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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2018年年會暨“新時代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新課題”論壇觀點綜述

時間:2018-08-20   來源:  責任編輯:fml

  2018年8月11-12日,中國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年會暨“新時代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新課題”論壇在福建平潭順利舉行,來自內地與港澳的百余位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參加了本次會議。本次年會由中國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和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管委會共同主辦,福州大學法學院、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共同承辦。

  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管委會林文耀主任向與會代表介紹了平潭的相關情況,并對各位的到來表示歡迎。福建師范大學校長王長平教授、福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黃輝教授先后致歡迎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徐顯明發(fā)表講話,徐顯明副會長與與會人員交流了“港澳基本法研究會一定要堅持正確的研究方向和正確的指導思想”、“港澳基本法的研究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要用習近平總書記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來研究港澳基本法”、“要加強對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解釋機制的研究”三個觀點。陳冬主任提出了“準確把握習總書記關于‘一國兩制’重要論述,增強方向感”、“聚焦新時代香港基本法實施的重大問題,增強實踐性”、“推動兩地基本法研究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增強影響力”三點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教授在致辭中圍繞香港特區(qū)憲制基礎、基本法實施配套機制以及合憲性審查工作等議題發(fā)表自己的看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王振民教授在致辭中指出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實踐最活躍的領域,對其進行研究有特別的意義,他呼吁專家學者將基本法研究視為一項莊嚴的責任和使命。開幕式由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林來梵教授主持。

  本次會議的中心議題是新時代背景下的港澳基本法研究,即如何在新時代背景之下對港澳基本法研究號準時代脈搏、把握時代內涵、創(chuàng)新時代風格。會議分為五個單元進行,每一個單元單獨確立了一個微觀議題,分別聚焦“基本法實施的經驗回顧與未來展望”、“基本法與特區(qū)治理”、“特區(qū)政權運作”、“特區(qū)政制及社會發(fā)展”、“大灣區(qū)建設等跨法域治理的法治保障”對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新時代命題予以細化。圍繞上述議題,與會專家展開了深入的研討,氣氛熱烈而不失融洽、討論謙和而不乏灼見。研討中的主要觀點擇要如下。

  一、基本法實施的經驗回顧與未來展望

  對于過往與未來的關系總結有兩方面的觀點,一方面是“前車之鑒,后事之師”,認真總結經驗是對未來最好的尊重;另一方面則是“凡是過往,皆為序章”,不念過往才能更好的面對未來。無論如何,聯結過往與未來的時間結點乃是當下,基本法的實施已經進入中期階段,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同時需要對過往的寶貴經驗進行篩選,為后階段的基本法實施政治和法治意義上的保障。有感于此,會議第一單元的主題為“基本法實施的經驗回顧與未來展望”,針對該問題,與會學者們展開了相關討論。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教授以“改革開放-一國兩制-基本法”之間關系為宏觀背景,描述了“為什么要把基本法研究的起始節(jié)點定在1978年”、“四十年來我國基本法研究的成果概貌”、“我國基本法研究面臨的問題”、“基本法研究的未來展望”四個基本問題,并圍繞著“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的相關制度和機制”和“提高學科水平和學科能力”兩個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意見。

  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基本法教育協(xié)會會長梁美芬女士在談到“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問題”時指出,中國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根源和生命來源。沒有中國憲法,就沒有香港基本法。中國憲法一定在廣義上適用于香港,而且是全部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如果不搞清楚這個關系的來源,那么包括港獨在內的一系列尖銳的政治問題還會繼續(xù)出現。此外,她還例舉了三類典型存在于香港的有關基本法和憲法的錯誤看法:一是憲法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3就不會在香港適用;二是憲法當中只有第31條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存在關聯性;三是國際法、國際條約、歐洲人權公約等所有其他地方的國家普通法判例都可以在香港適用、甚至直接實施,而決定權在香港的法院。但偏偏中國憲法就不可以在任何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受到尊重和考慮。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fā)展研究院王禹教授在做題為“港澳政治體制里行政、立法與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原則探討”的主題演講時指出,“討論政治體制性質要回到立法原意”、“行政立法、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是行政長官制的核心要素和主要特征”、“行政立法、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也是我們國家憲法精神的一個必然延伸”以及“政策體制在香港的具體運作還有進一步發(fā)揮好互相配合的作用”四個要點,是理解好當前港澳政治體制的試金石。

  南開大學法學院李曉兵副教授指出,港澳特區(qū)近年來“一國兩制”實踐,包括基本法的實施的過程中一個值得思考的話題就是憲制秩序。憲制秩序不是一個簡單的基本法的實施的過程,它至少包含憲制基礎、憲制角色、憲制責任、憲制慣例等等方面,這幾個方面的均衡發(fā)展形成特別行政區(qū)的秩序。同時這個秩序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特別隨著香港、澳門的回歸,基本法實施這樣一個憲制秩序就像火車一樣從接軌英國、葡萄牙的法治體系轉化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體系或者憲制秩序,不可能自動生成。所以這也是這20年左右的時間里面,港澳特區(qū),特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他基本法實踐過程中復雜性的原因,不是自動生成,需要各種力量復雜的沖突碰撞交織,最后有某種力量來主導。比如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面,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主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憲制秩序的發(fā)展方向。

  中國政法大學姚國建教授指出,一個憲法的制憲者或者法律立法者會有自己的立法的預期,立法者要解決什么問題或者達到什么目標這樣的立法預期就會內化為法律自身的功能。這個功能可能是不一定會在法律條文當中明確的表述,但是可能會蘊含在法律文本當中,經過學理的梳理和解釋能夠得以清晰闡釋。基本法的功能實際上包含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構建中央和特區(qū)的關系,第二個方面是構建特區(qū)的政權的體制,第三個方面是構建特區(qū)居民權益保障體系。

  華東師范大學田雷教授發(fā)言的題目為“五十年不變”的三種面孔,亦即從三個角度分析基本法第5條關于“五十年不變”的相關內涵。第一個角度把“五十年不變”作為一個憲法規(guī)范,把基本法看成一個整體,從字里行間解釋基本法。最直觀的感覺就是就是容易將第5條“五十年不變”這五個字和基本法第159條第四款關于修改權和修改程序的內容連接在一起;第二個面向的內涵為憲制承諾或者是政治承諾,這個意義上憲制承諾的就是用基本法把基本方針政策固定下來,香港人在八十年代特殊歷史時刻,資本主義生活方式就是香港可以繼續(xù)保持;第三個面向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鄧小平八十年代關于香港問題的論述當中講的非常清楚,“一國兩制”事實上有兩個方面,兩個方面又引出我們理解“五十年不變”的兩個方面。

  二、基本法與特區(qū)治理

  基本法是治理特別行政區(qū)的總章程,在過往的特區(qū)治理實踐中,出現了對于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之間關系的誤解,對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高度自治權之間關系的錯誤聲音甚囂塵上,對此有必要通過學理解讀的方式予以回應。本單元的主題為“基本法與特區(qū)治理”,這是基本法學者學術研究任務中的應有之義。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曹二寶指出,十九大報告中基本方略關于“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的核心理念只有一句話,就是中央全面管制權與特區(qū)高度自治權的結合。把兩權相結合并放在“兩個確定”之前,過去很少提及。這需要理解為用兩權結合來準確地表述兩個確定:一個確定方針的不動搖、不會變,還有一個確定實踐的不走樣、不變形。這很深刻地總結了香港回歸以來我們“一國兩制”實踐碰到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思路,就是在處理一些所謂高度自治權范圍內的事的時候,能不能考慮跟中央權力相結合。比如在本地立法問題上,結合基本法第17條重新審視一下本地立法不能干預碰到的問題,對涉及中央事權的香港的本地立法可能是中央全面管制權與特區(qū)高度自治權在立法問題上必須有機結合的一個重要方面。

  廣東財經大學教授鄧世豹圍繞著中央監(jiān)督權的理論依據、性質、范圍和行使方式展開論述。他呼吁,監(jiān)督權和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之間在表述中經?;?,有的直接互換。中央監(jiān)督權的主體肯定是代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他來行使。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比如修改基本法的權力、解釋權肯定屬于中央,但是性質還是有不同之處。如果把這些混淆在一起,肯定引起特區(qū)的一些反對,甚至被理解為不正當的干預。如果監(jiān)督權和中央在特區(qū)行使權力之間沒有得到清晰的表述,很容易會造成一種誤解。還有一個是監(jiān)督權和具有監(jiān)督功能的權力,也需要在學理上搞清楚。比如說香港的法院濫用司法權力,對基本法造成沖擊時人大可以發(fā)揮法律解釋功能,這種權力就具有監(jiān)督和糾錯功能,但在性質上不屬于監(jiān)督權,因此需要把監(jiān)督權和具有監(jiān)督功能的權力區(qū)分開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田飛龍教授分析了“港獨”發(fā)生的深層次原因:“港獨”本身是對“一國兩制”的一種挑戰(zhàn),一種諷刺,一種否定,一種逃逸。背后代表的實質是由大英帝國這樣一個海洋政體帝國帶來的自由精神。面對陸地的政治秩序重新崛起之后,他在兩大帝國的邊沿做了一個摩擦運動,他所產生的后果就是讓海洋政體的精神遺留,香港企圖以自己的形式向外逃逸,堅定地反對所謂的一致化,也就是反對深度融入“一國”的秩序。香港仔保持海洋政體的自由定位受到威脅,就感覺到生活觀、價值觀和未來受到結構性的破壞。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fā)展研究院葉一舟老師指出,隨著國家進入到一個新的發(fā)展時期和發(fā)展階段,以及總體安全觀的提出,我們國家的安全觀念和安全需求已經發(fā)生了顯著的轉變。傳統(tǒng)安全和非傳統(tǒng)安全的國家安全觀已經是國家安全完整內涵。同時,隨著我們國家不斷地走向世界國際社會中心舞臺,“一帶一路”的戰(zhàn)略和粵港澳大灣區(qū)的建設,關系香港安全事務已經具備顯著的跨區(qū)域的屬性。如何對23條立法問題以及結合我們現在這種新時代的安全形勢和觀念來做研究,是值得關注的地方。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樹的發(fā)言題目是“中央對特區(qū)履約事務的授權機理與審查機制”。他認為特區(qū)的條約事務既包括條約對特區(qū)的適用,還包括條約在特區(qū)的履行兩個方面的內容。條約在特區(qū)的適用主要是由中央來決定,或者中央授權特區(qū)自行決定。問題在于適用于特區(qū)的條約,在特區(qū)如何履行。條約在特區(qū)的履行,是不是屬于特區(qū)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如果特區(qū)懈怠履行或者說不當的履行條約,中央能否審查,如何審查以及審查如何處理。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其實需要回到特區(qū)條約事務權的起點,亦即中央對特區(qū)的自上而下的這種授權關系。那么特區(qū)的條約事務權很明顯具有授權性質,這可以體現在授權對象、權利來源、授權范圍、授權類型、授權程序、授權調整、授權效果、授權界定等方面。

  廣州市政策研究室副處長張健一認為,“一地兩檢”對于廣深港高鐵順利通車,香港正式進入高鐵時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這事情出臺的前后,在實施過程中,香港律師大律師工會在去年12月出的《申明》以及今年4月份針對特區(qū)要進行相應的本地立法出的《意見書》,當中表現出了前后一致的思路。這個思路概括為一句話,就是從基本法來看,中央乃至特區(qū)要推動“一地兩檢”實施違背了基本法的內容。針對這種觀點,張健一副處長認為全國人大出臺這個決定并不是為了干預、干涉香港的高度自治權,而是補強說明這個合作安排以及它的合法性。

  三、特區(qū)政權運作

  會議第三單元集中探討“特區(qū)政權運作”主題,本單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陳欣新教授主持。中山大學郭天武教授,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孫成助理教授,澳門科技大學趙琳琳副教授,深圳大學馮澤華博士,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黃輝教授分別就“香港國家安全立法的路徑分析”、“合法預期原則在香港的起源與發(fā)展”、“新時代下區(qū)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中的取證問題”、“中國籍港澳居民適用憲法權利義務規(guī)范研究”、“‘一國兩制’背景下的香港與內地證券監(jiān)管合作體制”五塊內容發(fā)表自身看法。

  郭天武教授重點談論了社團禁止和社團取締的法律分析問題。根據香港的法律,香港政黨可以在保安局長做出相關決定之后30日內向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會議上訴。行政長官、行政會議確定以后要么更改,要么予以確認。根據第8條的規(guī)定以及普通法司法復核的慣例,禁止一個社團運作程序如下,第一是社團主任新保安局長提出建議,第二保安局長給予對禁止的社團申訴或者陳詞的機會,期限由他自己決定。保安局長做出決定以后,這是第三步第四步被禁止運作的社團或者分支機構,或者社團干事等等,或者成員感到委屈或者不服,可以向行政長官及會同行政會議上訴,上訴期限為30天。第五步被禁止的社團和分支機構,或者社團成員不服最終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復核。

  孫成老師重點介紹了合法預期原則在香港演化基本路徑以及重點分析了這種演化路徑背后可能存在的制度邏輯。同時他指出,合法預期實際上是普通法、公法一個重要的原則,其內涵可以簡化為公權力機構,特別是政府要說話算數,如果之后要反悔可以,但是必須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救助。它的基本含義與大陸行政法學經常所談論的現代保護原則是基本類似的,但是有一定的區(qū)別,特別在保護上有一定的區(qū)別。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程序正當原則等等一道構成香港,當然也是普通法系進行司法審查重要原則,也是我們經常看到判決中解釋基本法的一個重要原則。

  趙琳琳老師對區(qū)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完善意見。第一是要區(qū)分調查取證和情資交換,情資交換只是一個非正式的協(xié)助,但是調查取證是受到刑訴法約束,是司法層面正式的協(xié)助;第二是要明確證據取得和政治評價的準據法,為什么以前很多證據在其他法律不能使用,就是因為取得地和審判地的法律不一樣;第三是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管是在同一個法域內,還是不同法域之間,最根本的還是要保障當事人和所有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問題;第四是在調查取證當中,詢問環(huán)節(jié)或訊問環(huán)節(jié)全程錄音錄像;第五是跟大灣區(qū)也有很大的關系,區(qū)際間的取證有的時候如果一定要親身前往某地實際上是非常不方便,不管在民事或者刑事跨域審判或者是區(qū)際案件審判當中,都可以進行一些電子取證方法,包括遠程視頻對峙方法。

  馮澤華博士著重從四個方面分析了憲法權利義務與基本法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第一個是相互重疊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如果遇到這種條款的時候,港澳居民在特區(qū)優(yōu)先適用基本法。如果港澳居民在內地優(yōu)先適用憲法,如出版自由權,憲法與基本法都有規(guī)定,港澳對出版自由權管控相對比較寬松,所以保證程度比較高一點;第二種直接沖突的一個權利義務,如果港澳居民在特區(qū)境內就優(yōu)先適用基本法,如果在內地原則上優(yōu)先適用憲法,但是也要區(qū)分不同的情形。比如計劃生育義務在憲法上屬于義務,在基本法上屬于權利,所以我們認為港澳居民無論身處何處,他還是優(yōu)先適用基本法;第三種類型是基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而憲法又規(guī)定的,那就港澳居民適用變通后的權利義務種類,例如依法服兵役在憲法上屬于義務,但是基本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作為中國籍的港澳居民我們認為還是需要履行憲法義務,但是可以變通后履行;第四種是屬于基本法規(guī)定,但是憲法沒有規(guī)定,比如對新界居民和葡萄牙后裔居民的權利保護,港澳居民優(yōu)先適用基本法。

  黃輝教授指出,近年來兩地的證券市場互聯互通進一步深化,2017年,在香港上市企業(yè)有50%都是來自于內地,市值上有60%來自內地,交易額上面有70%來自于內地。中資券商力量進一步強大,在港交所市值最大的10家全部都是中資券商。隨著市場互聯互通的進一步深化,這必然要求我們的監(jiān)管在合作方面有一個提升。的確在過去多年來,香港證監(jiān)會,大陸證監(jiān)會有很多的簽署備忘錄,2003、2007、2008年到現在一直在推進合作,數據也表明兩地之間取證,包括合作的一些請求。

  四、特區(qū)政制及社會發(fā)展

  會議第四單元共有七位學者論劍“特區(qū)政制及社會發(fā)展”主題,本單元由武漢大學秦前紅教授主持。澳門城市大學葉桂平教授、深圳大學法學院葉海波教授、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林朝暉研究員、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李建星老師、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盧雯雯副研究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康玉梅、中山大學粵港澳研究院孟偉濤博士各自探討了“《澳門基本法》有關正式語文問題的研究”、“國族構建與香港民主政治的出路”、“行政首長參選人資格要求比較研究”、“香港國安立法授權的權力與義務”、“反思香港本土主義與政黨政治”、“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中的行政命令制度”、“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之構成分解”話題。

  葉桂平教授指出,正式語文制度它既然是國家行使主權實施管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同時也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qū)文化傳統(tǒng)的一個基本體現。但是由于歷史和觀念因素的影響,中文作為主要的正式語文在澳門行政與司法活動當中的地位還是有待加強。過度的要求中葡文同時使用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guī)定的立法原意。因為如果要硬摳每一樣文件都要中萄文本并列,也會耗費公共行政部門大量的人力、財力資源,導致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對此,葉教授建議澳門特區(qū)政府相關的部門可以考慮相關的改良方式。

  葉海波教授認為,“一國兩制”是為了解決臺灣的統(tǒng)一問題而提出來的,但是它率先在香港、澳門得到實踐。這樣一個實踐過程中間出現了一些很有意思的話語現象,比方說在臺灣出現“太陽花”運動的時候,有一句話今日臺灣,明日香港。在香港政治改革遭遇到挫折的時候,有一句話今日香港,明日臺灣。所以香港和臺灣之間其實有很緊密關聯。這其中一個很重要就是我們通常認為的臺灣的獨立的力量對香港的影響,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香港就成立這樣的組織,存續(xù)很長時間。在香港回歸二十年的時間結點上,這樣一件事情變成了全中國乃至世界很多國家所關注的一個事情,所以在理論上需要去回應相關的問題。

  林朝暉研究員采用全球26個國家的案例做比較,把憲法里面不同的特點量化處理。其選取標準根據民主指標(里面有一些比較高,有一些比較低),包括政治體系里面國會制、總統(tǒng)制、半總統(tǒng)制,民主政體誕生以后有二戰(zhàn)后,有第二波民主化的。根據數據得出:第一,對方提出平等和公開的選舉,我們要求提升政治門檻,這是國際慣例;第二,應該提升政黨的整合角色;第三,嘗試一下各位專家豐富一下831決定,如何又不收回又能考慮一下政治效果三個結論。

  李建星教授認為,第一,既然香港基本法已經明確說中央通過建立香港行政特區(qū)給香港一個明確的綜合授權,那么在這個基礎上,為什么香港基本法23條還要對香港在管理法進行另外的要求,這是重點解決的關鍵問題。同時,在基礎上面解決之后,還要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說到底香港23條立法的授權授給誰;第二,這時候是不是授權可以收回來,收回來政治基礎和理論基礎有沒有這些問題值得探討;第三個收回來之后法律效果如何;第四,香港基于這份授權有沒有盡管理法的義務,能不能基于23條的授權自然得到立法的義務。

  盧雯雯認為,普通民眾對本土主義并不是有非常清晰的界定,因為過往非常多關于港獨,還有像自覺的論述,通常都會強調香港的主體性,香港的本土意識,香港的本土認同,大多數的研究和評論都是將獨立自覺這些概念等同于本土主義的內涵。這不管是香港內部的一些評論、觀察,還是外部觀察者的一些研究都有這個情況。而通常來說,本土主義現在這種發(fā)生發(fā)展往往與香港民主運行狀況、身份認同,本地社會民主運動,乃至更大框架下的合法性和認同有直接相關的聯系。所以我覺得目前有一些研究將這兩者等同,可能就會帶來一個直接結果直接否定香港內部和外部的觀察,對于一種民主政治運行機制的改善,法律制度實施現狀,還有對本地社會現狀的思考有一些誤解和偏差。

  康玉梅老師指出,“論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中的行政命令制度”這個問題的提出首先因為在基本法第50條中規(guī)定行政長官和行政職權,第4項決定政府政策,發(fā)布行動命令中間用一個逗號連接,這一點很容易想到在香港基本法當中第48條同樣規(guī)定的是行政長官的職權,基本上可以非常類似和接近,甚至可以說實質意義上是完全一致,它的表述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fā)布行政命令。比如說比較香港和澳門,中間一個用“和”連接,一個用“逗號”的表述方式很有意思。但是在實踐中又出現一個反差,在香港行政命令這個條款基本上只是形式的條款,二十年以來僅僅用過兩次,一次1997年公務員案,一次是2005年行政命令監(jiān)察案到2006年提起訴訟。澳門從回歸1999年到至今已經有2000多件,但是從來沒有任何一件被提出行政訴求或者司法復核,讓人不禁反思一下行政命令在港澳具體情況到底什么樣,之間為什么會出現這么大的反差,并且與之前的立法初衷到底有哪些背離或者有多大程度吻合,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孟偉濤博士針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構成分解”中的實踐難題,提出了“三步走”策略。第一步,針對法律中并沒有規(guī)定明確,但實踐中已有并不完善的女性委員的問題,我們只需要在實踐中稍加注意去完善一下;第二步是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但實踐中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比如較低層級法院法官委員的選出問題,實踐中并沒有,怎么樣去完善它;最后一步,在基本法第88條之下,我們需要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進行一定的修正,如當然委員中的律政所司長,還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們作為當然委員是不是有一些不合理的存在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

  五、大灣區(qū)建設等跨法域治理的法治保障

  當前的港澳基本法研究有新的領域和新的使命,粵港澳大灣區(qū)的建設作為國家發(fā)展的戰(zhàn)略在發(fā)展中的定位,甚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使命,這中間有特別多是法律問題值得深究。因此會議第五單元的主題是“大灣區(qū)建設等跨法域治理的法治保障”,本單元由廣東財經大學副校長杜承銘教授主持。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朱孔武教授,深圳國際仲裁院陳睿副處長,香港中聯辦深圳培訓調研中心主任科員龔來良,深圳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王崇,澳門城市大學曾華群教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宋錫祥教授先后發(fā)表對“粵港澳大灣區(qū)跨域治理的法治實踐”、“粵港澳區(qū)域協(xié)同機制的法律基礎與實踐”、“粵港澳大灣區(qū)法律人才培養(yǎng)機制研究”、“粵港澳大灣區(qū)構建下區(qū)際判決終局性的認定”、“論香港雙邊投資條約實踐的適用問題”、“中國內地與澳門區(qū)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問題新探”六大問題的深刻見解。

  朱孔武教授認為,粵港澳大灣區(qū)有幾個含義,首先第一個含義就是一國兩制是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的發(fā)展大局。當然這些問題主權涉及到執(zhí)政黨的執(zhí)政合法性以及國家治理的問題非常重要,但這問題到今天可以說仍然沒有解決,國家和平統(tǒng)一的前景仍然存在很多需要關注的地方;粵港澳大灣區(qū)戰(zhàn)略第二幅面孔就是區(qū)域經濟發(fā)展,也就是說,大灣區(qū)作為國家戰(zhàn)略之一,它承擔的目的振興區(qū)域經濟的發(fā)展,挽救中國或者說深化中國經濟發(fā)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布局;第三幅面孔可以說是“一帶一路”,在2015年商務部會同其他部門制定“一國兩制”發(fā)展愿景,愿景首次提到粵港澳大灣區(qū),因為粵港澳大灣區(qū)是“一帶一路”的節(jié)點。

  陳睿副處長指出,在長期的實踐當中,對于粵港澳的區(qū)域的協(xié)同問題有一個新的體會。這兩天受到各位專家學者啟發(fā)非常大,印象非常深刻是兩種思維,一個是辯證的思維,一個是發(fā)展的思維。這兩天關于變與不變的談論很多,但是我們從實踐角度來說認為還是應該從變與不變相結合去考慮這個問題。談到這一點主要針對的是現在的像國際司法對于區(qū)域協(xié)作,尤其粵港澳“一國兩制”三法域強調更多是區(qū)際的法律沖突,應該更多強調一種法律合作。就是三地的法律的沖突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現在作為一個實踐部門或者作為一種動態(tài)發(fā)展的過程里面,如果強調沖突而不講怎么融合,思維方式可能需要有一個調整。

  龔來良博士指出,粵港澳大灣區(qū)是時髦的概念,也是熱點。這樣的背景下,研究一個國家主權下兩種社會制度那種獨立關系,法律人才培養(yǎng)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意義。港澳回歸以來,粵港澳之間的經濟、文化、社會、交往日益頻繁,交往日益緊密。人流、物流、資金流,共同推動珠三角成為最具開放的國際化大灣區(qū)。新時代大灣區(qū)發(fā)展主要矛盾集中為大灣區(qū)協(xié)同發(fā)展需要和粵港澳機制不匹配?!耙粐鴥芍啤痹谀承┓矫鎸Υ鬄硡^(qū)發(fā)展有助推作用,另外一方面制度上的差異以及過去過度強調“兩自”,自覺不自覺,導致灣區(qū)的發(fā)展制度成本居高不下。這其中又以法律制度的區(qū)隔為最典型,法律界的隔膜和陌生感并沒有消除,也缺乏牢固的對話和共識基礎。這樣背景下,充分發(fā)揮粵港澳三地綜合優(yōu)勢,推動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真正落地做實,必須破除粵港澳大灣區(qū)法律制度協(xié)同整合的一個難題。必須從其中的法治人才培養(yǎng)機制作為切入口,在認識法治人才培養(yǎng)機制價值的基礎上,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初步的對策和思想。

  王崇博士提出,粵港澳大灣區(qū)的構建不應該脫離對其他世界級灣區(qū)的分析和借鑒,這是因為粵港澳大灣區(qū)并不是我們國家唯一的一個灣區(qū),最近浙江也要建立一個浙江大灣區(qū),這兩個灣區(qū)之間從法律的構建上有什么樣的聯系和區(qū)別,他們制度和體制,哪怕是框架協(xié)議會不會有一些變化,這需要去進一步研究。這個過程之中,實質上其他很多世界級灣區(qū),比如舊金山灣區(qū)、東京灣區(qū)、紐約灣區(qū),他們有很多機制都可以給我們所借鑒,尤其對于粵港澳大灣區(qū)而言,美國的紐約灣區(qū)最具有直接借鑒意義。因為那個灣區(qū)有很多個洲構成,由紐約州和賓夕法尼亞州等等。他們怎么合作,他們在基礎設施和建設過程當中怎么樣訂立協(xié)議,怎么樣構建這個灣區(qū),都是我們研究粵港澳大灣區(qū)下面一個重要的借鑒方向。

  曾華群教授提出了三個在處理雙邊投資協(xié)定的原則:第一,香港雙邊投資條約是要重點發(fā)展,并不一定要向中國的雙邊投資條約這樣簽了100多個,因此建議香港他就跟排在前30位的資本的輸出或者資本的輸入前30位國家或者地區(qū)簽訂雙邊投資條約就行了,不一定要像中國這樣簽了100多個;第二個原則就是在香港跟中國都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情況下,香港的雙邊投資條約應該是優(yōu)先,因為它有特別的規(guī)定;第三個原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協(xié)定它應該要積極或者主動履行第153條規(guī)定的程序,要適用于港澳,這樣能夠有利于保護港澳同胞的海外投資。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宋錫祥教授認為“內地跟澳門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問題新探索”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香港回歸二十年,澳門明年就是二十周年,在刑事司法協(xié)助方面到現在沒有在制度性安排上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原來跟香港準備簽共有管轄權,還有兩地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安排,跟澳門也簽訂刑事司法協(xié)助安排。跟香港談了15次左右,跟澳門也談了幾輪,但是都沒有突破性的進展。在新的形勢下,我們怎么來破解這個難題。宋教授針對現狀分析、主要困境和初步設想三個方面提出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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