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0 來源: 責任編輯:fml
經高檢院黨組批準,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暨第十八屆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于2017年6月5日至6日在廣東深圳召開。現將年會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會議的基本情況
會議主題為“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檢察制度發(fā)展”。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2016年度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工作,部署2017年度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工作;表彰2016年度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優(yōu)秀成果;法學專家作學術報告;圍繞年會主題進行理論研討;2016年度高檢院部分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成果交流等。
出席本屆年會的代表有:高檢院徐顯明副檢察長;高檢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成員;各省級院研究室負責人;部分2016年度高檢院檢察理論研究重點課題組代表;入選年會論文作者代表和獲獎作者代表;部分專家學者以及新聞出版單位代表共150人。
徐顯明副檢察長在開幕式上講話,對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如何認識檢察理論研究的重要意義,如何確保檢察理論研究的正確方向,回應實踐需求,進一步提升檢察理論成果品質,推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再上新臺階作了全面部署。廣東省委常委、副省長、政法委書記何忠友到會致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作了題為“司法改革視野下的檢察制度”的學術報告。與會代表圍繞徐顯明副檢察長講話和年會主題進行了熱烈討論,對深化改革背景下檢察制度的發(fā)展路徑、檢察改革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如何提高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成效提出了許多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此次會議安排緊湊,內容豐富,具體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導向性強。徐顯明副檢察長的講話從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檢察理論研究的重要意義入手,從研究方向、研究立場、研究方法論三方面對今后各級院推進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會議代表在研討中圍繞講話精神取得了普遍共識,有利于今后系統(tǒng)內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焦點集中。本次年會按照“檢察監(jiān)督體系完善”、“刑事訴訟中的檢察職能完善”、“檢察改革理論與實踐”、“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完善”四個專題進行研討,從基礎理論范疇討論到改革實踐經驗梳理建言,代表普遍反映良好。三是學術氛圍濃厚。會議既有學術講座,又有主題研討,韓大元、張衛(wèi)平、陳衛(wèi)東、陳瑞華、湯維建、閔春雷、張建偉、萬毅、吳宏耀、周長軍等多位學界知名專家與會點評和討論,與檢察實務屆代表深入互動。開拓了與會代表的研究視野和研究思路。四是多維度報道。本次會議邀請了《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多家媒體予以報道,深圳市檢察機關還積極使用新媒體技術跟蹤報道會議實況,通過微信公眾號第一時間發(fā)布了多篇角度多元、形式生動的會議通訊,擴大了會議在學界和檢察實務界的影響力和關注度。
二、主要收獲
(一)進一步理解了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檢察理論研究的重要意義
在討論過程中,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在這一特殊背景下,我們要對理論研究工作有著更為準確的認識和定位。理論研究能夠為改革提供思想引領和理論準備,有助于推動發(fā)現、認識、解決改革和發(fā)展中的問題,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員業(yè)務素養(yǎng)和辦案能力。當前,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深化監(jiān)察體制改革雙期疊加,觸及到檢察理論的基礎性命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機關的職責使命、辦案理念和辦案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人員的業(yè)務能力提出了更高期待。面對這些新課題、新任務,我們要統(tǒng)一認識、堅定信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更加重視檢察理論研究和理論建設,通過理論研究解決改革與實踐難題,推動檢察制度發(fā)展完善。
(二)進一步明確了檢察理論研究的正確方向、立場和研究方法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是檢察機關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主要陣地。研究者一定要守住政治安全這條底線,緊繃意識形態(tài)安全這根弦,理論觀點、價值取向不能出現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的情況。要嚴防理論觀點的西化和分化,切實把思想統(tǒng)一到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旗幟鮮明地批駁和反對各種“西化”、“分化”的錯誤思潮和錯誤觀點,堅決維護司法領域意識形態(tài)安全。檢察理論研究要從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出發(fā),站穩(wěn)“人民”的政治立場,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研究理念,堅持以人民權益為目的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堅持以人民當家作主為目標的政治發(fā)展道路。在方法論方面,檢察理論研究要堅持問題導向和實踐導向,研究既要站在檢察之內,也要跳出檢察之外,要體現“實”和“新”。
(三)進一步明確了當前檢察理論研究的重點領域
會議代表經過研討后,對檢察理論研究的重點領域達成了共識:
首先,要加強對完善檢察監(jiān)督體系、提高檢察監(jiān)督能力的研究。檢察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的主責主業(yè),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曹建明檢察長在“十四檢”會議上指出,檢察監(jiān)督體系是一個全面發(fā)展的體系,也是一個開放發(fā)展的體系。如何構建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的檢察監(jiān)督體系,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需要在理論上給予充分回應。
其次,要加強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的研究。今年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決戰(zhàn)之年。五年改革進入收官階段,既為檢察理論研究帶來了廣闊空間,也提出了更多任務和挑戰(zhàn)。要認真研究總結改革經驗,為黨的十九大部署新一輪改革做好思想理論準備。要以全面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為衡量標準,對改革試點情況進行效果評估和經驗概括。要認真研究梳理改革問題,提供有效對策推動各項具體任務落實落地。要加強對已經推動的員額制、分類管理改革、辦案責任制、職業(yè)保障機制等改革措施中需要細化問題的研究,加強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研究,研究檢察機關如何適應改革,推進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正在試點的公益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內設機構改革等改革任務中存在或可能出現問題的研究,增強改革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前瞻性,為今后立法或者全面鋪開打下基礎。要認真研究檢察機關與監(jiān)察委員會銜接的具體問題,主動謀劃檢察工作發(fā)展。既要研究反貪等機構轉隸前,如何抓好過渡時期各項政策的落實和工作銜接,研究貪污、受賄犯罪起刑點和量刑標準變化給反貪工作帶來的影響以及應對措施;也要研究轉隸之后,檢察機關與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銜接機制,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采取強制措施、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不起訴等具體司法程序,檢察機關如何進一步科學設置內設機構等問題,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檢察機關全面實現。
第三,要加強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修改和配套制度的研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即將進入立法審議階段,檢察官法的修改也已列為今年立法規(guī)劃的預備項目。這是檢察理論研究的歷史機遇。要抓緊時間、集中精力,研究如何把修改后三大訴訟法新增的檢察職能納入其中,把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的重要成果吸收進去,充分照顧“兩法”之間以及“兩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協(xié)調問題,并且考慮檢察事業(yè)未來發(fā)展的預留空間,為“兩法”修改提供科學合理的建議。
(四)進一步研討了檢察改革中的一些熱點問題和疑難問題
與會代表從不同角度對以下熱點或疑難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提出了不少鮮明的觀點和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1.關于對“辦案”理解。有多位檢察實務部門代表指出,根據中政委出臺的改革文件,司改后入額檢察官滿一年的,要進行考評考核,入額之后沒有“辦案”就要退出員額。這樣一來,如何界定“辦案”對于員額分配、考核考評都至關重要。如果純粹根據案號所反映的案件數量對入額檢察官進行考核,存在多重困難。檢察機關的辦案和法院不同,檢察權是復合權,有多種表現形式,研究室、案管辦、控申等部門所從事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務也無法完全以“辦案”形式量化;另外,檢察機關是上級領導下級體制,層級越高,案件數量越少。省級院和高檢院主要職責在于業(yè)務指導,純粹從案件數量來考核工作績效不能反應實際的工作量。建議盡快明確符合檢察權運行規(guī)律的“辦案”概念。
2.關于審查批捕訴訟化。有學界代表指出,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條件和逮捕程序是否健全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審查逮捕工作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關系著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力度。構建由檢察官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律師參與的審查逮捕訴訟化模式,契合新刑訴法的內涵及要求和檢察權運行優(yōu)化的要求。但也有與會代表認為,審查逮捕訴訟化對于檢察職能發(fā)揮而言是一種理論“陷阱”,大范圍推行只能導致批捕權最終脫離檢察機關。對于有爭議、對是否繼續(xù)羈押存在不同意見的少數案件才有必要采取聽證形式,沒有爭議的案件應當采取閱卷等行政化處理模式,這既是提高效率、節(jié)省資源的需要,也是檢察權不同于司法權的運行模式使然。
3.關于捕訴合一。針對檢察實踐中的捕訴合一試點,有學界代表指出,批準逮捕和公訴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批準逮捕要求檢察官中立,提起公訴要求檢察官有明確的立場,兩者合一違背司法規(guī)律,同理,偵查監(jiān)督和逮捕也應當分開。也有代表指出,對于捕訴能否合一不能籠統(tǒng)評價,檢察機關的起訴審查權其實是審查偵查結果,屬于偵查監(jiān)督職能,把起訴審查權從公訴權中分離出來劃歸偵查監(jiān)督權,可以作為對“捕訴合一”的矯正。
4.關于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許多學界與會專家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寄予厚望,認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可以通過發(fā)動民事、行政公訴的形式實現檢察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有檢察實務界代表提出應當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完善其啟動、運行機制,以強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手段和力度。但也有學界代表指出,我國是行政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家,通過行使行政權力幾乎可以避免所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由于行政機關沒有履行職責才賦予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力度取決于其在政治架構中的地位,也取決于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推進。目前檢察機關還沒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比如,在沒有調查權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法院調查,也可以通過適當降低證明標準的方式來解決。
5.關于檢察官權力清單。有觀點認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還權司法官,但檢察體制和法院審判體制不同,檢察機關采取檢察長負責制,不是分權制,而是授權制,公權不能私相授受。檢察長如何授權才需要制訂檢察官權力清單。也有觀點認為,檢察長負責制未必是要將所有檢察權都掌控在檢察長手中,檢察一體原則之下有事務委任權,分為外部委任和內部委任。建立檢察官權力清單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建立檢察長代理人制度,除了法律對檢察長的特別授權之外都可以授權下放,檢察長既是檢察官,也是檢察官的指揮官。檢察長的指令必須要書面下達,檢察官要有拒絕權,因為涉及責任承擔問題。目前一些試點制訂的檢察官權力清單列舉的事務性安排過多,并非真正的“權力”清單。
6.關于“智慧”檢察院和大數據在檢察工作中的應用。對于全國各地探索將信息、科技成果運用于檢察工作,打造“智慧檢察院”的實踐做法,多數與會代表給與肯定,并預測今后科技成果將從程序的嚴格性、對象的準確性、權力運行的高效性等方面極大地改變檢察權的行使狀態(tài)。但也有與會代表指出,應當正確認識科學技術與司法的融合所帶來的變化,它不屬于司法體制改革的范疇,只是科學技術對于司法的輔助,司法活動不能被機器所綁架?!爸腔邸彼从车氖侨说闹饔^能動性,不是機器所提供的機械化操作。哪些司法權力可以外包和智能化是需要研究的,司法官的親歷性要保證,被告人、律師的聲音和意愿要反映是科技成果運用于司法活動要特別關注的問題。
(五)進一步研討了如何更好地推進檢察理論研究工作
代表們普遍認為,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對于檢察事業(yè)發(fā)展十分重要,加強檢察理論研究需要工作機制的完善和創(chuàng)新。有代表提出,目前當地存在檢察理論研究動力不足、人員不足、經費不足等問題。一些研究人才因員額制改革回流到業(yè)務部門,使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受到一些影響,今后應當通過營造研究氛圍、加大獎勵力度、培養(yǎng)新生研究力量予以解決。有代表建議,不同層級院應出臺相關制度明確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激勵措施,包括對各類檢察理論研究成果的獎勵、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的培養(yǎng)和使用等內容,以保證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有代表建議,年會論文、課題、評獎都應適當向西部地區(qū)、向基層院傾斜,以鼓勵西部地區(qū)和基層院開展檢察理論研究的積極性。還有代表建議,原先的檢察理論研究績效考評機制對于推動檢察理論研究力度很大,目前雖然不一定要完全恢復對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績效考核,但高檢院也應當通過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排名、表彰獎勵先進的檢察理論研究組織單位等措施大力推進檢察理論研究工作。
三、會后措施
會后我們全面總結了會議情況,梳理了相關建議,擬采取以下措施推進今后的檢察理論研究工作:
1.加強檢察改革研究。針對檢察改革實踐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學界專家和檢察業(yè)務專家進行專題研討,最大程度凝聚共識。
2.要求各地對推動檢察理論研究的創(chuàng)新舉措進行梳理匯總,報理論所,研究會進行收集整理,以編發(fā)《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情況》、檢察理論研究要報等形式上報院領導和學會領導。
3.擬研究制訂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績效指標,每年對各省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情況進行統(tǒng)計和通報,以激勵先進,鞭策落后,營造和保持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