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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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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會會議暨2015年學術年會綜述

時間:2015-12-30   來源:  責任編輯:xzw

  12月4-5日,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又稱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會會議暨2015年學術年會在清華大學召開。會議以紀念《體育法》頒布實施20周年和展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來自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行政機關及其他單位的190余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一、會議基本情況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出席學術年會并講話;清華大學黨委副書記史宗愷出席學術年會并致辭;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出席會議;中國法學會研究部社團管理處副處長劉海燕宣讀《關于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屆中調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批復》。

  經中國法學會黨組批準,根據體育法學研究會章程規(guī)定,研究會理事會會議對研究會領導機構組成人員進行了屆中調整,體育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劉巖當選為研究會會長,天津體育學院教授于善旭當選為常務副會長,體育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副司長陳巖當選為副會長兼秘書長。此次屆中調整,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縮減為25人,未增選新的常務理事,于曉光、董小龍、王瑞賀、李援、張耀明、王小平、周愛光新任或繼續(xù)擔任副會長。

  張文顯在講話中充分肯定了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10年來的工作成績,希望研究會在新任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改革創(chuàng)新,努力工作,推進體育法學研究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

  張文顯強調,體育事業(yè)的改革發(fā)展離不開法治理念的支撐和法學研究的支持。體育與法律的結合,為法學研究、法治建設增添了生動的色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題中之義,必然包含著建設法治國家,也包含著建設體育強國。

  張文顯要求,體育法學研究要理論聯系實際,服務體育事業(yè)發(fā)展,把體育法治建設融入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和體育強國建設的整體中來謀劃和推進。研究會要重視人才培養(yǎng),打造布局均衡、結構合理的高層次復合型研究隊伍,充分調動廣大體育法學研究者、體育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打造名副其實的體育法學研究的國家隊。要促進學術交流,擴大國際交往,展示中國體育法學的成果和風采。研究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學風作風建設、規(guī)章制度建設等,特別是在中國法學會黨組的領導下加強黨的建設。

  張文顯指出,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了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目標和任務,體育法學研究會應當責無旁貸地積極投身于健康中國建設,深入推進體育法學研究,加強體育法學學科建設,服務體育法治事業(yè),為推動體育強國建設和依法治國進程做出更多貢獻。

  劉巖表示,體育法學研究會將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宗旨意識、責任意識,以發(fā)展為核心,堅持理論創(chuàng)新,堅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為建設體育強國和全面依法治國,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奉獻更多力量。

  于善旭做了研究會年度工作報告,張耀明宣讀了2015年新加入研究會的個人和單位名單。清華大學體育部主任劉波、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鮑明曉等12位學者做了大會學術報告,17位學者做了分組學術報告,多位知名學者分階段主持了會議,點評了學術報告。與會人士圍繞體育法學理論和體育法治實踐展開了熱烈討論,紛紛表示受益頗多。于曉光做了會議總結。

  二、學術報告情況

  (一)大會報告情況

  清華大學體育部主任劉波,做了《新形勢下我國高校體育教育改革創(chuàng)新的理念與實踐》的報告。首先,他從青少年生活方式的變化和網絡及電子產品的影響,中小學體育教育的不足,體育尚未納入到考評體系等問題出發(fā),分析了高校體育所面臨的困難;其后,他從豐富大學體育內涵、以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為載體(錦上添花)、通過課內外結合進行半強迫(雪中送炭)等方面,介紹了清華大學體育改革與創(chuàng)新思路;接著,他列舉了清華大學體育改革與創(chuàng)新的實踐做法,包括堅持把體育教學貫徹到本科教學的全過程(4+2+2模式),采取課內外綜合加強長跑鍛煉,堅持做好體質測試和在自主招生中增加體質測試環(huán)節(jié),廣泛開展學生課外競賽活動,積極發(fā)揮體育代表隊的引領和帶頭作用,在體育工作中與時俱進,積極創(chuàng)新校園馬拉松活動等。同時,他用多種數據分析了體育教學改革與創(chuàng)新取得的積極成果,展示了學生耐力顯著提高、體能測試成績大幅提升的客觀實效。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鮑明曉,做了《職業(yè)體育的發(fā)展邏輯》的報告。他分析了“線上網居、線下樂活”的生活方式變化和當前經濟條件下安全、健康、娛樂等方面的需求變化,介紹了全球體育產業(yè)快速成長的發(fā)展狀況,認為中國體育產業(yè)具備快速發(fā)展的良好勢頭,特別是職業(yè)體育尤為突出,指出中國職業(yè)體育發(fā)展最根本的問題是沒找到職業(yè)體育發(fā)展的內在邏輯。他在分析國外業(yè)余體育(民間體制)、專業(yè)體育(行政機制)、職業(yè)體育(市場機制)三類體育形態(tài)及各自特征并進行比較的基礎上,認為中國職業(yè)體育存在著分工程度沒有細化、專業(yè)化程度不高、專業(yè)化水平不夠等問題。他認為,職業(yè)體育本質上應當專業(yè)化,提高職業(yè)體育的專業(yè)化水平和細化程度,應當借助于資本市場。而資本市場介入職業(yè)體育的前提在于三方面:球員和俱樂部可交易,可產生交易價值,聯賽本身的穩(wěn)定性。最后,他就這三個問題分別提出了解決方案,包括全面開放,深化改革,消除制約體育產業(yè)和職業(yè)體育發(fā)展的體制與機制障礙;政策扶持,金融創(chuàng)新,提高職業(yè)體育的盈利能力;以職業(yè)聯賽為中心,建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內生機制。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天津體育學院教授于善旭,做了《的頒行成效與完善方策報告》。他以《體育法》頒行20年后的當今眼光,分析了制定《體育法》在確定中國體育法治之路、為體育發(fā)展創(chuàng)制法律依據、推進依法治體頂層設計等方面的歷史必然和重大意義;從確立和維護體育發(fā)展地位、鞏固和推動體育改革、維護體育權利和體育普及、推動體育法治建設的等方面,肯定了《體育法》的成效和作用;分析了《體育法》實施不佳和內容取向與立法技術缺陷等存在的制約與問題;最后就理性把握完善《體育法》需選擇的修法方策,提出了加大修法工作力度、為修法提供充分理由和依據、明確性質定位和指導原則、確定修法的幅度和模式、重構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提升形式理性和技術質量等建議。

  上海政法學院姜熙老師,做了《依法治國背景下》修改若干問題的探討”的報告。分析了《體育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工作進展,論述了依法治國背景下《體育法》修改的基本要求:《體育法》修改必須把握國家法治建設的總體方向、《體育法》修改要符合國家對新時期體育事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部署的要求。就依法治國背景下《體育法》修改的重點內容,他提出的建議如下:增加對公民體育權利的規(guī)定、單設體育管理體制章節(jié)、增加體育產業(yè)章節(jié)、增加體育糾紛解決章節(jié)、完善學校體育章節(jié)的規(guī)定。

  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姜世波教授,做了《的司法適用探究》的報告。他運用案例統計歸納、個案剖析、規(guī)范分析等方法,就實踐中出現的涉及體育法的法律適用特點進行分析:適用《體育法》的案例較少,適用條款相對集中,法官體育法知識匱乏,對規(guī)范理解不一,不了解體育法的特殊性,某些案件體現了對體育改革的要求。接下來他分析了《體育法》適用不彰的原因,包括在立法上,現行《體育法》的規(guī)定本身籠統、原則,不夠具體;在司法上,法官缺乏對體育法特殊性的理解;最后,他提出自己的建議:未來的《體育法》修改和完善應將體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作為立法重點;注重體育法的特殊性,加強與體育法特殊性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建設;司法人員需要加強體育法知識的學習,掌握法律方法和技能,提高法律適用的能力;通過體育體制和機制改革解決某些難題;強化高等法學教育中的體育法教學和研究。

  蘇州大學趙毅老師,做了《依法治體中的司法問題——基于我國法院裁判文書的考察》的報告。他發(fā)言的主題為《依法治體中的司法問題——基于我國法院裁判文書的考察》。通過對我國法院裁判文書進行了系統考察,他認為,司法是依法治體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我國法官一直基于廣義理解并適用體育法。除了援引作為基本法的《體育法》外,法院還慣常引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體育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奧林匹克憲章》、《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等境內外體育組織章程乃至體育技術規(guī)則作為體育糾紛案件的裁判依據?,F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的體育糾紛解決需求使得體育法的司法適用在逐年遞增,而法官對體育法的深入理解、裁判文書對體育特殊性的考量、獨立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置和現行體育法立法缺失的補正都能成為完善依法治體中司法問題的有益路徑。

  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知識產權庭李自柱法官,做了《體育賽事網絡轉播畫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報告。他對體育賽事與體育賽事轉播畫面概念、產業(yè)現狀與保護意義進行了分析,并介紹了國際上對體育賽事轉播的保護模式。就我國的保護現狀及困境,立法空白、司法審判執(zhí)法不統一、學理爭議三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就關于體育賽事畫面保護問題,他從信號與圖像(視聽畫面)、作品與制品兩個方面進行了基本理論探討。最后,他提出應當完善立法,規(guī)范體育賽事播放授權環(huán)節(jié),加強網絡行業(yè)的自律。

  中央財經大學馬法超老師,做了《再論奧林匹克條例的修改》的報告。他討論了《條例》修改的可能性,認為《條例》已經具備進行修改的條件,且必須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進行修改,并指出《條例》需要修改的內容,包括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主體需要更換、需要重點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也需要調整、有關責任條款需要細化和調整、備案條款必須刪除。最后又對《條例》修改的方式進行了研究,修改應該是部分修改和固化序號刪加方式的修改。

  上海市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煒律師,做了《關于體育爭議解決程序中適用臨時措施的實務探討——以劉健案為例》的報告。他認為,“臨時措施”在國際體育仲裁院(CAS)的仲裁程序中被廣泛適用,在國際單項聯合會的內部爭議解決程序中,也被廣泛采納。而在國內體育爭議解決程序中,“臨時措施”鮮被適用。其次,就具體案例的法律分析方面,他認為為劉健辦理“臨時注冊和亞冠注冊”不會影響本案的仲裁結果及其執(zhí)行,不會影響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的利益;但可能會給劉健和新加盟俱樂部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失;類似的案例在國際足聯(FIFA)和國際體育仲裁院(CAS)的爭議解決和仲裁實踐中幾乎毫無例外地采用臨時措施,將球員臨時注冊于新俱樂部,并臨時允許其跟隨新球隊訓練和比賽。最后他就關于適用臨時措施的國際案例進行了介紹并進行了剖析和論證,提出,在爭議解決程序中,引進國際規(guī)則、適用“臨時措施”保護球員及俱樂部的合法權益不受司法程序影響勢在必行。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譚小勇,做了《依法治體語境下的體育行業(yè)自治路徑選擇》的報告。他以國際足聯的腐敗案件為切入點,從國際、國內視角對體育行業(yè)自治的發(fā)展情勢進行了闡述,并圍繞公民社會、共同體理論、合法性等理論對體育行業(yè)自治的存在和發(fā)展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論證,在此基礎上對體育行業(yè)自治主體及自治權進行分析和論證。最后,從拓展體育社團發(fā)展空間、規(guī)范體育行業(yè)自治組織制度、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三步走、建立運動員工會及司法干預機制等幾個方面對依法治體語境下體育行業(yè)自治路徑進行了建構。

  廣東韓山師范學院韋志明副教授做了《論中國足協行業(yè)規(guī)范的法源地位》的報告。他分析了法律淵源之爭,包括各種學說及其優(yōu)缺點,并認為把法律淵源理解為“有說服性論據”更能解釋社會現實。就行業(yè)自治規(guī)范的法源證成,他認為,從法源效力的事實論證、法理論證和比較法視角也能證成行業(yè)自治規(guī)范的法源地位。最后,就中國足協行業(yè)規(guī)范的法源效力,通過詳細論證,他得出結論,在中國語境中,行業(yè)自治規(guī)范應歸于非正式法源類別,由此也決定了其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輔助性功用和次層級地位。

  蘇州大學熊瑛子老師,做了《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CAS裁決的數據分析》的報告。她介紹了仲裁裁決撤銷之訴的數量、獲得支持的撤銷裁決案件比例的案例。在對申請撤銷裁決理由的類型分析之后,她認為,當事人針對CAS體育仲裁上訴的案件數量急劇增加,約占所有受理案件的一半左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判斷CAS裁決的合理性時,需要考慮體育的特殊屬性;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撤銷之訴,大多依據程序性理由,僅有極少數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的裁決,可能會被撤銷。

  (二)分組報告情況

  第一分會場共有9位發(fā)言人,主持人為中國政法大學的王玉梅教授和南京師范大學的湯衛(wèi)東教授。

  上海政法學院的向會英老師,報告題目是《體育自治與國家法治的互動——兼評Pechstein案和FIFA受賄丑聞對體育自治的影響》。她探討了體育自治與國家法治的關系,闡述了兩者的對立與沖突,探討了兩者之間的協調與融合:國家法為體育自治提供了依據和保障、國家司法對體育自治的支持、體育自治與國家法治的協作。最后,就Pechstein案和FIFA受賄丑聞對中對體育自治的影響,她認為,國家法治對體育自治的干預,不會從根本上影響體育自治,而是將進一步推動體育治理的民主化發(fā)展。在一定程度上國家法庭對體育自治的介入,可能直接導致體育協會在起草和運用規(guī)則和章程時正確地規(guī)范自己和尊重法律。

  天津體育學院閆成棟老師,報告題目是《職業(yè)體育俱樂部服務社區(qū)的法律義務----山西中宇籃球俱樂部轉讓糾紛引發(fā)的思考》。他首先介紹了山西中宇籃球俱樂部轉讓糾紛事件經過及各方觀點。其次論述了職業(yè)體育俱樂部承擔服務社區(qū)義務的正當性,并認為糾紛事件中籃球協會和地方體育局的干預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對俱樂部應該如何服務社區(qū)問題,他介紹了日本的經驗和美國的探索,最后就該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依法規(guī)范職業(yè)體育俱樂部設立行為、在俱樂部準入條件中增加服務社區(qū)的相關內容、通過地方立法授予社區(qū)對俱樂部特定資產的控制權。

  湖南工業(yè)大學羅小霜博士,報告題目是《國際足聯紀律處罰上訴糾紛仲裁案例述評》。她介紹了CAS上訴機制的概括和國際足聯對蘇亞雷斯實施的紀律處罰上訴糾紛仲裁案,以此為基礎,歸納和總結了這一仲裁實踐對體育法和體育仲裁理論的發(fā)展。結論認為,CAS在實踐中完善了紀律處罰案件中上訴人的主體范圍,維護了當事人上訴的平等權;通過上訴程序糾正體育組織內部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促進體育組織規(guī)則得以完善;國際體育仲裁院在作出裁決時充分尊重體育組織的自治權,但仍需繼續(xù)發(fā)揮監(jiān)督、制約職能,并及時提出建議以完善體育組織的規(guī)章,從而促進仲裁裁決的客觀、公正,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天津財經大學李先燕老師,報告題目是《我國城市居民配套體育設施的法律保障研究——以天津市為例》。她從國內外關于居民配套體育設施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入手,分析了天津市居民配置體育設施法規(guī)規(guī)定與《指標》的區(qū)別,探討了天津市城市居民配套體育設施法律實施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上位法與下位法沖突,體育配套設施沒有達到標準、挪用或縮小建設等,并提出后奧運天津居民配套體育設施法律保障的建議:通過立法程序,確?!吨笜恕返玫接行?zhí)行,明確法律責任,規(guī)定規(guī)劃、健身、管理、監(jiān)督、開發(fā)商、物業(yè)、業(yè)主等等各方面需要承擔的責任。通過法律程序確保體育行政部門進入住宅區(qū)的規(guī)劃、建設以及驗收交付的整個流程。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王小紅教授,報告題目是《從公益社會指導員特征所引發(fā)的思考》。她分析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具有的特征:是志愿者;向公眾提供的是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提出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是志愿者而不是廉價勞動力,該項制度需要與國家和地方的志愿者制度相協調并與有償健身產業(yè)協調發(fā)展,該僅適用于在全面健身志愿服務領域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志愿者。同時,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制度不屬于職業(yè)資格制度,不影響其他職業(yè)資格的取得。

  湖南科技學院丁紅娜老師,報告題目是《青少年運動員受教育權及公益訴訟保護研究》。她介紹了青少年運動員受教育權的含義及主要內容,對青少年運動員受教育權被侵犯的現象進行了系統分析,最后提出應當適用公益訴訟保護青少年運動員受教育權,并詳細闡明了理由。

  華東政法大學胡汨老師,報告題目是《健身培訓市場中法律問題研究》。她介紹了健身培訓市場中目前出現的主要問題,包括健身培訓機構資質混雜、健身培訓師資聘用混亂、培訓機構收費標準缺失、虛假廣告屢見不鮮等,在分析了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健全健身培訓市場的法律規(guī)范,明確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維護健身市場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等幾點建議。

  太原理工大學張振龍博士,報告題目是《論體育公益組織財產的性質及其基本制度》。他分析了建立獨立的社會公益財產制度的必要性,對我國二元財產制度的架構與演進,他從憲法是二元財產分類的最高淵源、我國刑法對二元分類模式的貫徹、《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有限突破、《物權法》的新進展幾個方面進行了論述。同時對國外相關財產制度進行了評析。在對公益財產與公共財產、公益財產與慈善財產這兩對概念進行辨析的基礎上,他提出了社會公益財產的內涵。最后,他從社會公益財產的物權制度、取得制度、使用制度、監(jiān)督制度幾方面探討了社會公益財產制度的內容。

  北京體育大學蘭薇老師,報告題目是《權利法哲學視野中的體育腐敗及其治理》。她界定了體育腐敗的概和體育腐敗的兩種情形。認為體育腐敗源于在權利與權力之較量中體育權利的抑制以及體育權力之囂長,因此,體育腐敗治理應張揚體育權利、制約體育權力。制度和道德是實現權利張揚和權力制約最有效之措施,即以體現權利張揚和權力制約的制度規(guī)范之“硬法”輔之以道德倫理的教化和治理之“軟法”。

  第二分會場共有8位發(fā)言人,主持人為中國政法大學的馬宏俊教授和華中師范大學的陳元欣教授。

  首都體育學院韓勇老師,報告題目為《我國體育法課程開設情況研究》。通過對我國開設體育法課程的高校進行調研和訪談,她對體育法課程的開設學校、培養(yǎng)目標、課程名稱與開設對象、選用教材、課程內容、教學方法與手段、任課教師進行了系統分析。然后,她指出,體育法課程在我國體育學院和法學院都未能普遍開設是由于缺乏需求造成的。最后,她提出,應立足于培養(yǎng)目標的不同,改變現有教材“重理論輕實踐”的現狀,為法學院和體育學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別開發(fā)不同的教材和內容體系。

  浙江財經大學唐勇老師,報告題目為《體育義務的研究現狀與法理構造》。他對體育義務的研究現狀進行了簡單述評,從個人(私人)義務、國家義務和國際義務三個層次分析了體育義務的法律構造,最后對體育義務的研究進行了展望,包括體育義務的履行方式、體育義務的邊界范圍、體育義務與體育責任的銜接。

  中國政法大學李寶慶教授,報告題目為《試論第33條及相關法律的修改》。他以《體育法》第33條為基礎,探討了《體育法》、仲裁法和《立法法》三法之間的關系,認為三法之間并沒有實質或說絕對的沖突,其立法要旨仍然是統一的,可以協調和兼容。其次,就體育仲裁的性質,他認為體育仲裁既不是單一的民間仲裁,也不是完全的行政仲裁,而是兼具民間性與行政性的綜合性質的特殊仲裁。建議目前直接制定《體育仲裁法》的建議是不可取,也不現實;《體育仲裁條例》的立法形式是我國建立體育仲裁法律制度的應然選擇;有必要對《體育法》第33條和其他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修訂,以滿足體育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需要。

  武漢大學宋雅馨博士,報告題目為《論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興奮劑處罰中的完善——以國際體育仲裁院案例為視角》。她分析了興奮劑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現有障礙:“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地位不明、構成要件不明、反興奮劑組織之間缺乏協調。就完善興奮劑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提出如下具體建議:明確“一事不再罰原則”為基本法律原則、制定“一事”與“再罰”的判斷標準、完善興奮劑處罰機構的制度構建以加強體育管理組織間的協調與合作。第五位發(fā)言人為湘潭大學的宋彬齡老師,她的發(fā)言主題是《我國興奮劑調查機制研究》。

  首都體育學院顏天民教授,報告題目為《法治體育:體育治理的理念變革與進路探索》。他分析了體育改革進程中問題,包括體制改革推進緩慢、機制運行問題較多、法制建設成效不大三方面;解析了體育改革進程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提出了體育治理的理念變革在于法治體育的觀點,并進行了論證。

  河南大學閆建華老師,報告題目為《城市社區(qū)體育治理中的軟、硬法之治》。他提出了法治是城市社區(qū)體育治理的必然選擇,主要包括法治國家建設需要社區(qū)體育治理法治化和社區(qū)自治要求社區(qū)體育治理必須堅持法治方向兩方面。就軟法之治與城市社區(qū)體育治理的契合問題,他從軟法的興起、城市社區(qū)體育治理與軟、硬法之治兩個方面進行了論述,并提出軟法是公共體育治理的必然選擇;軟法和硬法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并互相補充,共同作用與社區(qū)體育的法治化建設,社區(qū)體育治理應朝著“軟硬兼施”的混合法治治理模式發(fā)展。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的董金鑫博士,報告題目為《瑞士法在國際體育仲裁中的作用研究》。他分析了瑞士法在國際體育仲裁程序中的作用,論述了瑞士法在國際體育仲裁實體中的作用:在《體育仲裁法典》中的表現、在國際體育組織章程中的表現、瑞士實體強制規(guī)范在國際體育仲裁中的作用,探討了瑞士法在國際體育仲裁司法審查中的作用。接下來討論了瑞士法在國際體育仲裁中發(fā)揮作用的機理。就瑞士法在國際體育仲裁中發(fā)揮作用對中國的啟示,他認為,中方應該熟悉瑞士程序法以及實體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在《中國足球改革發(fā)展總體方案》的背景下,通過尋找體育自治和國家管制之間的平衡點,適當考慮我國法在體育仲裁機制建立過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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