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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刑法與金融檢察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3-01-05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為探索金融檢察工作,深化對金融刑法學的研究,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精神,積極促進金融和諧,由中國行為法學會、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和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承辦的全國金融刑法與金融檢察研討會于2012年12月15日在美麗的山城重慶召開。這次會議參會的代表來自全國各地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政法部門,共有代表60余人,會議收到論文近40篇。這次會議收到的論文主要涉及金融刑法與金融檢察以及與此相關的內容,現(xiàn)將本次會議的論文內容綜述如下:

??????? 一、關于金融刑法理論方面的研究

??????? 關于金融刑法理論方面的研究目前在我國尚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因此,此次與會代表對這一方面的研究頗豐。其主要內容有:

??????? (一)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劉建副主任在《金融刑法學構建與學術特色》一文中指出:金融刑法學是在中國金融發(fā)展的前提下,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而產(chǎn)生的,在改造及改組金融學、金融法學、刑法學的基礎上,打破傳統(tǒng)思維定勢,圍繞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重大問題,形成的學科間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一門法學獨立學科,是法學研究的一種最高境界。按照學科建設標準,它具備了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有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第二,有獨立的學術價值。第三,對維護中國和世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經(jīng)濟價值。第四,在理論的概括程度上,達到較高的水平。金融刑法學理論體系主要由基礎理論、一般理論、應用理論三個部分組成,以上三個方面是金融刑法學體系中的三大有機組成部分,從金融刑法學的基礎理論到金融刑法學的一般理論的分析,再到金融刑法學理論在金融刑事執(zhí)法活動中應用,組成了有機聯(lián)系的科學體系。

??????? (二)海南大學法學院劉國良副教授在《金融刑法與金融犯罪的理性分析》一文中指出:金融刑法是為保護整體金融市場秩序、金融機構信用秩序、金融經(jīng)濟運行安全秩序、金融監(jiān)控安全秩序防治金融危機的發(fā)生而制定的法律。在金融刑法的定位上,應該把金融刑法作為一種特別刑法來看待。金融犯罪是指在國內與國際金融經(jīng)濟的互動性交往與國內與國際法律交往與融合的過程之中,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職業(yè)優(yōu)勢或職權,以及法律所允許的交往方式而濫用誠信原則企圖為自己或為第三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相關經(jīng)濟法律法規(guī)致使正當?shù)慕?jīng)濟交往秩序或者經(jīng)濟生活秩序的安全受到破壞。金融犯罪的本質在于行為方式的可譴責性,由此決定了金融犯罪的性質是抽象危險犯。同樣,金融刑法所面對的不是普通的經(jīng)濟財產(chǎn)犯,而是抽象的危險犯。這就必然要求金融刑法的定位與預防為主制裁為輔。

??????? (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李永升教授在《我國金融犯罪的孕育誕生和發(fā)展完善研究》一文中指出:我國金融犯罪的立法由初創(chuàng)階段進入發(fā)展階段以至達到最終完善階段的過程,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具體而言,新中國成立至1979年刑法頒布期間,是我國金融犯罪立法初創(chuàng)階段,由于當時的政治和經(jīng)濟背景等原因的影響,這一時期關于金融犯罪立法數(shù)量極少、立法規(guī)定內容簡單而不全面;1979年刑法至1997年刑法頒布期間,是我國金融犯罪立法發(fā)展階段,期間通過了6部單行刑事法律,對1979年刑法典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補充,1997刑法則對先前單行刑法的某些規(guī)定予以法典化,是我國金融刑法得到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志;1997年刑法施行至今,是我國金融犯罪立法完善階段,共通過了八個刑法修正案對金融犯罪進行完善。

??????? (四)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曾軍主任在《網(wǎng)絡金融犯罪分析與法律規(guī)制》一文中指出:網(wǎng)絡金融犯罪具有抽象性、隱蔽性和時代擴張性等特征,從現(xiàn)有刑法典中對金融犯罪的規(guī)定及幾個刑法修正案中對金融犯罪規(guī)定的補充和完善來看,立法層面對有效和準確打擊金融犯罪十分重視,法律規(guī)定的也較為縝密、嚴謹,但由于法的穩(wěn)定性與金融產(chǎn)品與服務的創(chuàng)新的不協(xié)調性,網(wǎng)絡金融犯罪法律存有較大紕漏。有論者主張在刑法典外建立專屬金融刑法來解決問題,本文認為通過網(wǎng)絡金融犯罪的司法舉措和立法的完善就可以解決此類問題。

??????? (五)廣東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張長龍教授在《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困境與出路》一文中指出 近年來涉眾型金融犯罪活動已經(jīng)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犯罪的一個突出動向。涉眾型金融犯罪有其別于其他金融犯罪的特點,存在一直困擾司法實務的諸多難點。在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存在定性難、立案時機把握難、調查取證難、案件起訴難、追贓難等困境。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出路:一要適時出臺金融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努力推進執(zhí)法標準的統(tǒng)一;二要加強信息情報工作,建立與完善預警工作機制;三要注重各職能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四要強化追贓工作,健全善后處置工作機制。

??????? (六)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黃福濤博士在《涉眾型經(jīng)濟犯罪的刑法規(guī)范性解讀》一文中指出:涉眾型經(jīng)濟犯罪的概念界定關鍵是要著眼于理解和認識兩個因素——經(jīng)濟犯罪和涉眾。從大陸法系經(jīng)濟犯罪角度,筆者認為涉眾型經(jīng)濟犯罪應當是指為謀取不正當經(jīng)濟利益,違反經(jīng)濟法律、法規(guī),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受害人投資、加入或購買,侵害特定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經(jīng)濟犯罪行為。通過涉眾型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主觀罪過、犯罪主體、客觀方面和客體的闡述,對聚眾型犯罪的違法性認識、單位主體、詐騙方法、目標行為等進行了刑法的規(guī)范性解讀。

??????? (七)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林曉梅在《金融全球化下我國金融監(jiān)管機制的完善》一文中指出:金融全球化使金融監(jiān)管面臨著一系列的新挑戰(zhàn),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業(yè)都發(fā)生了深刻的變革。但我國金融監(jiān)管還存在幾個問題:金融監(jiān)管體制現(xiàn)狀及和金融全球化的不適應;金融監(jiān)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監(jiān)管主體不足;金融監(jiān)管與先進的國際金融監(jiān)管差距很大。為有效促進我國金融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必須采取的相應措施:我國金融監(jiān)管應選擇統(tǒng)一監(jiān)管體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業(yè)法律法規(guī),為我國金融監(jiān)管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積極引入以檢察機關為主的外部監(jiān)督機制;加強與國際金融監(jiān)管組織的合作。

??????? (八)華東政法大學夏吉先教授所寫的《金融犯罪防范懈怠論》一文從鄧子慶案件談起,認為金融犯罪防范應在源頭上和流程中防止懈怠問題。金融領域也無例外。所存在現(xiàn)實問題,主要在于: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二是行為實踐不到位。銀行應當明確自己不僅是理財?shù)纳鐣巧乙矐欠乐谓鹑诜缸锏纳鐣巧?/span>

?????? (九)西南政法大學袁林教授在《金融風險防范與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創(chuàng)新研究》一文中指出:金融風險是影響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當金融風險積聚到一定程度并發(fā)生惡性連鎖反應時就會爆發(fā)金融危機。因此,建立抵御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尤為重要,而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作為金融風險防范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在抵御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此,有必要從金融風險防范的角度審視我國金融刑事立法在抵御金融風險方面的諸多缺陷,從加強金融風險防范的功能出發(fā),創(chuàng)新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充分發(fā)揮刑法在創(chuàng)新金融體制、防范金融風險中的功能與作用。

??????? (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一級檢察官薛培在《非法代理境外黃金期貨交易行為之刑法規(guī)制》一文中指出:在刑事司法場域,非法代理境外黃金期貨交易等變相期貨交易案件如何適用法律是司法實務部門的一個重要難題,基于涉案事實和證據(jù),介紹兩個司法實務中的典型案例,通常認為此類案件適用法律應為不構成犯罪、構成合同詐騙罪或非法經(jīng)營罪三種觀點。按照刑法罪刑法定、謙抑性等基本原則,從期貨交易相關法律完善的角度切入,認為應以非法經(jīng)營罪、共同犯罪認定非法代理境外黃金期貨交易等變相期貨交易行為,并就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提出了相應觀點,對完善我國期貨刑罰體系提出了構想。

??????? 二、關于金融檢察業(yè)務方面的研究

??????? 金融檢察業(yè)務是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這次會議研討的主題之一。與會作者對這個方面的的問題也有一些個人的真知灼見。其主要內容有:

??????? (一)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方興剛在《我國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jiān)管問題研究》一文中指出:檢察機關憑借著其法律強制性、豐富的監(jiān)管手段等天然優(yōu)勢介入金融監(jiān)管,對完善我國金融監(jiān)管體系、維護金融市場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檢察機關在介入金融監(jiān)管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由于我國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jiān)管面臨著人才緊缺、形式單一等諸多問題,建議在金融檢察專門機構建立、受案范圍的規(guī)范、人才隊伍的充實三個方面加強我國檢察機關金融檢察專業(yè)化,從推廣檢察機關督促起訴程序、探索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督促監(jiān)督機制和提高偵查技術應用能力四個方面健全檢察機關金融法律監(jiān)督手段,通過檢察機關與金融行政監(jiān)管部門的分工合作、與其他司法機關的溝通、與金融機構的指導交流完善檢察機關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xié)作機制。

??????? (二)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劉建副主任在《金融檢察工作實踐與探索》一文中指出:金融檢察工作具有專業(yè)性、綜合性、創(chuàng)新性、聯(lián)系性特點,結合北京、上海等一些檢察機關試點考察,金融檢察工作專業(yè)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了進一步做好金融稽查工作,建議金融檢察工作從金融刑事政策、立法、機構設置、職能地位、案件管轄、人才培養(yǎng)等專業(yè)化角度探索,在穩(wěn)定、協(xié)調、銜接過程中推進金融檢察工作創(chuàng)新發(fā)展,形成一個開放、規(guī)范、科學和有力的金融檢察工作體系。

??????? (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吳春妹處長所寫的《金融犯罪檢察專業(yè)化發(fā)展的瓶頸與路徑探索》一文通過總結近年來金融犯罪的特點,指出金融犯罪檢察專業(yè)化發(fā)展在定罪量刑、法律監(jiān)督、犯罪預防方面面臨的瓶頸問題,提出檢察金融特色不斷突出、金融檢察工作不斷深化、金融與檢察工作相得益彰的“三專業(yè)”金融犯罪檢察專業(yè)化發(fā)展思路和集打擊、監(jiān)督、指導、預防功能“四位一體”的檢查模式。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金融犯罪檢察專業(yè)化發(fā)展實行“專業(yè)辦案”、“專屬管轄”、“專門調研”,構建以“三專業(yè)”為核心的“四位一體”的金融犯罪檢查專業(yè)化發(fā)展模式。

??????? 三、關于金融詐騙犯罪方面的研究

?????? 金融詐騙犯罪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犯罪,也是理論界與實務界共同關注的話題。這次會議也有很多作者對這一方面的內容給予了應有的關注和研析。其主要內容有:

??????? (一)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小華所寫的《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偽造憑證騙取本銀行款項之定性》一文作者開篇介紹了一個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偽造金融票證等手段侵吞資金的頗受爭議的案件,提出此類案件如何定性的問題,認為凡是主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侵吞行為,都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而不能因為行為人在職務犯罪中使用了金融詐騙的手段,就以處罰較重的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凡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主要是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則應以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然后針對銀行系統(tǒng)內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法律特征、司法認定等問題,借鑒國外立法經(jīng)驗,以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方式,對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金融憑證的方法侵吞本銀行資金的行為定性進行了具體分析。

??????? (二)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美娟研究員所寫的《金融憑證詐騙罪立法完善思考與建議》一文,作者圍繞圍繞金融憑證詐騙罪在司法適用和理論研討上均存在的一些爭議和難點,針對金融憑證范圍、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觀目的等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貸記憑證屬于刑法學意義上的金融憑證;使用偽造、變造的貸記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通說對金融憑證詐騙罪所描述的“偽造”的理解過于狹窄,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本罪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以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行為人對財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標準;建議完善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應將使用作廢的金融憑證和冒用他人的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納入金融憑證詐騙罪中,并設立兜底條款,以適應不斷發(fā)展變化的現(xiàn)實情況。

??????? (三)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金其高教授在《從官、民、匪三角視窗看金融詐騙犯罪的預防》一文中指出:思維方式很重要,怎么看決定了怎么辦。三角思維方式,可謂不斷創(chuàng)新的智慧型思維法則之一,擁有堅實的科學品性。作者先后論述了從官、民、匪三角視窗看金融詐騙犯罪預防的重要價值,從官、民、匪三角視窗看金融詐騙犯罪的產(chǎn)生原因從官、民、匪三角看非法集資詐騙等金融詐騙犯罪的預防方略,三部分內容,認為預防有利于對付金融詐騙犯罪的人,有利于金融詐騙犯罪的被害人、潛在的被害人與一般公眾,有利于金融詐騙犯罪的人及企圖金融詐騙犯罪的人;金融詐騙犯罪產(chǎn)生的原因在于官、民、匪的急功近利;考慮到中國當前的實際狀況,應從官、民、匪三角解決問題,預防金融詐騙犯罪。

??????? (四)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處干部王冬在《套取貸款行為的責任認定》一文中作者以設計套取銀行貸款的案例開篇,將文章分為民事角度審視套取銀行貸款行為,民事效力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以及套取貸款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三個部分內容,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套取貸款行為在社會上屢見不鮮,面對這種行為,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為套取貸款而簽訂的合同效力問題,以初步明確各自的民事責任問題。在此基礎上,可以以合同的效力認定為參考依據(jù),將套取貸款行為區(qū)分為“套貸”和“騙貸”,以確定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基礎上,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五)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未成年案件檢察處干部郭航在《“機器能否被騙”之再探討》一文中認為,我國法律對“機器能否被騙”沒有明確規(guī)定,相關立法存在矛盾;學界的理論探討局限于“機器沒有意識,是不可能被騙”的事實層面;將機器這種“物”提高到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度,不夠合理。而對“機器能否被騙”基于法律關系深層次研析才更符合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能更深刻揭示隱藏在機器背后人與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本質特征,對機器的功能及法律性質進行分類研究表明,機器背后的掌控者能夠被騙,符合普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而,我國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沒有增設使用計算機詐騙罪的必要。

??????? 四、關于金融犯罪其他方面的問題研究

??????? 關于金融犯罪問題除了以上幾個專題以外,與會學者還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其主要內容有:

??????? (一)西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胡啟忠教授《民間高利貸司法入罪的合法性探析》一文中指出:司法者的職責是執(zhí)行法律,其基本的法哲學立場是信仰法律。罪刑法定原則視野下的司法入罪邏輯遵循三段論推理,刑事司法者解釋法律應以二次法(指刑法)“文義”確定大范圍,以一次法(指非刑法)“文義”確定具體對象?!岸畏ā钡拇嬖谑瞧浯笄疤?,也是司法入罪的合法性基礎,它通過刑法適用解釋獲得?!耙淮畏ā币?guī)定對“二次法”的外延有限制意義,“一次罰”立法對“二次罰”適用有限制作用。民間高利貸是“一次法”的“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二次法”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因此情節(jié)嚴重的民間高利貸即是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對其司法入罪不存在合法性障礙。

??????? (二)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進光教授在《民間借貸融資的民刑交叉適用問題探討》一文中指出:民間借貸違法犯罪案件多是民刑交叉,我國多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解決此類案件,也即是“刑事優(yōu)先”?;谕幻耖g借貸而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產(chǎn)生了民事爭議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由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理,往往容易忽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及處罰權,對民事爭議中的私權完全不重視,導致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過場化”。新時代下民間借貸融資司法救濟的新路徑: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就征求貸款人的意見,由其選擇是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將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一并解決,或者貸款人可以要求先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民事糾紛,也即是行使訴訟選擇權;在民間借貸融資違法犯罪中適用“先民后刑”原則。

??????? (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劉東根副教授在《非法經(jīng)營罪中“非法買賣外匯”的理解》一文中指出:“買賣”作為普通用語包括買和賣兩個方面的含義,但對于刑法中“買賣”的含義要結合犯罪類型的本質以及刑法規(guī)范的目的予以確定,不同刑法條文中“買賣”的含義也不一定相同。由于非法經(jīng)營罪在客觀方面須是一種經(jīng)營行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jīng)營罪中的“非法買賣外匯”也必須被解釋為是一種經(jīng)營行為,不能根據(jù)刑法其他條文中“買賣”的含義來作為認定非法買賣外匯含義的依據(jù)。而非法經(jīng)營罪的法定刑也是理解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含義的一個重要依據(jù)。認為非法買匯自用行為雖然破壞了國家對外匯的管理制度,但其沒有營利的目的,不是經(jīng)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也不能以非法經(jīng)營罪的共同犯罪處理

??????? (四)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林曉梅檢察員所寫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犯罪的特點及防范措施》一文以海南一起580多億的金融犯罪案情(主要為定罪依據(jù))引出論述。分析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犯罪具有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隱蔽性強、犯罪成本低回報高、危害程度非常嚴重的特點,指出非法經(jīng)營罪與洗錢罪的最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客觀方面行為方式。提出了防范此類犯罪的具體措施:(1)改進和加強金融監(jiān)管;(2)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業(yè)法律法規(guī);(3)構建聯(lián)動威懾機制,大力打擊金融犯罪。

??????? (五)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張超在《洗錢罪主體范圍探討》一文中針對刑法第191條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本犯能否成立洗錢罪,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針鋒相對的見解。洗錢罪的主體范圍認定的關鍵問題在于:洗錢行為到底是不是事后不可罰的行為,或者,洗錢行為與一般的事后不可罰行為(如:盜竊、搶劫等行為事后處置贓物的行為)到底在性質上有沒有不同。洗錢行為和一般的事后不可罰行為存在著本質上的不同:刑法懲罰的是將黑錢“漂白”的過程(黑錢的來源和性質的合法化過程),而不是掩飾、隱瞞黑錢。上游犯罪的本犯洗錢的,實施的“應當是兩個獨立行為,存在兩個犯罪故意”,應當認定其構成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本犯在洗錢行為過程中仍起著主導作用,應當認定為洗錢罪的主犯。在上游犯罪的本犯能夠構成洗錢罪的犯罪主體的情況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也可以成為洗錢罪上游犯罪的主體。將上游犯罪的本犯在刑法洗錢罪中予以明確既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要求,又是對世界立法趨勢的回應。

??????? (六)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解輝副處長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疑難問題探析》一文中指出:未公開信息,是指內幕信息形成以前能夠對上市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它與“內幕信息”在內涵和特征上有差別。其特征為:1. 未公開,是否公開不一定;2.存在形式:是否已經(jīng)確定、真實不可知;3.內容的不確定性;4.敏感性。該罪客觀方面幾個難點問題:1. 在主體上,“從業(yè)人員”需做擴大解釋,應理解為,只要是參與到證券業(yè)務交易相關環(huán)節(jié)即可;2. 在法益上,認為本罪侵害的是復合法益,即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財產(chǎn)利益和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監(jiān)管,且后一法益的侵害以侵害前一法益為基礎;3. 該罪的侵害結果:必須是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獲利而中小股東和投資者因此造成損失,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可能成立不能犯或未遂犯。4. “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理解: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根據(jù)對犯罪過程的支配程度,分別構成間接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泄露未公開信息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本罪,但以不作為方式泄露未公開信息,可能形成處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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