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3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消費者網(wǎng)購時遭強制搭售或惡意砍單的,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專家解讀】
段威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姜磊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法學院講師
由于疫情突發(fā),防疫必需品的稀缺,有些商家便以必需品“搭售”非必需品。例如有的藥店推出“疫情套裝”,將口罩、酒精、84消毒液等稀缺的防疫用品和板藍根、抗病毒沖劑等藥品強制搭配銷售;有的知名連鎖超市在其電商平臺中,將口罩與生鮮食品以固定高價搭配銷售。與此同時,部分商家單方對消費者已經(jīng)下單并完成支付的網(wǎng)購商品以各種理由取消訂單。還有部分商家涉嫌故意利用虛假銷售信息吸引消費者注冊會員、故意利用促銷吸引消費者下單增加下單量等惡意營銷行為。商家違法搭配銷售和惡意砍單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受到相應的處罰,并應依法對消費者承擔責任。消費者可向電商平臺投訴,也可向行政部門投訴,亦可向消費者協(xié)會反映,電商平臺和行政部門應及時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所反映的情況,消費者協(xié)會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進行調解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理強制搭售或惡意砍單時,建議有此行為的電商應立知立改,積極與消費者協(xié)商,可對捆綁搭售的商品作退貨處理,以免被投訴或涉訴;商家確系因物資征收導致無貨可發(fā)或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而非主觀惡意導致無法履行的,可向消費者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和諒解,如征收行為發(fā)生在下單后約定的發(fā)貨前,商家可及時、足額作退款處理,不必承擔預付款利息等責任;如果商家“砍單”是由貨物來源中斷、運輸受阻等原因所導致,這部分商家應依法合理承擔相應責任。
電商平臺應當充分利用好大數(shù)據(jù)進行分析判斷,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平臺規(guī)則等對商家加強管理監(jiān)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按規(guī)則對不法商家進行批評警告、扣除信用分、公示,直至清出平臺。電商平臺經(jīng)營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對平臺內(nèi)商家異常訂單的管理,對因平臺經(jīng)營者明顯疏于管理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也要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責任。
此外,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消費者的購買要適度,不要盲目超量囤貨,給無良商家提供抬價、搭售等可乘之機。同時,“買買買”也要謹慎,嚴格篩選商家,仔細問清出處。同時,消費者應當提高證據(jù)意識,當權益遭受侵害,要充分留取證據(jù),為維權作準備。例如,下單的同時索要發(fā)票,接收快遞時保存收貨證據(jù),對商家的各種通知及時截圖拍照等。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買到的藥品、乙醇和84消毒液、防護用口罩等系假冒商品或者存在缺陷,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可向生產(chǎn)者或銷售者依法主張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第16條、第46條、第47條、第53條;《電子商務法》第19條、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