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4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疫情防控期間,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y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可能觸犯何種罪名?
????????【專家解讀】
????????吳鵬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劉娟 ?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檢察院
????????該此行為可構成非法拘禁罪。
????????判斷此行該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主要從三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限于自然人;二是客觀行為表現(xiàn)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無權拘禁他人的情況下,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yī)務人員人身自由,即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依法嚴懲暴力傷醫(yī)犯罪的規(guī)定,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y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疾旆欠ň薪锏氖滓獦藴始捶欠ㄐ裕欠ㄐ约葱袨槿藷o權拘禁醫(yī)務人員,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即時間性,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罪的時間要求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對作為典型繼續(xù)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續(xù)時間的長短,對于行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關系。是否定罪,應綜合考慮拘禁行為的持續(xù)時間、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剝奪一線防疫醫(yī)護人員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結合該行為的次數(shù)、人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動機等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達到嚴重程度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為,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應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238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第2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依法懲處涉醫(y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yī)療秩序的意見》(法發(fā)〔2014〕5號)。