能力建設的基本目標。國家權力要“行于所當行,止于所不可不止”。

  當前,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一個響亮的口號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憲法作為國家法秩序的基礎要求一切重大改革要“于憲法有據”,憲法應該成為改革的框架秩序。改革不能逾越憲法的邊界。但是,也要意識到,我國現(xiàn)行憲法本身就蘊含著改革的精神,它為改革的推進也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這一議題為我們這些憲法學者設定了重要的任務。過去若干年間,中國憲法學經歷一個重要的“憲法解釋學(規(guī)范憲法學)轉向”,我個人廁身期間,也寫過一些鼓吹“憲法釋義學”(或者憲法教義學)的文章,并在這一方向上做了一些關于基本權利、憲法與部門法以及國家權力配置方面的研究。學界存在這樣一種批評,認為“法教義學”是一個外來的語詞,因此認為我們是在照搬他國,甚至是在做外國法研究。我想對此可以有一個簡單的澄清:法教義學就是基于本國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進行的解釋和科學體系化,并為本國的法律爭議問題做出學術預備。法教義學因此天然是本土化的。習近平同志指出:“我們就是在不折不扣貫徹著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我們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展開的憲法教義學天然是中國化的。

  我們中國憲法學者,應該堅持憲法文本的立場,堅持基于憲法的解釋來論證改革的憲法空間,評價改革的得失,為落實法治所應承載的提供社會穩(wěn)定性預期的功能,為“善治”的實現(xiàn)夯實合憲性的法秩序的“良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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