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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zhàn)疫法律問答 | 法院可否因疫情而延長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時間:2020-03-23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可否因疫情而延長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專家解讀】

  史智軍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對于人民法院而言,每個案件都有一定的審理期限,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常規(guī)情形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案件的審限是三個月;針對判決上訴的二審案件的審限是三個月,針對裁定上訴的二審案件的審限是三十日。然而,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果人民法院難以在常規(guī)期限內審結案件,可否延長審限?對此,需要結合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解讀。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法律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結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可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在常規(guī)審限之內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審結案件的,經過本院院長或者上級法院批準,是可以延長審限的。那么,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特殊情況呢?這個問題需要結合不同地域和個案的情況綜合判斷,具體來說,建立在兩個基本的前提之下。第一個前提是需要區(qū)分案件是已經審理完畢還是未審理完畢。第二個前提是需要區(qū)分疫情和由此而引發(fā)的行政管控措施的程度。在案件已審理完畢時,如果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審判人員無法正常上班工作,則屬于“特殊”情況,可依法定程序延長審限;反之,則審理期限無法因疫情延長。在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時,如果因為疫情導致審判人員無法上班工作或當事人無法參加庭審,則屬于“特殊”情況,可依照法定程序延長審限;反之,則審理期限無法因疫情而延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7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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